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文物局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近年來國家文物局首次專門就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出臺的政策性文件,其中明確了參與內容、方式和程序等,對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據統計,我國76萬余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萬余處,其中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筑占95%以上。這些文物建筑存在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產權復雜等特點,給日常保護管理帶來很大挑戰。如果單一依靠***投入,保護效力明顯不夠,因此,尋求社會力量活化善用文物建筑及時且必要。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可以推動大量低級別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根據《意見》,社會力量參與的內容非常豐富廣泛,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合作等方式,參與文物建筑本體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游文創開發等文物保護利用全過程。同時,《意見》確立了名錄發布制度和公開競爭機制,提出建立完善激勵機制等,這些措施將極大地調動社會各方力量投身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積極性。
近年來,人們對文物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在感受文物之美的同時,也日漸注意到保護和修復傳承問題。從這個角度說,引導更多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不僅能使古建筑活起來,更好地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同時符合了人們不斷增長、層次日漸豐富的文化生活需求。讓文物資源煥發新活力、新價值,就要使其融入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比如利用文物建筑開設陳列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游休閑服務場所,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產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只有讓文物建筑中蘊含的各種價值得到充分彰顯,才能盤活資源,切實實現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文物建筑是不可移動文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對其必須懷有敬畏之心,要處理好保護和開發的關系。為此,《意見》明確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強調社會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筑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筑***或者抵押、質押等。
山西、福建等地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認領認養,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通過“拯救老屋行動”等對鄉村文物建筑進行修繕,這些都不失為有益的嘗試。凝聚更多力量,探索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定能迎來文物建筑保護發展的新起點,讓更多人共享保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