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報-上游新聞記者陳瑜
記者從重慶市藥品監管局獲悉,近日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對藥品網絡銷售平臺責任進行了更明確、嚴格的規定。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未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明確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資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確疫苗、血液制品、***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有了資質還不行,平臺想要網絡售藥還需要遵循相關嚴格規定。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實行實名制。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第三方平臺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并簽訂協議。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接收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不得違反規定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個人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