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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1、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2020)2、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3、貴州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21修正)4、合肥市燃氣管理條例(2004修正)5、有誰知道成都最新加氣站氣價多少錢6、寧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設施保護,管道燃氣、瓶裝燃氣、車用燃氣的經營服務,燃氣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燃氣的槽車(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部門協同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履行燃氣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同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氣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燃氣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燃氣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氣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建設,對具備供氣條件的農村地區實施管道供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則,合理規劃設置瓶裝燃氣供應站。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按照規劃預留城鎮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組織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編制應急預案,提高供應應急保障能力。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工程,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橋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設工程,按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其供氣范圍內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燃氣設施的建設,建設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就組織燃氣設施建設簽訂合同的,相關費用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的選用,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第十四條 燃氣場站工程、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按照省***確定的項目管理權限報燃氣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五條 燃氣場站、市政中高壓燃氣管道、成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內的燃氣管道和根據國家規定要求實行監理的其他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第十六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經營服務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和車用燃氣經營。
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瓶裝燃氣和車用燃氣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燃氣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競爭方式選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特許經營的實施方案由設區的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報本級人民***批準。
燃氣主管部門根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的授權與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應當將經營主體、區域、范圍、期限等協議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開展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維護燃氣生產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行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生產、儲配、運輸、經營、使用,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等相關活動。第三條 昆明市人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規劃、工商、價格主管、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本市燃氣行業的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鼓勵投資、公平競爭、多種氣源協調發展的原則,并列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本市燃氣行業的管理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高效、方便用戶、保障供應和規范服務的原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五條 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實施,并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前款規定的審查,其條件及程序按市人民***的具體規定辦理。第七條 按照燃氣發展規劃應當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建設工程,其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燃氣公用設施及用戶庭院、戶內設施的建設,由燃氣企業按照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組織實施,其費用實行***定價、***指導價的,由燃氣企業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標準,向申請使用燃氣的用戶收取,并接受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并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檔案。第三章 生產經營管理第十條 燃氣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生產、儲配、運輸、充裝、計量設施和安全設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四)有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體系,并與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安全經營服務責任書》;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具有相應資質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隊伍及裝備;
(八)新型氣體燃料應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試運行合格的證明。第十一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燃氣氣化站和混氣站、燃氣車輛加氣站,應當由具備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企業經營,并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
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六)項規定的條件。其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設置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的布點要求,總存瓶容積不得大于30立方米,房屋達到二級以上耐火等級,防火、防爆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總存瓶容積1立方米以下的瓶裝燃氣供應點,站內面積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庫房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設置時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店鋪、配變電房、燒焊工場等火災危險場所及醫院、商場、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50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幼兒園和重要公共建筑;有相互毗鄰并采用防火墻有效分離的管理房和瓶庫房;
(三)總存瓶容積1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瓶裝燃氣供應站,站內總面積不得小于80平方米;設置時其周圍60米范圍內不得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店鋪、配變電房、燒焊工場等火災危險場所及醫院、商場、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100米范圍內不得有學校、幼兒園和重要公共建筑。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規劃建設、經營與服務、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二甲醚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頁巖氣等)、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城鎮燃氣用二甲醚等。第三條 城鎮燃氣管理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燃氣管理協調機制。第五條 省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城鎮燃氣管理工作。市州、縣級人民***管理燃氣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燃氣管理工作。
省人民***管理燃氣汽車加氣站的部門負責本省燃氣汽車加氣站管理工作,市州、縣級人民***管理燃氣汽車加氣站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汽車加氣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燃氣行業安全監管能力;鼓勵、支持燃氣經營者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升生產經營和服務水平。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鼓勵、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統一規劃的燃氣基礎設施。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燃氣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鎮燃氣發展規劃。
管道燃氣城市門站、儲配站,瓶裝燃氣儲配站、儲存站、灌裝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批準。
住宅小區內的燃氣管道、燃氣瓶組站、瓶裝燃氣配送網點等小型燃氣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燃氣管理部門審批后實施建設。第十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同步移交建設資料檔案。
