大家好,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中國廢除死刑支持率這個問題,中國死刑應該廢除嗎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這其實是國家的秘密,大眾并不知道每年會有多少人被執行死刑。不過網友可以從一些新聞中感受到中國法律的嚴苛,一旦犯了重大的罪,就有可能被判處死刑。這也是中國不廢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為了起威懾作用,讓人們遵紀守法、不去殺人放火。再加上中國人已經有了一個習慣,就是殺人償命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死刑與人們的生活觀念是比較符合的。
大部分的國家都廢除了死刑,而有一些國家的死刑雖然沒有廢除,但真正執行死刑的人是比較少的,大部分都是無期徒刑。但中國就不是如此,不僅沒有把死刑給廢除,每年執行死刑的人數應該是不怎么少的,比如新聞就報道某人因涉嫌殺人并且還有確切的證據就判處了死刑,并且已經執行了。從中可以看出,中國的法律與外國的法律是不一樣的,外國你即使犯了再嚴重的罪,也只會把牢底給坐穿,甚至坐到自己死去,但并不會立即失去生命,中國就會給人一個沉重打擊,以做到以敬效尤。
大部分的人都是很認同死刑的,如果把死刑廢除掉了,就會讓一些人在犯了嚴重醉罪的時候,仍然可以在監獄里面好好的生活,這就會讓被害人的家屬恨的咬牙切齒。比如說有一個人犯了***罪和虐殺罪,把他人的女兒給害死了,女兒的家屬自然想讓這個罪犯被稱之一法,不要再生活在這個世界上了。有一些人也希望中國的死刑可以取消掉,這就表示中國人已經知道了法律的嚴苛,不會再去做一些窮兇極惡的事情。
死刑的存在對于大部分人來說都是一個很好的事情,可以讓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也可以讓被害人的家屬內心平靜一點。
雖然說全世界已經有70%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是我覺得中國是不會廢除死刑的,起碼在很長很長的時間里面都是不會廢除的。這個原因其實是非常的簡單的,我們之所以會有死刑,并不是說非要殺這個人不可,而是有他的道理的,死刑是所有的刑罰當中最殘酷的一種***。它的存在是有他的意義的,他是為了懲戒那些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是讓他們知道什么叫做犯罪了,就應該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它是有一定的震懾作用的,就是要讓那些犯罪的人感覺到害怕。
如果說我們國家把實行廢除了的話,那就會有很多人在犯案的時候都存在僥幸的心理,他覺得不管我怎么樣做,反正我不會死,大不了就是坐幾年牢,說不定我在牢里面表現好一點就能夠出來了。如果把一個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又從監獄里面放出來的話,那對于社會來講是一個非常大的危害。在之前的時候,石家莊有一個犯罪嫌疑人本來是被判了無期徒刑的,但是因為表現不錯,就被改成了20年,結果他出來之后又立馬殺了兩個人。
如果能夠把這樣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判處死刑的話,那他根本就沒有機會再出來,那兩個人也不可能會死。所以我覺得中國是不能夠取消死刑的,很多的歐美國家把人的姓名看得并沒有那么的重要,他們認為人是上帝創造的,所以上帝是沒有權利去收回人的性命。但是犯罪了就應該要得到相應的懲罰,不然的話就會讓他出現僥幸心理,到時候在社會上又做壞事。那么犯罪率就會大大的增加,而且也會有很多無辜的人受到傷害。死刑雖然說非常殘忍,但是相比那些罪犯做的事情來講一點都不殘忍。
這是一個十分爭議的話題,而每一個論據也都確實有它切實存在的基礎,所以,這件事很難說得清對錯,這里只能做一個討論,至少就目前而言,國內還不就別廢除死刑的基礎。
相信很多人都是相當反對取消死刑的,因為罪大惡極的犯罪人實在是無法原諒,民憤太大,歷史的進步皆是民意推動,而法律本身就應該是合乎民意的,所以不具備執行基礎,另一方面,借用老梁的管娘,目前國內,死刑體重,生刑太輕,譬如死緩,基本上你沒有繼續犯罪就可以免除死刑,對于一些激起太大民憤的犯罪人懲罰太輕,民意不能同意。
以上的論述其實讀來是十分合理的,你覺得呢?那你是否也不支持死刑了呢?啊哈~你先別著急~其實取消死刑也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很多西方國家取消了死刑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下面小編就具體說一說為什么會有那么多人會支持取消死刑。
1、出于人道主義考慮
我們換個角度來考慮問題,兼聽則明嘛,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假如你就是那個殺人犯,你知道自己被抓后一定會被判處死刑,那么,出于求生的本能,那么你會怎么做呢?可能你會選擇無所不用其極的求生,無所顧忌,無所不為,這其實也是一種十分可怕的情況,犯罪人的行為超乎常理,難以想象和控制,這是取消死刑考量的一個方面。
