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島明目張膽借口“扇貝跑了”的業績謊言終于被揭穿,證監會對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采取5年至終身市場禁入,市場警示效果幾何?
文丨《財經》記者張建鋒郭楠實習生陳婧之
編輯丨陸玲
多年來公然連續上演“扇貝跑路了”、“扇貝餓死了”等業績造假荒誕劇情的獐子島(002069.SZ),其真面目終于被北斗衛星系統所揭穿。這一結果雖然并不出乎市場人士預料,但耗時之長,動用手段之獨特,以及處罰力度和效果,仍在端午節休市前引發較大關注和爭議。
6月24日,證監會發布對獐子島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決定對獐子島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15名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采取5年至終身市場禁入,其中對董事長兼總裁吳厚剛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對《財經》記者表示,最新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實施,獐子島違法行為發生時,新《證券法》還沒有實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則,按照舊《證券法》的60萬元頂格處罰條款,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起家于遼寧大連長海縣獐子島鎮、曾身披“黃海深處的一面紅旗”等光環的獐子島,一度被資本市場認為是海產養殖行業的明星公司。但這家產品獨特、且前景一直看好的公司,卻在2014年、2015年連續兩年虧損,面臨暫停上市風險,直至2016年扭虧為盈,摘掉ST帽子。2017年該公司再次虧損7.23億元,2018年又勉強盈利3210.92萬元,到2019年又虧損3.92億元,今年4月份公布的2020年一季報,該公司盈利371.39萬元。
此前市場一直對其2014年以來的財務數據存疑,也曾多次涉及對其海產養殖業務的調查,但獐子島均以海產養殖行業本身存在的自然環境等不可控風險予以解釋,甚至多次出現前述扇貝跑路等離奇說辭。不過,這一次該公司隱藏多年的財務造假終于被查明。處罰公告顯示,獐子島在2016年通過少記錄成本、營業外支出的***虛增利潤1.31億元,由虧損披露為盈利,2017年又將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銷海域或減值海域,虛減利潤2.79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對獐子島的業績造假調查是證券監管部門增強科技監管實力的體現。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借助北斗導航技術,解決了獐子島在整個過程無逐日采捕區域記錄可以參考的難題,并委托兩家第三方***機構運用計算機技術還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實航行軌跡,認定了公司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存在虛假。
6月24日,獐子島股價下跌1.29%,收于3.06元/股,總市值21.76億元,較最高時已跌去超九成。當日晚間,公司董事長、總裁吳厚剛,海外貿易業務群執行總裁勾榮,及證券事務代表張霖辭職。這幾名高管是否還會被其他利益相關方追責,包括是否引發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提起訴訟賠償等要求,尚待事實進展。
據《新京報》6月24日引述的信息,早在證監會對獐子島正式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之后,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就已提上議事日程。臧小麗告訴《財經》記者,在2018年2月份證監會對獐子島立案調查之后,陸續有投資者郵寄材料準備參加索賠。
近日,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接受《財新周刊》采訪時表示,代表人訴訟民事賠償今年會樹立幾個典型案例,并會形成良好的市場示范與震懾效應。因虛假陳述,截止2020年3月31日,大智慧(601519.SH)確認應賠償金額及期末尚未支付的受理費共2.54億元,對尚在審理中的剩余訴訟計提預計負債余額為0.89億元;方正證券2019年年報也披露,該公司及集團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實際需賠償超7500萬元。那么,獐子島的投資者若起訴索賠,又將涉及多大金額?
