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員處理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辦違紀、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重要一環,也是貫徹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應有之義,對維護黨紀國法嚴肅性,實現案件查處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做好涉案人員處理工作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準確界定涉案人員
涉案人員是指牽涉到案件之中、與案件有關聯的人員。從廣義上講,所有與案件相關的人都可以稱之為涉案人員,既包括被審查調查人、行賄人等,也包括協助、參與實施違紀、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其他人員,受害人、證人等。但是,只有與主案密切相關,其行為具有違紀違法性的涉案人員才需要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常見的涉案人員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共同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的人,即與被審查調查人具有共同違紀違法故意,共同實施了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如受賄罪的共犯。
二是與被審查調查人實施對合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如行賄人,向被審查調查人贈送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禮品、禮金的人等。
三是接受被審查調查人的安排、指示或請托,違規履職的人,如按照被審查調查人安排為其實施拉票賄選的人,以虛假支出套取公款方式幫助被審查調查人貪污的人等。
四是通過被審查調查人的職務便利或者職權、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人,如打著被審查調查人旗號承攬工程的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
綜合考量處理因素
涉案人員處理要在全面分析涉案行為性質、危害的基礎上,考慮當地政治生態和涉案人員認錯悔過態度,從保證處理效果的角度對涉案人員和涉案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客觀評價涉案行為危害性。要從涉案人員身份、行為性質、時間節點、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等方面,綜合評定涉案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盯緊涉案人員中的黨員、公職人員,重點關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以及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等領域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在黨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多次涉案、涉多起案件、涉案金額大,到處拉攏腐蝕干部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懲處。
分析當地政治生態。要注重從涉案行為產生的背景和涉案人員的一貫表現來分析涉案行為成因。以干部選拔任用中的行受賄為例,如果行賄人為獲得提拔投機鉆營、想方設法圍獵被審查調查人,嚴重敗壞了黨員干部形象,污染了當地政治生態,必須給予嚴肅處理。如果被審查調查人熱衷于封官許愿、任人唯“錢”,致使當地“買官賣官”之風盛行,符合提拔條件的黨員干部只有跟風行賄才能解決職務問題,且涉及黨員干部人數眾多,則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對一貫表現良好的、被索賄的涉案人員在黨紀法規范圍內適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考慮涉案人員認錯悔過態度。涉案人員處理既要精準認定紀法、事實這個定量,也要考慮態度這個變量,對積極配合主案審查調查工作,主動揭發、如實說明被審查調查人的違紀違法行為,配合退繳退賠涉案財物,為紀檢監察機關順利查辦主案提供有利條件的,可以從寬處理。反之,如果涉案人員拒不配合審查調查工作,故意隱瞞涉案情況,或者拒不退繳退賠不正當所得,則應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衡量涉案人員處理綜合效果。對黨員、公職人員的處理,既要能夠幫助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又要促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認真履職擔當。對涉案市場主體的處理,既要嚴肅懲治其違紀違法行為,又要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企業經營狀況,保障涉案人員及其企業的合法權益,將對企業合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
正確適用處理方式
涉案人員處理既包括對人的處理,也包括對其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處理,要在查明人員身份的基礎上,根據涉案情況選擇恰當的處理方式。
對于具有黨員、公職人員身份的涉案人員,如其涉案行為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可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方式處理;如其涉案行為涉嫌違紀違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或有處分權限的機關立案審查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非黨員非監察對象的涉案人員,如其涉案行為涉嫌共同職務犯罪或行賄犯罪,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對于未被移送審查起訴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另外,《意見》要求建立聯合懲戒機制,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將有行賄行為的涉案單位和人員,按規定記入相關信息記錄,并可以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
除了對涉案人員本身的處理,對其違規獲得的利益也要處理到位。其中,對獲得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對獲得的不正當非經濟利益,如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榮譽、經營資格等,應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取消、撤銷或變更。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要注意處理的時效性。涉案人員處理要及時,做到一案一結。為防止久拖不決使處理效果打折扣,應對涉案人員處理程序進行規范,將涉案人員處理與主案同步研究、同步落實。根據《實施條例》第一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主案審查調查結束后,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涉案人員的處理意見等材料與主案一并移送審理。案件審理部門在對主案審核把關的同時,也要審核涉案人員處理意見,并將審理報告和涉案人員處理審核意見一并提交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審查調查部門要根據常委會審議決定,按照管理權限及時落實或督促相關單位、部門落實對涉案人員的處理,并將落實情況入卷備查。
要注意處理均衡性。涉案人員情況復雜,平衡處理難度較大,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綜合把握當地一個時期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制定出相對統一的涉案人員處理標準,對同一時期涉案情況相近或類似的案件做到處理基本均衡,實現“同案同懲、類案類處”。當然,也不能“一刀切”,在保證總體均衡的情況下,還要區分具體情況,做到寬嚴相濟、區別對待。
要注意做好通報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單位、部門在涉案人員處理工作中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配合,紀檢監察機關應及時向相關單位、部門通報涉案人員處理建議和結果。如,《意見》從對行賄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角度,對“及時向相關單位提供情況”進行了明確,并規定,行賄人系市場主體的,要根據涉案行為所涉領域,向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金融監管、司法行政等相關單位通報。其他涉案人員處理亦可參照該規定予以通報。(谷志平李鑫作者單位:河南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