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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證監局
關于對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15號
經查,你公司作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牽頭主承銷商和2019年第一期債券(債券簡稱19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