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眾所周知,史上有一條關于房地產企業股權收并購最為重要的文件,那便是《關于以***股權名義***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該文件曾在互聯網上發酵了很長一段時間,并引發業內諸多爭議。接下來,瀝嘔君將以自身親歷的湖北某客戶案例,就這個文件和大家說道說道。
案情回顧
5年前,湖北當地某房企被其主管稅局上門稽查,稽查結論是:該企業偷稅。中國企業稅負很重,房地產行業尤甚。這也就倒逼著很多企業開始上演形形***的“稅籌絕招”。瀝嘔君結合多年工作實踐,將地產企業的這些稅籌手段分為三類:
一類是合法節稅;
另一類是合理避稅(找稅法的BUG并加以利用);
第三類就是最為典型的偷稅漏稅。
案涉的這家湖北企業采取的手法就是:陰陽合同。該公司注冊資本1億元,于是,陽合同注明的交易價也是1億元,走“平價***”;而實際上真實交易價是5億元,差額部分4億元,通過隱性管道過賬。如此一來,這家企業一分錢稅沒有。5年下來,賣家順湯順水,啥事沒有。買家購得地塊以后搞開發,樓盤在湖南衡山腳下賣得非常火,8千多元/平。而樓面價才3-4百元/平,再扣除掉其他各項開發成本、費用以后,買家在這個項目上賺了個杯滿盆滿。可到了稅務清算環節時,當初的這位買家才意識到問題所在,稅太重了!稅務局說,你這土地成本只有1億元;買家說,NO!我這地明明是花了5億元拿過來的,怎么會是1億元呢?為了佐證其觀點,買家還向稅局出示了其收藏于柜底多年的陰合同。稅務局開始擺事實講道理:即便你當初的確掏了5億元買項目,這事不假;可是對不起,因為你是股權收購,你買的是土地所屬公司的股權,按照我們稅法規定,股權收購代價是無法進入項目公司作為土地成本在稅前扣除的。
買家曝出了陰合同之后,稅局按圖索驥,直接就去找當初的賣家說事了。你們當初的交易總價款明明是按5億元來的,你怎么只按1億元來報備呢?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股權溢價所得的4億元,你必須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即1億元。罰款,0.5-1倍。你這事都過去5年了,我按照1倍處罰,沒問題吧?這也是1億元。滯納金,按0.5‰。一年我們按照360天算好了,5年以來,按本金的90%收你滯納金,沒問題吧?這是0.9億元。補稅、罰款、滯納金,三項合計,2.9億元。
換作你是賣家,你能怎么辦?現在證據掌握在稅局手里,你除了態度誠懇主動交待錯誤,爭取罰款罰一輕些,還能有什么別的好***嗎?經過大半年的折騰,各種公關處理、關系疏通,最終這事總算是塵埃落定了。賣家老板長舒了一口氣,以為這事兒可算翻篇了。誰承想——
不期而遇的土地增值稅
沒過幾天,地稅局也找上門了。理由是:你這事雖然是股權***性質,但是實質是***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1億元的土地,賣5億元,賺了4億元。增值率400%,適用土增稅率是60%,應納土增稅近2億元。罰款即便按0.5倍計,也有1億元。滯納金同理按5年起算,那就是1.8億元。三項合計,近5億元。
可是轉頭我們想一想,1億元的土地賣了5億元,我總共才賺了4億元,還是毛利。這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總共要交16.6億元!人快要瘋了,有沒有?
687號文的威力在于,稅務局可以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房地產企業以股權***方式***不動產的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
湖北的這家開發商經內部討論后決定,這次不再被動挨打了,咱要請顧問。幾經周折,湖北開發商就聯系到了瀝嘔君所供職的智慧源。瀝嘔君在了解事情全貌之后,便動筆給湖北地稅局寫了一份申訴材料。在這份材料里,瀝嘔君一口氣提了五大理由,來否定稅局對該企業征收土地增值稅這一行政具體行為的合法性。
關于[687]號文不成立的五點理由
地方稅務局收到這份材料以后,認為我們在文件中論理充分,遂又將該文件往上呈報給了湖北省稅局。省局的立場很堅定:盡管你這份材料所述事實和依據都很全面,但是對不起,我們還是要照常征稅。至于具體理由是什么,懂的都懂,瀝嘔君在這里也不過多延伸了。盡管這件事最終未能辦成,但瀝嘔君還是認為有必要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們所陳述的這5點理由:
1、首先687號文的性質屬于函件,它是國稅總局向廣西省稅務局就某一具體實務問題的書面批復。比687號文更具權威性的一個文件,我們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暫行條例就明確約定了,土地增值稅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房地產的行為。很明顯,687號文和暫行條例在征收對象的確立方面,其觀點是沖突的。當兩個政策文件發生矛盾時,我們要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聽國務院的,還是國稅總局的?不言自明。
2、國稅總局一般發文件,都會有“主送、抄送”等字樣。但是大家注意到沒有,687號文并未注明任何抄送對象。這意味著,該文件僅對廣西省具有效力,而并不具備全國范圍內的普適效力。其他地方拿到這份文件,最多只是參考。
3、如果稅局均不認可上述兩條理由,OK!咱退一步,那就征吧。可問題是,在這個案子中,誰才是土增稅的納稅主體呢?如把老股東標記為A,新股東標記為B,項目公司標記為C,那么請問,究竟是由ABC中的哪一個,來承擔土增稅的納稅義務呢?原則上,土地在誰名下,就應由誰來繳納土地增值稅,對吧?可現在項目公司的主人是誰呢,新股東。所以稅務局你要收稅,你應該找現在的股東,而不是我這位當初的“賣家”。
4、687號文說的是,一次性100%***股權......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可案涉的這個項目是怎么操作的呢?原公司股東是夫妻二人,兩口子先后將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分別***給買家的,并不是687號文所述的一次性***100%股權。
5、最后一招殺手锏。很多人讀687號文,只知道個開頭,卻不知道故事的結尾。案涉的深能源最終不服,向廣西省高院提請上述,高院判令,687號文無效。最終,深能源也沒有真正繳納土地增值稅。無獨有偶。2006年的另一道法院判決,同樣策應了有關股權***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觀點。
687號文的影響力之大,一度引發業內人士多方關注,很多學者專家紛紛加入討論陣營。但該文件到底具備多大的效力,效力范圍若何,大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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