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先后下發《關于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關單位進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安全運輸管理工作,對于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下規定執行:
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鋰電池移動電源、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后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飛行過程中裝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應當確保開關處于關閉狀態。不得使用移動電源為消費電子設備充電或作為外部電源使用;不得開啟移動電源的其他功能。
在此看來,充電寶是不能辦理托運的,但在一定規定范圍內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可以隨身攜帶登機。
不可以托運的物品有哪些
①貴重物品:筆記本電腦、現金、信用卡、珠寶首飾
②急用物品:護照、***、藥品、商務文件
上述物品應隨身攜帶,或放在可置于座位下面的隨身攜帶的行李中。航空公司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③充電寶:必須隨身攜帶,不能托運
不允許隨身攜帶的物品有哪些
1、各種刀具(包括獵刀、劍和小折刀)
2、剪刀和當地法律視為非法的其他任何銳利/帶刃物品(例如:冰鋤、指甲剪)
3、武器,例如:鞭子、雙節棍、警棍或眩暈槍
4、手銬
5、運動設備,例如:棒球/板球拍、高爾夫球棒、曲棍球棒、臺球桿
6、噴霧劑(發膠、香水、含酒精藥品),每件不超過0.5公斤/升,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升。噴霧劑的噴頭需以蓋子蓋緊,或用其他方式保護以避免誤壓,導致內容物溢出。
7、嬰兒推車
8、無法關閉電源的電子產品(例如:電子玩偶)
9、當地法律認定會危害安全之物品
10、與上述物品具有相似功能之物品
以上這些物品是不允許隨身攜帶的,根據不同國家和航空公司的安全規定,以上這些物品如果不辦理托運的話可能無法返還。
這些物品托運和隨身都被禁止
1、***、煙火、槍械武器、照明彈、拉炮、仙女棒、響炮和舞臺特效煙火
2、保險箱/盒內含鋰電池或煙火產品
3、壓縮氣體(易燃、不可燃的或有毒的),例如:丁烷、丙烷、水中呼吸器氣瓶
4、打火機燃料或補充劑
5、打火機(丁烷、壓縮燃料、電子、電池動力、新能源)
6、氧化物,例如:漂白粉和過氧化物
7、易燃液體,例如:油漆和粘合劑
8、易燃固體,例如:安全火柴和易點燃的物品
9、行動抑制設備,例如:荳蔻香料或辣椒噴霧器等裝有***物質的設備
10、劇毒藥品,例如:砷、氰化物或殺蟲劑
11、放射性物質
12、腐蝕性物質,例如:水銀(可能包含在溫度計或血壓表中)、酸、堿和濕電池
13、熟食品
14、槍械/槍支零件,如左輪手槍、步槍、模型槍、子彈、槍管及扳機等零件
15、彈藥,包含空彈、使用過彈匣或是空彈匣
16、其他任何物質,在飛行中可能造成危險的,例如:磁化、攻擊性或***性物質。(來源:畢節職業技術學院航空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