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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雙減”,近日,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通知,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
通知指出,要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落實培訓收費管理政策,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納稅,應如實開具發票。
將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通知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監管。實行預收費銀行托管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并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托管、盡托管”。托管銀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的,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協議并報教育等主管部門備案,開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入規定金額的保證金作為其履行培訓服務承諾和退費的資金保證。
那么,二者的區別和優勢分別是什么?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銀行托管與風險保證金都是預收費監管的方式,都能起到保障預收費資金安全的作用。兩者的區別在于,一是所監管的資金來源不同。銀行托管監管的資金為培訓機構預收的學員培訓費,而風險保證金的來源是培訓機構自有資金。二是對資金的監管要求不同。銀行托管的資金將由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履約情況,主要是按照其提供培訓服務的進度,一般由家長確認后,按同比例、同進度原則撥付給培訓機構;風險保證金繳存后,在培訓機構存續期間,培訓機構不得使用,也不得用于融資擔保。三是所監管資金的額度不同。銀行托管資金的額度是學員和家長預交的培訓費;風險保證金的額度由各地確定,具體額度實行動態監管,但不得低于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額。
銀行托管方式下,不需要額外占用培訓機構的自有資金,但是對銀行的管理服務水平要求高。風險保證金方式下,操作便捷,但培訓機構監管專戶上需要沉淀一定自有資金,且不能支配使用,現金流壓力較大。
據悉,各地會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范圍。盡快組織并完成對本省(區、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開展集中排查整改。
瀟湘晨報記者駱一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