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對于網絡貸款合法嗎和網絡貸款違法嗎?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編來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具有牌照的網絡貸款是合法的,網絡一般都是小額貸,額度一般為幾千到小幾十萬不等。
不過各大互聯網平臺的金融網貸年化利率都比較高,至少在15%以上,有部分年化利率20%以上。
需要說明的是,利率跟貸款額度和貸款周期長短均有關,3年期就要比1年期高。
想貸款還是找銀行貸款比較劃算,利率明顯要低很多,個人信用貸款年化利率5%出頭,遇到優惠的時候4%多。
銀行貸款
關鍵是有的可以先息后本還款,貸3年,還款分36期,每月只需還利息,期末再還本金。
比如:貸款20萬,年化5.08%,先息后本2年期,每月只還800元,最后一期再歸還本金,初期毫無還款壓力,超級劃算。
一般自己找銀行不好辦理,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中介來對接銀行申請貸款,通過助貸公司向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信用貸款,僅需過往6個月公積金月繳納額1400元以上、社保、工資入賬單即可辦理,幾分鐘就可以放款,非常方便。
在由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網貸平臺借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網貸,外文名是Internetlending,p2p網貸是網絡貸款的簡稱,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商業網絡借貸。P2P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它是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中的子類。網貸平臺數量在2012年在國內迅速增長,迄今比較活躍的有350家左右,而總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P2P模式
網絡信貸起源于英國,隨后發展到美國、德國和其他國家,其典型的模式為:網絡信貸公司提供平臺,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撮合成交。
在傳統P2P模式中,網貸平臺僅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價值認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務,不實質參與到借貸利益鏈條之中,借貸雙方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網貸平臺則依靠向借貸雙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維持運營。
在我國,由于公民信用體系尚未規范,傳統的P2P模式很難保護投資者利益,一旦發生逾期等情況,投資者血本無歸。
因此,P2P網貸在不斷的探索實踐中,建議信用貸款方面引入親朋進行聯保,其他貸款方面則引入抵押或質押進行反擔保。同時,企業貸款項目引進第三方融資擔保公司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本息擔保,并要求其擔保規模要與擔保方的擔保額度相匹配,擔保方也要加強自身的風控管理。
網貸,又稱P2P網絡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縮寫,意即“個人對個人”。
債權***模式
債權***模式能夠更好地連接借款者的資金需求和投資者的理財需求,主動地批量化開展業務,而不是被動等待各自匹配,從而實現了規模的快速擴展。它與國內互聯網發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標客戶群體息息相關,幾乎所有2012年以來成立的網貸平臺都是債權***模式。
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的一種,是合法的。
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即民間借貸以網絡合同的形式訂立借貸合同,并通過網絡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還本付息的合同義務。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網絡借貸受法律保護,但不能要求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還需要看其有沒有在服務協議當中說明。
拓展資料
網貸機構違法行為有哪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移動***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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