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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1、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2003修正)2、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3、杭州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規定4、杭州地鐵九號線價格表?5、杭州市市場調節價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第一條為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穩定蔬菜基地面積,保證蔬菜有效供給,根據《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根據城市人口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而批準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條市人民***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市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蔬菜基地建設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統一布局,合理安排,實行長期保護。第五條市蔬菜基地的面積按市區常住人口人均面積不少于零點零二五畝的標準確定,由市人民***下達給有關區人民***實施。第六條建立蔬菜后備基地,用于彌補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長或建設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積不足。其面積按不少于蔬菜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的比例確定。
對蔬菜后備基地應有計劃地安排資金、技術的投入,逐步建設成規范化的蔬菜基地。第七條蔬菜基地的具體范圍,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會同區人民***劃定,經市人民***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區人民***分別***造冊。市人民***統一設立保護標志,并發布公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志。第八條蔬菜基地必須常年種植蔬菜,不得荒蕪,不得改變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質。
禁止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行為。第九條蔬菜基地一經劃定,必須嚴格保護。確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或實施經批準的城市規劃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須先補后征,以征一畝補不少于一點五畝的原則,在蔬菜后備基地中補足菜地。
符合前款規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須在規劃定點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人民***審查同意,再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經批準。第十條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用地單位除按規定繳納征地費用外,必須事先按省人民***規定的標準繳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全額交納市財政,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利息納入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專款用于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和改造,優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區的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和改造,以及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科學研究等項支出。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經省人民***批準不得減免。
財政、審計部門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實施檢查、監督。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損壞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
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報批征地手續。
在蔬菜基地內或周圍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基地水利網絡系統整體功能正常發揮,如因施工影響其正常功能發揮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復。第十二條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傾倒、排放有害物質。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的周圍建設有污染環境,影響蔬菜生產的項目。已經建設的有污染項目,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無法治理的,應予以搬遷。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應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設,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蔬菜基地的生產能力。
市、區人民***應創造條件,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等社會化服務,保護菜農利益。第十四條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建設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市人民***應組織市土地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區人民***,定期對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檢查情況。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超過批準用地數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蔬菜基地的;
(三)無權批準或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穩定蔬菜基地面積,保證蔬菜有效供給,根據《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根據城市人口對蔬菜的需求和建設用地發展趨勢的預測而批準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條 市人民***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市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蔬菜基地建設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統一布局,合理安排,實行長期保護。第五條 市蔬菜基地的面積按市區常住人口人均面積不少于0.025畝的標準確定,由市人民***下達給有關區人民***實施。第六條 建立蔬菜后備基地,用于彌補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長或建設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積不足。其面積按不少于蔬菜基地總面積10%的比例確定。
對蔬菜后備基地應有計劃地安排資金、技術的投入,逐步建立成規范化的蔬菜基地。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蔬菜基地使用性質的,由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八條 蔬菜基地必須常年種植蔬菜,不得荒蕪,不得改變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質。
禁止在蔬菜基地內取土、挖沙等毀壞菜地的行為。第九條 蔬菜基地一經劃定,必須嚴格保護。確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或實施經批準的城市規劃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須先補后征,以征1畝補不少于1.5畝的原則,在蔬菜后備基地中補足菜地。
符合前款規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須在規劃定點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人民***審查同意,再按《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經批準。第十條 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用地單位除按規定繳納征地費用外,必須事先按省人民***規定的標準繳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全額交納市財政,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利息納入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專款用于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和改造,優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區的蔬菜基地開發、建設和改造,以及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科學研究等項支出。
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經省人民***批準不得減免。
財政、審計部門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實施檢查、監督。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損壞蔬菜基地的基礎設施。
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應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市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審核報批征地手續。
在蔬菜基地內或周圍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基地水利網絡系統整體功能正常發揮,如因施工影響其正常功能發揮的,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復。第十二條 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傾倒、排放有害物質。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的周圍建設有污染環境,影響蔬菜生產的項目。已經建設的有污染項目,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無法治理的,應予以搬遷。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應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設,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蔬菜基地的生產能力。
