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解答關于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知識,還有對于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什么也是一樣,很多人還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今天就讓我來為大家分享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1、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2、保險標的;
3、保險責任、保險金額、期限、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4、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辦法;
5、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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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的主體是保險合同所涉及權利義務的合同雙方,包括當事人,如:保險人、投保人,關系人,如:被保險人、受益人,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即保險經濟保障。保險經濟保障是一種特殊的、無形的商品,是對保險消費者的承諾,且承諾只能在約定的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才能履行,不像一般商品可以實質地感受其價值和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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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什么
具體來說這里應該指的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客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受了權利與義務的共同指向對象,那么客體作為人身保險合同中一個很重要的組成因素,則成為了人、物和行為等最終成果的表達。
1、保險利益
在《保險法》中有相關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應具有保險利益,對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將不認作有效合同。”所以,保險利益必須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因素——客體的形式存在并發揮作用。保險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之間的關系,強調的是經濟利益關系,保險合同簽訂后,就確定了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的事實,所以保險合同生效后產生的利益就叫做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在規定的條件下也可以由權利人自由***。
保險利益存在了兩層含義,一種是有利害關系,另一種是存在于利害關系的范圍中。
2、保險標
保險標作為保險利益的載體,也發揮著其重要的作用。保險標指的是,在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提交投保申請時的財產包括與各種利益或者涉及人的身體和壽命,所以保險標作為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重要依據。一般在投保人進行投保時,保險人都會與投保人進行相關保險標的規定和說明,確保雙方都知道,在保險合同中已經規定哪些行為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或者在哪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承保等。所以不同的保險標體現著不同的保險合同中的不同保險利益,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目的也是為了能夠達到自己想要的保障,所以保險標作為保險利益的重要載體,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若保險標不存在,保險合同也不存在,所以充分地證明了它的重要性。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保險合同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保險合同客體在一般合同中稱標的,即成果物、行為、智力等。
保險合同的客體主要是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投保人必須憑借保險利益投保,而保險人必須憑借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并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
其次,保險合同不能保障保險標的不受損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變。
再次,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某種原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這一要素,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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