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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毒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吸毒成癮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或者是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強制戒毒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機關、衛生行政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并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準,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愿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愿戒毒協議,就戒毒***、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并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愿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愿戒毒人員采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采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使用的藥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并經***,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機關備案。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并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后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后的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后的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后的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后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強制戒毒的條件有: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擴展資料:
戒毒要點:
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堅強的意志對吸毒者來說,戒毒是痛苦而又艱辛漫長的過程,也是唯一的選擇。所謂吸毒容易戒毒難,是由于藥物的生理依賴和心理依賴特點決定的,而所謂生理依賴是指毒品強烈***人的中樞神經,使人體出現生化過程全面紊亂,并通過不斷反復地用藥使人體生理在這種紊亂的基礎上形成了新的平衡。
如果一旦停藥,新的平衡被打破,就又會產生新的紊亂,從而出現一系列嚴重的身體不適,即戒斷癥狀。這種癥狀異常痛苦和難熬,甚至還會危及生命。至于心理依賴,更是常人匪夷所思,吸毒者斷難割舍的。因此,就世界各國的情況看,戒毒并沒有什么靈丹妙藥,要想戒毒成功,除外界的強制外,戒毒者自己必須痛下決心,吃苦忍耐。
強制戒毒的條件有: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分析
強制戒毒是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強制戒毒工作由***機關主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應當配合同級機關做好強制戒毒工作。強制戒毒是對吸毒成癮的人員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使吸毒成癮的人員擺脫毒癮,回歸正常,不是毒品的侵害。強制戒毒主要由***機關管理,這樣才能確保強制戒毒的強制性。在***機關的管理下,吸毒成癮的人員通過一定期的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教育,慢慢地與毒品做斗爭,逐漸擺脫毒品的束縛,最終回歸社會。執行強制戒毒的第一步是認定哪些吸毒的人員成癮,第二步是認定成癮的人員是否需要被強制執行戒毒。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吸毒人員是可以進行處罰的,一般是給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2011年***部第117號,新出臺了《***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全國各地***機關根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也紛紛出臺了本地區的強制戒毒所探視、會見工作制度,大體的內容都差不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制戒毒所允許戒毒人員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探訪戒毒學員,探訪由強制戒毒所統一安排。
二、探訪人員必須遵守強制戒毒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不聽勸解的,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探訪。
三、親朋、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人員探訪戒毒人員,必須先交納當月伙食費,辦理探訪手續,經所長批準后方可探訪。
四、民警應查看探訪人員***、工作證落實其真實身份后,辦理探訪,會見手續送所領導審批,經所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會見。
五、探訪、會見必須在會見室進行,探訪人員不準談論案情,不準傳遞任何物品,不準將手機交戒毒人員使用,制止不聽的予以扣留。
六、探訪人員所送物品應逐件檢查,嚴禁鐵制品、玻璃制品等其他違禁品流入戒毒區,所收物品應詳細***,交內班送達、簽收。
七、探訪、會見每周二次(具體時間,各有規定)會見限時為每人十分鐘(具體時間也各有不同),外值班民警應在場監督,組織實施。
八、探訪、會見應逐人順序進行,不準將多人一次放進會見,嚴禁無手續探訪、會見。
九、探訪會見應制做工作記錄,按規定填寫所有數據。
建議:如果不是所里***的親屬或律師等法定可以會見的人員,其他人一般是不給見面的。如果你想會見,找找所里的領導,說明一下情況,只要有利于當事人的戒毒工作,所里一般是會同意會見的。最好是準備花點錢了。
附:最新的《***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是***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為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場所。
第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堅持戒毒治療與教育康復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原則,實現管理規范化、治療醫院化、康復多樣化、幫教社會化、建設標準化。
第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警務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設?置
第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設置。
強制隔離戒毒所由***機關提出設置意見,經本級人民***和省級人民******機關分別審核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批準,并報***部備案。
第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機構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區、旗)強制隔離戒毒所。
同級人民***設置有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XX市(縣、區、旗)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范。建設方案,應當經省級人民******機關批準。
第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二至四人,必要時可設置政治委員或教導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相應的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管教、監控、巡視、醫護、技術、財會等民警和工勤人員,落實崗位責任。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女民警。
***機關可以聘用文職人員參與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戒毒治療、勞動技能培訓、法制教育等非執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員從事勤雜工作。
第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人員、醫務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職業保險。
第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基礎建設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戒毒人員監管給養經費,按照縣級以上人民***的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應當會同本地財政部門每年度對戒毒人員伙食費、醫療費等戒毒人員經費標準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物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按照收戒規模設置相應的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強制隔離戒毒所按照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要求配備醫務工作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醫務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職稱評定考核。
第三章?入?所
第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