2、以暴制暴只會助長戾氣
實際上以暴制暴并不能制止犯罪,總有人存著僥幸心理,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民憤問題,這在實際上助長了戾氣,蒙蔽了大家的眼睛,使得大家難以做到理性的對待生命,用西方人的一句話說,***的權力是由人民賦予的,但是,人民并不會賦予你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力。
3、關于生命權
這一點,小編也只是大概了解,大概的解釋就是,天賦人權,犯罪者殺人是犯罪,可我們殺掉犯罪人也是犯罪,另一方面,也是源于基督教文化,因為小編不甚了解,所以不多贅言,只是這里說明一下,目前廢除死刑的主要范圍也是在基督教文化覆蓋的范圍內。
最后,雖然小編提出了廢除死刑的一些優點,不過小編依舊認為,這些優點并不足以支撐國內廢除死刑的論據,你覺得呢?
46.6%。廢除死刑率是于2020年統計的,其中支持廢除死刑的有46.6%受***眾,認為應當廢除死刑,最主要的理由是阻止錯殺冤假錯案中的無辜人。
廢除死刑是必然的趨勢,有三個方面的理由:第一,死刑的廢除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縱觀整個人類刑罰的發展史,各國的刑罰都是由苛酷到輕緩,由殘酷到人道,這與人類文明的發展是相適應的。就死刑而言,僅它的執行***就變得越來越文明。而且各國都是越來越少的適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廢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者在實質上廢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又有很多國家只對極少的幾種犯罪。第三,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大家會發現死刑并不能對嚴重犯罪產生有效的威懾力,用死刑來減少甚至消滅犯罪,只是人們的一種迷信。
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立法有兩個特點:其一,死刑罪名在近十年來有大幅度增加。79年刑法死刑罪名數量實際不大,其中15個反革命罪的死刑在實踐中很少適用,常用的是13個最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而以后增補的單行刑法中死刑條文和罪名均大量增加,死刑的適用條件由嚴格限制轉為廣泛擴展。現行刑法在死刑罪名立法上基本保持了近十年來單行刑法的死刑罪名規模。其二,高死刑率已經成為我國刑法的一大特色。我國刑法罪名總數為413個,其中死刑罪名69個,占全部罪名的1/6強。與世界其他國家比較,無論在絕對數量方面,還是在總罪名數量中的相對比例方面,我國的死刑規定都名列前茅。
中國死刑高適用率的原因,并不能完全歸結于立法中規定了較多的死刑罪名。事實上,司法實踐中并未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來適用死刑。換言之,本已規定較多的死刑條款,在司法實踐中被進一步濫用了。
第一,刑法對于死刑適用對象的實質性限制條款,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和嚴格執行。我國刑法第48條對于死刑適用對象做了實質性限制:“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只適用于”,立法強調了死刑的適用是特例,必須嚴加限制。“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判斷,即犯罪行為在客觀方面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人在主觀方面具有極其嚴重的主觀惡性。也就是1979年刑法第43條所謂的“罪大惡極”。不僅要客觀上“罪大”,而且要主觀上“惡極”,二者缺一不可。客觀上“罪大”,主要考查犯罪行為及其危害后果的嚴重性;主觀上“惡極”,主要考查行為人犯罪時主觀罪過的惡劣程度及其人身危險性的嚴重程度。司法實踐中,時有出現犯罪人罪大惡不極或惡極罪不大,卻被判處死刑的情況。前者如受害人有嚴重過錯、甚至長期欺壓犯罪人而致后者實施惡性殺人行為;后者如犯罪人長期惡霸一方,吃、拿、卡、要,民憤很大,但并未造成他人死亡等重大危害后果的妨害社會秩序案件。這兩類情況事實上都不符合適用死刑的條件。“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應當是刑法規定有死刑的某一種犯罪中,比較而言最嚴重的罪行。一起犯罪案件,并不能孤立地判斷行為人是否“罪行極其嚴重”。雙方斗毆中一方導致另一方死亡,被害人可能身中數刀,可能死狀慘烈,孤立地看,必然認為犯罪人“罪行極其嚴重”。但比之有預謀地殺害無辜者的殺人案件、為綁架勒贖殺害無辜者的殺人案件、持槍在公眾場所濫殺無辜者的殺人案件,前者的罪行只能說是“嚴重”,而不能說是“極其嚴重”。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出于“嚴打”的需要,或出于“社會安定”的需要,即防止受害人家屬“***”的需要等等,對于“罪行極其嚴重”做了擴大的理解或解釋,使死刑條款被濫用。