市州、縣級人民***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和安全生產等要求,對達到重大危險源標準的燃氣場站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安全專篇組織審查。第十一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區域內新建住宅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應當納入房屋建設成本,任何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戶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備通氣條件未將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納入房屋建設成本的,應當在房屋銷售合同中進行約定;未在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
已建住宅補建管道燃氣設施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向居民用戶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非居民用戶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按照省人民***有關部門確定的工程造價定額計價,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向非居民用戶收取。
燃氣經營者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應當經過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粘貼檢定合格標識。用戶對無檢定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可以拒絕安裝。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由縣級人民***按照城鎮燃氣發展規劃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經營者,并簽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活動,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新申請經營瓶裝燃氣的,應當設立企業。第十四條 從事燃氣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事管道燃氣、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瓶裝燃氣充裝和供應站(點)經營的,向縣級人民***燃氣管理部門申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同一市、州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經營的,向市、州人民***燃氣管理部門申辦燃氣經營許可證;跨市、州行政區域經營的,分別向市、州人民***燃氣管理部門申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從事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的,向縣級人民***管理燃氣汽車加氣站的部門申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經營者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人民***燃氣主管部門印制。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燃氣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和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以及燃氣設施、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燃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燃氣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市燃氣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其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勞動安全、***消防、工商、規劃、物價、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四條 發展燃氣事業實行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加強管理、安全第一和優先滿足生活需求的原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計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燃氣***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燃氣***規劃和建設計劃,按照規定報批準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由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燃氣工程選址或影響燃氣安全的建設項目審查時,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消防等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本市二環路以內應當采用管道燃氣,并重點發展管道天然氣和管道煤氣。
新建多層、高層住宅樓或住宅小區,必須將燃氣管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已建多層、高層住宅樓或住宅小區尚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應當逐步安裝燃氣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氣。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燃氣工程嚴禁轉包。第九條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其施工。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竣工資料,并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 燃氣經營第十一條 管道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實行統一布點,多家經營。第十二條 燃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來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輸配設施、計量器具以及安全檢測、殘液抽取、維修搶險、防火防爆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規定比例的***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搶修人員;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國家資質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燃氣分銷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營業房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間與瓶庫分離;
(二)采用防爆型電氣設施;
(三)消防器材齊備、有效;
(四)設置醒目的禁火、禁煙警示標志;
(五)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 設立燃氣企業及分銷站的,應當到***消防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及其分銷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布涉及用戶權益事項的辦事條件、程序和維修服務***,承諾辦事期限和服務標準;
(二)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定,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提供咨詢服務;
(三)按國家或者行業對燃氣熱值、組份、嗅味、壓力和重量、殘液的規定供氣;
(四)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五)瓶裝燃氣的充裝凈含量和殘液量符合國家標準;
(六)不得在室外經銷瓶裝燃氣;
(七)不得向超過檢驗期限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八)鋼瓶之間不得倒灌燃氣;
(九)不得用槽車、貯罐直接向鋼瓶灌裝燃氣。第十六條 除意外事故外,燃氣企業因停氣、降壓作業而影響用戶用氣的,應當將停氣、降壓作業起止時間和影響范圍提前2日發布通告。恢復供氣時間應當在6∶00至21∶00之間進行。第十七條 燃氣價格、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收費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定后實施。
成都壓縮天然氣(CNG)零售價格仍為2.7元/方,但業內人士預計氣價或將在近期上調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動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燃氣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安全生產監督、***消防、交通、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社會力量投資燃氣事業,推廣清潔能源,促進燃氣科技發展,提高燃氣管理水平。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和燃氣安全規定,并按照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燃氣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應當報***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不得施工。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經營管理第十條 新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設區的市人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答復。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燃氣。
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還應當依法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及檢測、檢驗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儲存、運輸、配送、充裝設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燃氣汽車加氣站點、瓶裝燃氣供氣站點,應當由具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設立。
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點、瓶裝燃氣供氣站點的,由縣(市)人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人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核發《燃氣供應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答復。
燃氣汽車加氣站點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瓶裝燃氣供氣站點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第十三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場所公示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應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第十四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燃氣經營企業申請許可時,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五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和實地勘察。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應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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