第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對戒毒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確認是否受傷、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對女性戒毒人員還應當確認是否懷孕,并填寫《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
辦理入所手續后,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收戒回執。
第十五條?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依法變更為社區戒毒。
戒毒人員不滿十六周歲且強制隔離戒毒可能影響其學業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依法變更為社區戒毒。
對身體有外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送戒人員出具傷情說明并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辦理戒毒人員入所手續,應當填寫《戒毒人員入所***表》,并在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相應信息,及時進行信息維護。
戒毒人員基本信息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相應信息不一致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要求辦案部門核查并出具相應說明。
第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人身和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并填寫《戒毒人員財物保管***表》一式二份,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戒毒人員各存一份。經戒毒人員簽字同意,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將代為保管物品移交戒毒人員近親屬保管。
對檢查時發現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沒收的違禁品,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逐件***,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處理。
對女性戒毒人員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配合辦案部門查清戒毒人員真實情況,對新入所戒毒人員信息應當與在逃人員、違法犯罪人員等信息系統進行比對,發現戒毒人員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為在逃人員的,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性別、年齡、患病、吸毒種類等情況設置不同病區,分別收戒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新入所戒毒人員管理制度,對新入所戒毒人員實行不少于十五天的過渡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戒毒人員入所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談話教育,書面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途徑,掌握其基本情況,疏導心理,引導其適應新環境。
第二十二條?戒毒人員提出檢舉、揭發、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后及時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障戒毒人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用指定的固定***與其親友、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通話。
第二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建立探訪制度,允許戒毒人員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探訪。
探訪人員應當接受強制隔離戒毒所***件檢查,遵守探訪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探訪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責令其停止探訪。
第二十五條?戒毒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準其請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親屬病危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離所探視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處理相應事務的;
(三)辦理婚姻***等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
戒毒人員應當提出請假出所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并報主管***機關備案后,發給戒毒人員請假出所證明。
請假出所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天,離所和回所當日均計算在內。對請假出所不歸的,視作脫逃行為處理。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戒毒人員應當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委托書,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指定地點進行。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戒毒人員伙食標準,保證戒毒人員飲食衛生、吃熟、吃熱、吃夠定量。
對少數民族戒毒人員,應當尊重其飲食習俗。
第二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代購物品管理制度,代購物品僅限日常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一日生活制度。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督促戒毒人員遵守戒毒人員行為規范,并根據其現實表現分別予以獎勵或者處罰。
第三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出入所***制度。
戒毒區實行封閉管理,非本所工作人員出入應經所領導批準。
第三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統一戒毒人員的著裝、被服,衣被上應當設置本所標志。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應急報警、病室報告裝置、門禁檢查和違禁物品檢測等技防系統。監控錄像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第三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遇有戒毒人員脫逃、暴力襲擊他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巡視制度。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加強巡查,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從事有礙值班的活動。
值班人員發現問題,應當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第三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發生戒毒人員脫逃的,應當立即報告主管***機關,并配合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時可以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情節。
第三十八條?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同時通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通知其家屬和同級人民檢察院。主管***機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死亡原因進行調查。查清死亡原因后,盡快通知死者家屬。
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詢問***制度,配合辦案部門的詢問工作。
第四十條?辦案人員詢問戒毒人員,應當持單位介紹信及有效工作證件,辦理***手續,在詢問室進行。
因辦案需要,經強制隔離戒毒所主管***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后可以將戒毒人員帶離出所,出所期間的安全由辦案部門負責。戒毒人員被帶離出所以及送回所時,強制隔離戒毒所應對其進行體表檢查,做好書面記錄,由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辦案人員和戒毒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醫?療
第四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治療和護理操作規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和成癮程度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并建立個人病歷。
第四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實行醫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和定時查房制度,醫護人員應當隨時掌握分管戒毒人員的治療和身體康復情況,并給予及時的治療和看護。
