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重新就業的。
3、應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8、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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