第二,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和嚴格執行。我國刑法第48條又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就是我國刑法上獨創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適用死緩的條件有二:一是“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所謂“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當然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所有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都應當首先考慮適用死緩,除非他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那么,在確認犯罪人罪該處死的前提下,如何認定死刑必須立即執行呢?基于我國刑法適用死刑的目的和死刑發揮的現實功能,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可以從如下方面去考察:(1)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對人身危險性特別大的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對人身危險性不是特別大的適用死刑緩期執行。(2)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案件中有無過錯。對受害人或其他人有過錯的案件應適用死緩。(3)犯罪人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最重要作用。除最重要的主犯外,其他重要主犯可適用死緩。(4)犯罪人如無自首或者悔改和立功表現。對有自首或者悔改和立功表現的,應當適用死緩。(5)是否“疑罪”。對于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但仍有個別影響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實未查清的,應當適用死緩。(6)是否有利于國際影響。(7)是否屬于值得保存的“活證據”。(8)是否屬于土地、山林、草場、水源等資源糾紛或民族、宗教、宗派斗爭導致的犯罪。這類犯罪往往有復雜的歷史、地理等原因,是非摻雜,極難判斷。為了有利于化解矛盾,促進和睦,防止新的沖突,對這類案件中的犯罪人,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9)是否嚴重危害他人的生命權利或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生命權利、公共安全的犯罪,動輒造成多人死傷,社會公眾均認為“罪行極其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其他嚴重犯罪如重大貪污、受賄、走私等案件,即使罪當判處死刑,民憤也很大,但并不存在“必須立即執行”的事由,就應當適用死緩。本來,我國刑法上獨創的死緩制度,是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又一道“攔洪壩”,如果適用得當,無疑可收奇效。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制度的運用走形了,事實上被作為死刑和無期徒刑之間的又一種刑罰***來適用。罪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往往并非“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就適用死緩,而是要具備法定的或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才適用死緩。
第三,死刑復核權的下放,使一大批案件的死刑復核程序名存實亡,死刑適用的“方便化”使死刑適用率大幅度上升。我國刑法第48條第2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這就是死刑復核程序。死刑復核是在一審、二審程序之外,對于死刑案件的特別監督程序。每一宗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都要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種程序上的繁難性必然在客觀上限制死刑適用的數量,也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內宏觀把握死刑適用的平衡。通過個案審查和對一些死刑判決的否定,又自然會使下級法院更加慎用死刑。但是,1983年以后,為了適應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將殺人、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后,又將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先后下放給云南、廣東、廣西、甘肅、四川、貴州等省區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這樣做的實際效果是,這些死刑案件的二審程序和復核程序合二為一,死刑復核程序在本質上不復存在。這無疑是在程序上給死刑的濫用大開了方便之門。
