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
軍婚分居兩年是不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除非軍人自身同意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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