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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資者與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首例涉A股主板市場操縱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該案源于2017年3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作出[2017]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鮮言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操縱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價格,對其操縱上市公司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億元,并處以28.92億元罰款。
這張合計34.7億元的巨額罰單一度成為證監會對單個自然人罰沒金額最大的罰單。2019年9月17日,上海一中院對鮮言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八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原告投資者訴稱,其在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期間買賣了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遭受損失,投資決策受到了操縱行為的影響,投資損失與操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請求判令被告鮮言承擔其全部投資損失。
被告鮮言對原告主張的損失不予認可,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操縱期間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此后原告的交易行為與被告的操縱行為無因果關系;投資損失計算應當扣除2015年股災等系統性風險以及投資者非理性投資的影響;此外,信息型操縱行為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相關生效民事判決認定投資者損失的10%歸因于鮮言的操縱行為,本案對鮮言賠償責任的認定應與前案保持一致。被告還就損失計算的具體***、訴訟時效等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