(一)死刑對于犯罪并無有效的威懾力
1從理論上講,死刑不可能對犯罪產生有效的威懾力。
“治亂世用重典”,以重刑威懾阻遏犯罪的思想,早在我國春秋戰國時期就已經被法家一派的法律思想家們奉為預防犯罪、治理國家的經典。按照近代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人人都有趨樂避苦的本能,只要刑罰有可能帶給犯罪人足夠的痛苦,他就不會選擇犯罪。死刑能夠帶給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當然就對犯罪人有著最大的心理強制,對犯罪行為有著最有效的威懾力。
然而,思想家們卻忽視了一個根本的道理:亂世并不是輕典的結果。犯罪人實施犯罪,特別是某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權衡后認為刑罰不重才選擇的結果。因此,重典治不了亂世,死刑也嚇不住重罪。
首先,從犯罪產生的根源來看。犯罪是一定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道德觀念、家庭關系等等社會因素與犯罪者個體相互作用的產物。死刑不可能根除產生犯罪的復雜根源,自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產生。中國清末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茍不能化其心,而專任刑罰,民失義方,動罹刑綱,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其次,從潛在犯罪人對死刑的態度來看。死刑很難對判不了死刑的一般犯罪人產生威懾,我們期望的應該是對那些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潛在犯罪人產生心理威懾作用。那么,潛在的重大犯罪人都是些什么人呢?(1)謀殺犯、貪污犯、受賄犯、搶劫犯、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人等,都有時間、有可能清醒地權衡犯罪之樂與刑罰之苦的比重,但逃避懲罰的強大僥幸心理,往往將這種權衡沖抵得蕩然無存。(2)政治犯罪人可能十分清楚其犯罪與死刑之間咫尺之遙的因果聯系,但這些被刑法學家稱為“確信犯”的人,對其理想和信念的追求,往往早已淹沒了對死刑的恐懼。(3)***犯、情境犯實施嚴重罪行,如某些殺人、傷害、***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種矛盾激化或情境***,以致喪失理智、感情沖動而在一瞬間實施了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犯罪人“鬼迷心竅”,往往不可能準確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可能清醒地權衡實施犯罪之樂與應得刑罰之苦的得失比例。對這些人,死刑的威懾力可以說來不及發揮。(4)還有一些可以稱之為“亡命徒”的犯罪人,雖然明知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并確信犯罪后必然被判處死刑,卻仍然要孤注一擲實施犯罪。對這類犯罪人,死刑的威懾力是明顯沒有意義的。
2從實踐中考察,沒有證據證明死刑對于犯罪產生過有效的威懾力。
中國自古崇尚“治亂世用重典”,但基本的歷史事實是,從來沒有一個亂世是因嚴刑峻法而得到治理的。殷商作炮烙、醢脯之法,“淫刑以逞,而國亦隨之亡矣。”“班固《刑法志》之言曰:‘秦始皇兼吞六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之官,專任刑罰,……而奸邪?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觀于斯言,則重刑之往事大可鑒矣,世之用刑者,慎勿若秦之以刑殺為威,而深體唐虞欽恤之意也。”至隋朝,隋文帝“以盜賊不息,乃益肆淫刑”,生殺任情,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轅裂梟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臠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潰。觀于煬帝先輕刑而后淫刑,與文帝如出一轍。文淫刑而身被弒,煬淫刑而國道亡。……世多以隋與秦并稱,秦乎隋乎?其淫刑者之龜鑒乎?”
