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趙某在鄭州的一出租屋內洗澡時,因熱水器漏電不幸身亡,年僅25歲。隨后,趙某的法定繼承人將房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100多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租住的房屋熱水器確實存在漏電問題,房東對趙某的死亡負有責任。而趙某身亡前幾天經別的租客提醒已知道該熱水器漏電,且表示不會使用,并告知了其女友。趙某明知存在安全隱患,未告知房東進行維修,亦未自己維修,對于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審理判決雙方各付50%的責任,房東最終賠償趙某家屬43萬余元。
這起案件引起關注有幾個因素令人深思。一是:年僅25歲的趙某僅因熱水器漏電便失去了生命,令人惋惜,教訓太過慘重;二是,房東也需要賠償43萬多,不是一筆小數目;三是,很多網友對該判決也不理解,有的認為房東責任重了,有的認為輕了。下面對這幾點逐一分析一下。
一:經查明的案情可知,趙某是知道該熱水器存在漏電問題的,其未告知房東維修,自己也未找人維修,明知存在安全隱患,仍然使用最終導致悲劇產生。固然結果令人悲痛,但是趙某作為一個成年人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明知存在很大危險仍然使用熱水器具有較大的過錯。
二:經案件審理情況可以得知,熱水器確實存在問題,趙某也確實未通知房東維修,這里面就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房東是否對熱水器存在漏電問題知情?如果房東知情且拒不維修,根據《民法典》第713條規定,房東需要負法律責任而且所負的責任還比較大。如果房東對熱水器漏電與否并不知情,且出租房屋時熱水器完好,在后續使用過程中才發現漏電的,那么房東此時還需負50%的責任則有待商榷。因為如果房東對熱水器的損壞不知情,何來維修一說,法律只規定了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并未規定需要對租賃物進行定期的安檢等義務。熱水器的漏電原因是什么?是否是產品質量問題?《民法典》第1202條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房東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申請對該熱水器進行產品質量鑒定,如若質量確實存在問題,該部分賠償款可以向熱水器的生產商進行索賠。
三:從雙方均沒有上訴,該案已經生效來看,至少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他們均是認可該判決的,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不過該案不管對于租客還是房東來說,都是一個警醒。租客有責任也有義務將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房東,以免造成自己的損失。房東在出租房屋前也應對出租屋內的各種設施進行檢查,做到萬無一失,同時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對該事項做出特別約定,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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