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毒癮發作或者出現精神障礙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的戒毒人員,可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規范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對被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戒毒人員,民警和醫護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自傷、自殘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的情形解除后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四十六條?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所主管***機關批準,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并發給所外就醫證明。所外就醫的費用由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于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準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使用***品和***,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購買。需要對戒毒人員使用***品和***的,由具有***品、***處方權的執業醫師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具處方,醫護人員應當監督戒毒人員當面服藥。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品和***,嚴禁違規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衛生防疫制度,設置供戒毒人員沐浴、理發和洗曬被服的設施。對戒毒病區應當定期消毒,防止傳染疫情發生。
第四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與社會醫療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合作,保證醫療質量。
第六章?教?育
第五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設立教室、心理咨詢室、談話教育室、娛樂活動室、技能培訓室等教育、康復活動的功能用房。
第五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民警與戒毒人員定期談話制度。管教民警應當熟悉分管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戒毒人員自然情況、社會關系、吸毒經歷、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等。
第五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經常開展法制、禁毒宣傳、艾滋病性病預防宣傳等主題教育活動。
第五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戒毒人員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中授課、個別談話、社會幫教、親友規勸、現身說法等多種形式進行。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以及戒毒成功人員協助開展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獎勵制度,鼓勵、引導戒毒人員坦白、檢舉違法犯罪行為。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將戒毒人員提供的違法犯罪線索轉遞給偵查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證并反饋查證情況。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的戒毒人員予以獎勵,并作為診斷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動員、勸導戒毒人員戒毒期滿出所后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康復,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積極聯系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向戒毒人員提供職業技術、文化教育培訓。
第七章?康?復
第五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組織戒毒人員開展文體活動,進行體能訓練。一般情況下,每天進行不少于二小時的室外活動。
第五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康復訓練。
第五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根據戒毒需要和戒毒人員的身體狀況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康復勞動,康復勞動時間每天最長不得超過六小時。
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強迫戒毒人員參加勞動。
第六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康復勞動場所和康復勞動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不得開展有礙于安全管理和戒毒人員身體康復的項目。
第六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康復勞動收入和支出建立專門賬目,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專款專用。戒毒人員康復勞動收入使用范圍如下:
(一)支付戒毒人員勞動報酬;
(二)改善戒毒人員伙食及生活條件;
(三)購置勞保用品;
(四)其他必要開支。
第八章?出?所
第六十二條?對需要轉至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機關應當與司法行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十三條?對外地戒毒人員,如其戶籍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同意接收,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可以變更執行場所,將戒毒人員交付其戶籍地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診斷評估工作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的戒毒康復、現實表現、適應社會能力等情況作出綜合評估。對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繼續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戒毒人員戒毒康復、日常行為考核等情況一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并通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第六十五條?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與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并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監管場所、羈押場所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六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戒毒人員以下信息錄入全國禁毒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的信息維護:
(一)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出所的;
(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繼續執行的;
(三)轉至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醫的;
(五)變更為社區戒毒的;
(六)脫逃或者請假出所不歸的;
(七)脫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的。
第六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并妥善保管戒毒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副本、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結果文書、戒毒人員***表、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表、病歷、獎懲情況記錄、辦案機關或者律師詢問記錄、診斷評估結果、探訪與請假出所記錄、出所憑證等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產生的有關文書及圖片。
戒毒人員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戒毒人員死亡鑒定書》和《戒毒人員死亡通知書》歸入其檔案。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對被處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癮人員,本級***機關沒有設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備戒毒治療條件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代為執行。
第六十九條?有條件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員。但應當建立專門的自愿戒毒區,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關于自愿戒毒的規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員。
對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簽訂書面協議。
第七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實行等級化管理,具體辦法由***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本級。
第七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文書格式,由***部統一制定。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200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的《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山東省戒毒監測治療所這邊的自愿戒毒收治條件有:本人無重大疾病或者傳染病,無犯罪違法行為,當事人自愿,年齡16歲以上,有監護人或家屬陪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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