20世紀20年代以來,國外許多學者就死刑與兇殺犯罪發案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過大量的研究。使用的***有兩種:第一種是在實行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的國家之間,或實行死刑的州與廢除死刑的州之間就兇殺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橫向比較。第二種是在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州之內對廢除死刑或恢復死刑前后的兇殺案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縱向比較。大多數研究者的報告,都否認死刑的存廢與兇殺犯罪率之間存在因果聯系,也就是說,研究結果均不能證明死刑對于犯罪有遏制力。還有人研究過使用死刑的頻繁程度與兇殺發案率之間的關系,結果認為二者相互關系不大。
我國近20年來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對于死刑是否具備有效威懾力,也有相當大的證明力。如前所述,這一時期我國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適用均相當活躍。按照死刑具有最大威懾力的理論,嚴重刑事犯罪應當是呈下降趨勢的。但事與愿違,根據官方公布的統計數字,兇殺、傷害、***和重大盜竊等嚴重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發案率均呈遞增勢頭。我國1997年刑法廢除了普通盜竊罪的死刑,但據筆者的研究調查,近6年來重大盜竊案件的發案率,并未顯現出大的變化。這也是一個有力的實證資料。當然,我們不能說死刑完全沒有威懾力。因為可能有人懾于死刑的威力而放棄了犯罪的意圖,但由于這種人不會到司法機關去進行***,研究者很難掌握這方面的資料。
中國死刑的發展大勢是必然走向廢止;20年內,中國刑法中的死刑規定及其適用,必將受到大幅削減和限制。
(一)死刑走向廢止是歷史規律
死刑的歷史在每個國家都是古老而漫長的,在每一個國家都經過了一個由濫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輕緩的沿革過程,并且在為數不少的國家已經完全退出了歷史舞臺。德國的《加洛林納刑法典》,是中世紀歐洲國家濫用死刑的典范。根據該法典,連在池塘捕魚和墮胎也要處死刑,而且死刑的執行***十分殘忍,包括火燒、車裂、四馬分尸、尖物刺死等。但是1780年至1790年執政的德國皇帝約瑟夫二世,由于受到貝卡里亞的啟蒙主義思想影響,于1786年宣布在他統治下的奧地利各邦廢除死刑。他的弟弟托斯卡納大公利奧波德也在其領地里采取了同樣的做法。后來的德國又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恢復適用死刑,尤其在希特勒法西斯主義統治時代達到了慘虐的高峰。但德國最終廢除了死刑,而且這一改革是在德國分裂時期實現的: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于1945年僅對謀殺罪保留了死刑,1949年基本法宣布對一切犯罪廢除死刑;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國于1987年發布命令,聲明“遵照聯合國關于逐步從國家生活中消除死刑的建議,立即廢除一切死刑”。
死刑在法國、英國、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也都走過了漫長的由濫而慎、由苛而緩,最終廢止的道路。俄羅斯在歷史上也曾經過濫用死刑的時代,并且至今沒有徹底廢除死刑,但它早在18世紀的葉利扎維塔女皇時代,就曾有停止執行死刑20年的驚人試驗,在社會主義蘇聯時代又有三次廢除死刑的努力。土庫曼斯坦于1999年廢除了死刑,而該國在廢除死刑前的年度處決比率,每一百萬人中達到1492,名列世界第一。