扇貝接二連三“跑路”位于遼寧省長海縣獐子島鎮沙包村的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經營范圍包括水產養殖、捕撈、銷售、貿易等,蝦夷扇貝養殖是獐子島公司的主要業務之一。
自2006年登陸資本市場后至2013年,獐子島凈利潤基本都保持億元左右,期間最高為2011年5億元,最低為2013年的0.97億元。公司曾有A股“水產第一股”美譽,并有“黃海明珠”、“海底銀行”、“海上藍籌”等多重光環加身。
數據顯示,獐子島底播蝦夷扇貝面積曾保持高速增長,公司確權的用于底播增殖的面積從2006年的64.89萬畝,增加到2014年的340萬畝。
也就是2014年,風云突變,獐子島發生了第一次“扇貝跑路”事件。當年10月,公司突發公告稱,2011年與2012年的底播海域蝦夷扇貝,因冷水團異動導致近乎絕收,當年公司巨虧11.89億元。2015年,公司再度虧損2.43億元。
即便在虧損的兩年,公司財務數據也不真實。據證監會調查,2014年至2015年,獐子島客觀上利用海底庫存及采捕情況難發現、難調查、難核實的特點,不以實際采捕海域為依據進行成本結轉,導致財務報告嚴重失真。
連續兩年虧損的獐子島,一度披星戴帽,站在暫停上市的邊緣。2016年,公司憑借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補助在內的1億元非經常性損益,成功扭虧保殼。
2018年1月,“扇貝餓死了”上演,獐子島再次突發公告,聲稱2017年降水減少,導致餌料短缺,再加上海水溫度異常,大量扇貝餓死。2017年業績變臉,巨虧7.23億元,上演了“扇貝跑路”續集,此前公司預計當期凈利潤為0.9億元-1.1億元。
而僅僅在3個月前的2017年10月,獐子島公司曾公告表示,公司對120個調查點位、135萬畝海域進行秋季底播蝦夷扇貝抽測,結果顯示公司底播蝦夷扇貝尚不存在減值的風險。
最終,獐子島公司將2018年1月曝出的這起“扇貝大規模存貨異常”事件歸因于:降水減少導致扇貝的餌料生物數量下降,養殖規模的大幅擴張更加劇了餌料短缺,再加上海水溫度的異常,造成高溫期后的扇貝越來越瘦,品質越來越差,長時間處于饑餓狀態的扇貝沒有得到恢復,最后誘發死亡。
證監會借力北斗衛星查造假在發生多次“扇貝”事件之后,證監會于2018年2月對獐子島進行立案調查。“獐子島公司案的查證涉及對深海養殖水產品底播、捕撈、運輸和銷售記錄的全過程追溯。”證監會表示。
無逐日采捕區域記錄可以核驗,給證監會此次調查帶來新的難度。為此,證監會借助衛星定位數據,對公司27條采捕船只數百余萬條海上航行定位數據進行分析,委托兩家第三方***機構運用計算機技術還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實航行軌跡,復原了公司最近兩年真實的采捕海域,進而確定實際采捕面積,并據此認定獐子島公司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存在虛假。
經過1年4個月,2019年7月,證監會發布了對獐子島進行處罰的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表明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財務造假、涉嫌虛假記載、涉嫌未及時披露信息等,其中,獐子島公司通過虛減營業成本等手段導致2016年虛增利潤逾1.3億元,通過虛增營業成本等手段虛減2017年利潤逾2.7億元。
此外,獐子島公司披露的2017公布的《秋測結果公告》、2018年披露的《年終盤點公告》和《核銷公告》存在虛假記載。
對于這一處罰,獐子島董事長吳厚剛曾表示“沒有事實依據,監管部門不應該以假設編制的證據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在聽證過程及聽證會后,獐子島申辯稱:《中科宇圖報告》根據采捕船的航行軌跡,推算獐子島公司的“采捕作業區域”和“采捕作業區域面積”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假設,不具備證明力;獐子島公司北斗設備供應商并非北斗星通,報告中使用的北斗星通數據,可能存在缺失。
證監會表示,在調查過程中,獐子島公司以未記錄每日采捕區域為由,不提供航海日志、逐日出海捕撈區域或位置等記錄。證監會通過北斗導航數據定位數據進行分析,發現獐子島各月實際采捕區域與結轉區域明顯不符,并委托兩家第三方***機構“東海所”和“中科宇圖”共同完成相關分析和測算工作,取證過程合法有效。
資料顯示,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是中國自主建設、獨立運行的衛星導航系統,民用定位數據的精度在10米以內,能夠記錄漁船位置、航速、航向等,可用于捕撈作業分析。中科宇圖是中國領先的地理信息服務商,具有地理信息數據處理的甲級資質,其受托進行的導航定位信息數據處理在其資質范圍之內。
2019年10月,面對深交所的業績關注函,公司自信地表示,扇貝的投放采捕正按計劃進行,2017年度底播蝦夷扇貝投苗量31.8億枚,不存在減值風險。而在11月,獐子島再次曝出扇貝存貨異常、大面積自然死亡的消息。
在2020年4月30日,年報披露最后的時間窗口上,獐子島踩點發布了2019年年度報告以及2020年一季報。財報顯示,2019年,公司實現營收27.29億元,同比減少2.47%,凈利潤虧損3.92億元,同比減少1321.41%,扣非凈利潤虧損1.86億元,同比減少3324.22%。
