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京疆土房產和地產管理房字[2019]767號文規(guī)則,本公約文本(乙種本)實用于在本市行政地區(qū)內工程造價在150萬元以次(含150萬)的,已驗收并托付運用的各類衡宇興辦物、修建物及其隸屬擺設的修理、保護、加固、拆改、翻建、安置;按保守作法的活化石古興辦的修理、重構、遷址建設等,以及伴隨上述各項工程同聲舉行的裝修工程或簡單舉行二次或屢次裝修工程,但屬原工程保修范疇的實質及家園居室裝修工程之外。
第一局部 和議書
簽發(fā)承包合約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
按照《中華群眾民主國公約法》、《中華群眾民主國興辦法》、《樹立工程品質處置規(guī)則》及其余相關法令、行政規(guī)則,按照同等、強迫、公寬厚淳厚斷定的規(guī)則,兩邊就本衡宇興辦修理及裝修工程動工事變計劃普遍,簽訂本公約。
一、工程大概
工程稱呼:_________
工程場所:_________
資本根源:_________
工程實質及本質:_________
工程立新接受文號:_________
集體工程應附承包人兜攬工程項日一覽表(附屬類小部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疇及辦法
承包范疇:_________
承包辦法:_________
三、公約工期
動工日子:_________ 完畢日子:_________
公約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____天。
四、品質規(guī)范
工程品質規(guī)范:_________
五、公約價¥_________元
金額小寫:_________元(群眾幣)
六、公約文獻的構成
本公約構成文獻囊括:
( )本公約和議書
( )中標報告書
( )投標標書及其附屬類小部件
( )本公約公約條件
( )規(guī)范、典型及相關本領文獻
( )圖紙及作法證明
( )工程量清單
( )工程報價單或估算書
兩邊就本工程簽署的商量、變換等書面和議或文獻視為本公約的構成局部。
七、本和議書中相關用語含意與本公約第二局部《公約條件》辨別付與它們的設置溝通。
八、承包人向簽發(fā)承包合約人許諾依照公約商定舉行動工、完畢并在品質保修期內接受工程品質保修負擔。
九、簽發(fā)承包合約人向承包人許諾依照公約商定的克日和辦法付出公約價款及其余應付出的金錢。
十、公約奏效
公約訂登時間: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約訂登時點:_________
兩邊商定本公約自_________奏效。
第二部 分公約條件
一、用語設置及公約文獻
第1條 用語設置
下列用語除兩邊另有商定、彌補、竄改外,應具備本條所付與的設置:
1.1 公約條件: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與承包人按照法令、行政規(guī)則規(guī)則,貫串簡直工程本質,經計劃完畢普遍看法的條件。
1.2 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指在和議書中商定,具備工程簽發(fā)承包合約主體資歷和付出工程價款本領的本家兒以及博得該本家兒資歷的正當接受人。
1.3 承包人:指在和議書中商定,被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接收的具備工程動工承包主體資歷的本家兒以及博得該本家兒資歷的正當接受人。
1.4 名目司理:指承包人在公約條件中指定的控制動工處置和公約實行的代辦。
1.5 安排單元: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委派的控制本工程安排并博得相映工程安排天性等第文憑的單元。
1.6 監(jiān)理單元: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委派的控制本工程監(jiān)理并博得相映工程監(jiān)理天性等第文憑的單元。
1.7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jiān)理單元萎任的總監(jiān)理工科程師或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指定的實行本公約的代辦,其簡直身份和權力由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承包人在公約條件中商定。
1.8 工程: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承包人在和議書中商定的承包范疇內的工程。
1.9 公約價款: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承包人在和議書中商定,簽發(fā)承包合約人用以付出承包人依照公約商定實行承包范疇內十足工程并接受品質保修負擔的金錢。
1.10 追加公約價款:指在公約實行中爆發(fā)須要減少公約價款的情景,經簽發(fā)承包合約人確認后按計劃公約價款的本領減少的公約價款。
1.11 用度:指不包括在公約價款之內的該當由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或承包人接受的財經開銷。
1.12 工期: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承包人在和議書中商定,按總日歷天數(囊括法定節(jié)假期)計劃的承包天數。
1.13 動工日子: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承包人在和議書中商定,承包人發(fā)端動工的一致或對立的日子。
1.14 完畢日子:指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承包人在和議書中商定,承包人實行承包范疇內工程的一致或對立的日子。
1.15 圖紙及作法證明:指由簽發(fā)承包合約人供給或由承包人供給并經簽發(fā)承包合約人接受,用以滿意承包人動工須要的一切圖紙及作法證明(囊括原工程完畢圖及供本工程運用的動工圖及相映筆墨證明)。
1.16 動工場合:指由簽發(fā)承包合約人供給的用來工程動工的場以是及簽發(fā)承包合約人在圖紙中簡直指定的供動工運用的任何其余場合。
1.17 書面情勢;指公約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囊括電報、口傳、傳真、電子數據調換和電子郵件)等不妨無形地展現所載實質的情勢。
1.18 失約負擔:指公約一方不實行公約負擔或實行公約負擔不適合商定所承諾擔的負擔。
1.19 索取賠償:指在公約實行進程中,對于并非本人的缺點,而應由對方接受負擔的情景形成的本質丟失,向對方提出財經積累和(或)工期順延的訴求。
1.20 不行抗力:指不許預示,不許制止并不許克復的感化本公約實行的客觀情景。
1.21 鐘點或天:本公約中規(guī)則按鐘點計劃功夫的,從事變靈驗發(fā)端時計劃(不扣除休憩功夫);規(guī)則按天計劃功夫的,發(fā)端當天不計入,從越日發(fā)端計劃。時間限制的結果一天是休憩日或其余法定節(jié)假期的,以節(jié)假期越日為時間限制的結果一天,但完畢日子之外。時間限制的結果一天的截至功夫為當天24時。
第2條 公約文獻及證明程序
2.1 本公約文獻彼此證明、互為證明。兩邊商定構成本公約的文獻及優(yōu)先證明程序如次:
( )本公約和議書
( )中標報告書
( )投標標書及其附屬類小部件
( )本公約公約條件
( )規(guī)范、典型及相關本領文獻
( )圖紙及作法證明
( )工程量清單
( )工程報價單或估算書
2.2 當公約文獻實質暗昧不清或不普遍時,在不感化工程平常舉行的情景下,由兩邊計劃處置。舉行監(jiān)理的工程可請監(jiān)理工科程師做出證明。計劃不可或不承諾監(jiān)理工科程師做出的證明,按本公約條件第16.6款的商定處置。
簽發(fā)承包合約人(簽章):承包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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