考察中國死刑制度的沿革史,與外國并無大的差異,仍然是一個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輕緩的過程。《淮南子·?真訓》記載:“夏桀殷紂,燔生人,辜諫者,為炮烙,鑄金柱,剖賢人之心,析才士之脛,醢鬼侯之女,菹梅伯之骸”,“刳諫者,剔孕婦,攘天下,虐百姓”,其殘酷程度令人不忍卒讀。而至漢唐盛世,死刑較前就大有減輕。根據《九朝律考》,漢朝死刑刑名有三,為梟首、腰斬和棄市。到《唐律》,死刑刑名減為兩種,為絞、斬。而且“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從主體上限制死刑的適用。據史籍記載,唐朝貞觀四年,斷死罪29人,開元二十五年,斷死罪58人。雖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時代時有反復,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變為槍決一種,且均規定執行死刑必須秘密進行而不能示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黨確定了我國“不廢除死刑,但要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不廢除死刑”,是基于鞏固政權的現實需要;“要少殺、慎殺”,是因為認識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質。比之北洋***時期和***統治時期,我國在死刑制度的輕緩化方面又有了大的進步。
1983年“嚴打”以來,中國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適用都進入了一個數量較高的時期。但從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來看,這只是短暫的一瞬間的反復。可以肯定地說,無論在哪個國家,由原始社會以血復仇制度演變而來的死刑制度,都將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走向衰落,而絕不會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發揚光大。死刑的最終廢止是歷史的大趨勢,是人類文明進化的必然結果。
死刑的經濟分析
一部刑法是否保留死刑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民意是最重要的方面,如果一個國家99.9%的人支持死刑(如中國),那么廢除死刑幾乎不可能.我并不認為支持死刑就是不人道或是觀念落后,反而我覺得在當今中國國情下,死刑具有其合理性.當然,本文不想討論死刑到底合理與否,而是討論影響死刑多少甚至存廢的一個重要因素--經濟.
這里說的經濟不是經濟發展水平(雖然與之有關系),而是用成本收益的分析***研究死刑的應用.首先兩個例子:一是具統計法國的死刑支持率是將近60%(哪年忘了),但法國廢除死刑國家,似乎與民意相悖.二是美國要執行一個死刑從判決到執行大概要30年時間(電影里說的).我說這兩個例子的意思是隨著執行死刑的成本不斷提高(包括國家審查死刑投入的司法資源,律師費用,社會成本),高于終身監禁的成本時,在民意不是特別反對的情況下,國家就會考慮減少甚至廢除死刑.國家在對選擇終身監禁和死刑都可以選擇時(民意),理性的國家就會選擇成本較小的一個.
分析一下當今中國的情況,現在中國執行一個死刑的成本是非常低的,死刑復核的成本加執行成本(一顆子彈而已)遠遠低于無期徒刑,執行死刑對國家的財政壓力和監獄的壓力是非常小的,國家更傾向于保留死刑.另外,中國的民意是堅決支持死刑的,單純憑幾個專家學者的呼吁很難給***形成壓力,大家都不反對,廢除它干嘛?因此短時期中國不會減少死刑的罪名.
那中國是否有一天會廢除死刑,時間如何呢?中國的死刑執行成本在不斷提高,今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復合權,據說這增加了相當于100-200名法官的工作量,這就是成本.以后可能會有其他制度增加死刑成本,如死刑審查時間延長,投入的關押被告人的成本(如果上訴加審查超過三十年和無期也差不多了);對死刑審查更加嚴格而投入更多的司法資源;社會壓力;國際壓力(見國際法上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等等.這些成本相加會在某一時期超過無期徒刑的成本(犯罪人吃住,看管費用),這時國家就會考慮減少死刑的適用.舉個當前現實的例子:我相信最高法院的法官傾向于減少適用死刑,原因除了"慎刑"思想外,還因為死刑復核數量太大給他們造成極大的工作壓力,為了減少這種壓力他們會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減少死刑判決以影響下級法院,從而減輕他們的工作壓力.這是一個最直觀的成本影響死刑的例子.
另外,我覺得中國會走逐漸減少死刑的路線,而不會廢除之,保留嚴重惡性犯罪的死刑(如殺人魔王,恐怖襲擊等)還是有必要的,這又要涉及另一個成本分析,罪犯的犯罪成本,不要和我說死刑的威懾力不比無期徒刑強,這只是某些書呆子的一相情愿(瞧不起脫離生活做學問的人),否則沈陽黑社會老大劉涌不會傾家蕩產也要把死刑弄成死緩(基本是無期徒刑),這就是死刑的威懾力.
關于中國廢除死刑支持率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