值得注意的是,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對獐子島2019年財報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公司內控鑒證報告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指出,獐子島截至去年年底累計未分配利潤余額為-19.33億元,資產負債率達98.01%,流動資產低于流動負債,去年歸母利潤為虧損3.92億元,公司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這已經是獐子島連續第三年被出具審計保留意見。在此之前,獐子島曾與大華會計師事務自2011年起合作了8年,但后者也于2017年、2018年對獐子島的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對獐子島的持續經營能力提出質疑。
6月24日,證監會發布對獐子島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與此同時,獐子島連發三份公告,披露控股股東收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公司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辭職。獐子島對外公開表示,本案僅針對投資發展中心及相關責任人,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獐子島控股股東投資發展中心,因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罰金120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1131.6萬元。
但對于這樣數年來業績忽上忽下,動輒虧損數億元,然后又盈利數千萬元保住繼續上市交易資格的公司,市場仍然充滿了質疑。
一位多年來跟蹤分析獐子島業績變動的機構投資人表示,按照這家公司的業績表現規律,2019年虧損3.92億元之后,2020年必然想方設法確保哪怕是百萬級或千萬級的盈利,因此市場看到該公司2020年一季報收入3.98億元,盈利371.39萬元。然而,在證監會已經動用衛星系統進行海產養殖業務查證的2020年,獐子島還能否在接下來的三個季度順利實現盈利,目前充滿未知數,公司許多運行的真相仍待進一步追查。
投資者可索賠在被證監會認定業績造假之后,獐子島投資者可以正式啟動索賠程序。此前,因虛假陳述,大智慧、方正證券等都已向投資者支付巨額賠償。
臧小麗律師認為,有望獲賠的獐子島投資者的范圍暫定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之間買入獐子島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從2018年2月獐子島宣布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開始,陸續有投資者給我們寄來資料準備參加索賠。”臧小麗告訴《財經》記者,目前收到的材料估計已經有100人左右。
在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看來,獐子島案訴訟索賠條件暫定為: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間買賣過獐子島股票或債券,并在2018年2月10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投資者。
“目前收到獐子島投資者索賠材料三十余份,具體金額尚未統計。”宋一欣告訴《財經》記者。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新《證券法》實施后,引入的投保機構的特殊訴訟代表人制度,獐子島會否成為特殊訴訟代表人制度的第一批對象,備受市場關注。
新《證券法》將證券集體訴訟的適用主體規定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有效解決了以往代表人選定困難的問題。目前被司法機關和證監會認可,也被投資者廣為接受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前者是新《證券法》所明確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后者是中國證監會設立的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
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的前提是接受五十名以上的投資者委托。而在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訴訟的自主性方面,新《證券法》并未強制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在接受委托后必須啟動特殊代表人訴訟。
在臧小麗看來,投資者保護機構是否參加訴訟,可能要考慮案件的影響程度和受委托投資者數量等方面確認。“如果投資者保護機構不啟動特殊代表人訴訟制度,則投資者仍可以通過委托律師直接向法院起訴等傳統渠道進行索賠。”
在其看來,高管在年報上都出了保證書,承諾沒有虛假記載,被證監會處罰的高管,有可能會被投資者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