市、區人民***應創造條件,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等社會化服務,保護菜農利益。第十四條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備基地建設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市人民***應組織市土地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區人民***,定期對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檢查情況。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超過批準用地數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蔬菜基地的;
(三)無權批準或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及對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商品和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和服務)。實行國家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價格欺詐,是指生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并使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所稱的牟取暴利,是指生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超過市場價格水平合理幅度,獲取超常利潤的行為。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包括所轄縣、市)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經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物價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其所屬的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
工商、技術監督、***、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共同配合,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向各級物價管理部門及其物價監督檢查機構投訴或舉報。物價管理部門對如實舉報、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七條 生產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遵循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市場的價格秩序,不得侵占消費者的合法經濟利益。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生產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通過正當的價格競爭獲取合理利潤,反對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第九條 禁止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價格欺詐、壟斷等不正當手段牟利:
(一)采取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等手段推銷商品或服務,蒙騙消費者;
(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目表、標價簽內容失實,或低標價高收費;
(三)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四)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囤積居奇,或抬級抬價,壓級壓價收購商品;
(五)欺行霸市、強買強賣、串通哄抬物價,以各種手段脅迫消費者接受不愿意接受的商品或不合理價格;
(六)憑借行業壟斷地位、部門主管權力、地方保護措施等壟斷市場,壟斷價格,或以搭配銷售、配套服務、定點服務為名任意抬高價格,并強迫消費者接受;
(七)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有獎銷售;
(八)以各種借口拒絕履行對消費者的義務,致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
(九)以給予回扣為條件,與買方串通抬高價格,損害國家、集體和公眾利益;
(十)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利。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牟取暴利行為:
(一)監審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超過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或差價率、毛利率、利潤率的;
(二)非監審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超過物價部門認定的行業協議價格水平和浮動幅度的;
(三)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價格超過物價部門認定的市場價格水平合理幅度的。第十一條 對商品、服務項目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和合理幅度,由市、縣(市)物價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測定,并報同級人民***批準后予以公布。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物價管理部門做好測定工作。第十二條 各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在查處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時,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調查、詢問被檢查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有關協議、帳冊、單據、憑證、文件、記錄、業務函電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被投訴、舉報的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不出商品進貨成本及定價資料的,由市物價部門評估后予以認定;
(四)對拒絕接受檢查的,有權根據事實依法認定其價格違法行為;
(五)對拒繳違法所得和罰沒款的,可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對沒有銀行帳戶或銀行帳戶內無資金的,有權將其商品拍賣抵繳。
杭州地鐵計費規則是采用計程票制,即起步價為2元可乘4公里,4公里以上部分,4~12公里每1元可乘4公里,12~24公里每1元可乘6公里,24公里以上每1元可乘8公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價格行為,維持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市、區(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市場調節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工商、審計、稅務、質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市場調節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商品和服務除依法適用***指導價或者***定價的情形外,均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依法自主定價。
對關系城鄉居民切身利益、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范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價格調查、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價格監督管理工作,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賬簿、憑證、電子數據等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的網絡交易監督檢查,提供其網絡交易平臺內經營者的***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并采取措施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制止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規格、等級、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優惠方式等主要信息。
經營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金額。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的商品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多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標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商品名稱、處理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虛構原價、降價原因,虛構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十)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交易的;
(十一)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定價或者***指導價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價格欺詐行為。第八條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以及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商品和服務,其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確因成本上漲需要提高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時,提價幅度應以成本上漲幅度為依據,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處于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對交易對方不利的條件、環境等,威脅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指定種類、數量、范圍或者以搭售、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
(三)以視同交易對方默認接受等方式,變相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
(四)借助行政性權力,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
前款所稱高價,是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高于同期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省價格主管部門授權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及其合理幅度予以測定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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