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老人會按照自己的意愿對自己去世后的財產歸屬進行分配,他們基本都會采取訂立遺囑的方式。但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種,比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和口頭遺囑。今天陸南以一個真實發(fā)生的案件為例,為大家講述遺囑的其中一種形式——代書遺囑。
王某與張某是夫妻,二人共生育兩子女,分別為王一和王二。后王某與張某離婚,與李某再婚,二人未生育子女。2016年,王某去世,李某提供遺囑一份,遺囑主要內容為王某名下所有財產由李某繼承。該遺囑由李某的表姐趙某代筆,無其他見證人在場。李某根據該遺囑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王某名下所有財產。但法院并沒有支持她的訴訟請求,最后判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這個案例中王某提供的這份遺囑就是代書遺囑。代書遺囑又稱“代筆遺囑”,是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遺囑內容,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時需要滿足以下要求:訂立代書遺囑時應當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代書遺囑的訂立要求雖然寥寥數字,但其中的注意事項卻不少:首先是對見證人的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系,且至少有兩個見證人全程見證遺囑訂立過程。其次是對于代書人的要求,因為代書人實際是見證人之一,所以其必須符合見證人的條件。再次是對日期的要求,日期是確定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遺囑訂立當天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態(tài),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的效力判定都需要結合遺囑日期予以判斷,所以,訂立遺囑時必須書寫日期,否則會被判定無效。最后是對簽名的要求,立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均當在代書遺囑上簽字確認,否則遺囑無效。
通過陸南對代書遺囑的上述解析,相信大家也大致明白為何法院會將王某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了。為王某代筆遺囑的趙某是李某的表姐,與李某是親戚關系,存在利害關系,不符合法定條件;且訂立遺囑當天無其他見證人在場,亦不符合法定條件,所以法院才會判決將王某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不知大家有沒有覺得,代書遺囑的要求看似簡單,實際需要注意的地方一點也不少。確實是這樣,其實代書遺囑可以看做是自書遺囑的補充方式,只有在立遺囑人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或無法自書遺囑時才會采取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所以如果條件允許,建議采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這樣可以避免糾紛,也省去不必要的麻煩。關于自書遺囑,陸南也會盡快上線相關文章為大家做詳細講解。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移速,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來源:唐山路南區(qū)法院
編輯: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