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
你或者你的家長
是否給老師送過禮物呢?
最近深圳有位教師
因為“禮物”惹了一身麻煩……
其被質疑“收禮”遭到校方調查
而多位家長卻為其辯護
這到底怎么回事?
▼
近日,深圳市南山區第二外國語學校六年級的一位班主任,被質疑“收禮”遭到了校方的調查。
同時,也有數位該班級的家長向南都記者反映,該名班主任一直以來公平公正,深受學生們愛戴,此次是遭到班上某位家長的陷害,希望校方還班主任一個公道。
多位家長反映:
班主任公平公正卻被陷害
近日,深圳市南山區第二外國語學校六年級的家長李先生(化名)告訴南都記者,他孩子的班主任突然被校方調查。
家長李先生(化名)
“起因就是班上有個孩子的家長,舉報老師收受了他家送的禮物,還說老師冷暴力他家孩子等,羅列出很多莫須有的罪名,實名舉報到學校。”
“那位舉報老師的家長說不把老師換掉不罷休,但是這位老師任教的其他班卻不變,而且現在還沒有老師愿意來我們班當班主任了。”
李先生還表示,該名班主任一直以來公平公正,深受學生們的愛戴。大部分的家長都不同意換班主任的方案。“我們和那位舉報老師的家長,進行了一個多學期的拉鋸戰,包括簽名***,去和學校領導反映情況,甚至想過要集體請假等方式,來留住這位我們心中的好老師。”
家長鄧女士(化名)
“那位家長以前一直和老師以閨蜜相處,送過幾次禮物,比如商場標價500元的包,但老師每次都有回禮,有次送回了一個價值800元的玩具飛機,而家長卻把每次送禮的截圖都保留下來,想要以此要挾老師以達成他的目的。”
鄧女士還表示,該名家長希望他的孩子能夠擔任班長,并且獲得相關表彰等,但班主任卻一直以來都很公正的對待班級評選,導致這名家長心生怨恨。
“沒有達到這名家長的目的,就用這些把柄來懲罰老師,但老師一直都很公正,對待教學也兢兢業業,我們家長都不希望這名老師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家長黃女士(化名)
“六年級的學生,面臨著畢業,不想因為這件事情,影響學生們的學業。”
黃女士稱,目前受到影響的班主任無法安心教學。而該事件的出現,也對整個班集體的風氣造成了影響。
聽完家長們的言辭
想必大家都會覺得有些荒誕
但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樣的呢?
我們先來看看官方說話
校方回應:
教育部門已介入,該事件正在調查
昨天(9月24日),對于家長們提出的質疑,南都記者聯系了深圳市南山區第二外國語學校。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該事件正在調查當中,但更多細節暫不方便透露。
“我們也希望這件事情,能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相關教育部門也已經介入調查,我們期待能夠早日調查清楚,還學校一片凈土。”
家長花式投訴,當老師太難了!
學生上課暴曬,老師卻戴帽?
難道當老師真的會越來越難了嗎?
這不禁令人聯想起前段時間發生的
深圳體育老師戴帽事件
9月初
龍崗一名體育老師被推上風口浪尖
由于這名體育老師在上課時戴帽子
引起了家長們的不滿
也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
校方后來回應
該名體育老師是因為身體不適
才在暴曬的情況下佩戴涼帽
家長心疼孩子,不是不能理解
但家長也應該理解老師的不容易
畢竟體育老師至少要曬8個小時
如果老師沒有保護好自己
又有誰來給孩子們上課?
老師與家長,關系很緊張?
老師收禮遭家長舉報后被查處,之前媒體也曾有過報道,2017年1月28日(正月初一),廣東連州一班主任因此前多次拒絕家長要求給其孩子調換座位的要求,收到學生家長發來的88.88元的微信紅包,以為是春節期間,屬于禮尚往來,于是點開后馬上回贈90元紅包,但家長沒領取,然后截圖舉報老師收紅包。雖然這名老師最后在輿論的支援下,免予紀律處分,但仍作出了給予其誡勉處理的決定。
毫無疑問,先“挖坑”式送禮、后惡意舉報的行為跟正義不沾邊,也絕不應被鼓勵。特別是截圖不截全、不合乎事實的舉報,若在誣陷之列該治理就得治理。這事對很多教師也是警醒:家長與老師之間的關系與親友不同,可近可遠、可松可緊、可真可假,這其中難免產生信任風險。
相關法律鏈接:誣陷,誣告怎么定罪
以前是師生糾紛,現在老師跟家長的糾紛也很多。上述案件涉及到一個問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這個現象普遍發生。近年來案件總體數量成上升趨勢,而虛假訴訟的類型中,其主要以“無中生有型”為主。
虛假訴訟的法律歷程
由于虛假訴訟行為的普遍處于泛濫上升階段,為了規制該行為,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了規定,后納入刑事訴訟法中,以“虛假訴訟罪”論,其目的就是為了鼓勵當事人誠實信用,避免為了自身利益,損害他人權益,妨礙司法秩序。
》》》2012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中關于虛假訴訟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中關于虛假訴訟罪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018年10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誹謗怎么定罪
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c、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d.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表現為: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一般誹謗行為需要年滿16歲,16歲以下是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同時16歲也是刑事責任年齡。16歲以下的人有誹謗行為,其監護人有賠償責任。
4、誹謗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
被別人故意誹謗應如何收集證據?可以起訴***嗎?
收集證人證言,或者,通過錄音錄像等手段,還可以列舉你無法正常工作的事例,讓同時們為你證明.這樣就可以起訴了.
一、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文章來源重慶智韻律師事務所南方都市報新京報中所法律事務所
編輯王曉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