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過程中,確定選舉日是一個重要環節。從以往縣鄉人大換屆選舉的實踐看,應按照中央和省市換屆選舉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依法科學確定選舉日,不能太早,也不能太遲。具體操作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選舉日依法應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確定。選舉法第八條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第十條規定選舉委員會的其中一項職責是“確定選舉日期”。也就是說,選舉日應由選舉委員會法定,其它組織或個人都無權確定選舉日。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是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統一確定選舉日。這樣往往不能保證充分考慮每一個市、縣、區及其鄉鎮的具體情況,導致有的市、縣、區的選舉日不適當。
二是確定選舉日要依法符合每屆任期五年的規定。依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之規定,縣鄉兩級人大每屆任期為五年。也就是說,人大代表與同級人大任期相同均為五年,任期不到,不能提前換屆選舉。因此,本次選舉日的確定,應與五年前換屆選舉的選舉日期相近,應在省一級人大常委會統一確定的時限內,非特殊情況未經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不得隨意提前或推遲。否則,就會造成代表任期未滿,而提前換屆選舉的局面。
三是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舉日必須定在選民名單公布之后的20日,在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的15日,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并公布名單之后的5日。一般來說,選舉日時間應該與計算選民法定年齡截止日期相一致。要在選舉投票前20日公布選民名單時,就要將選舉日、投票地點等向選民公布,并廣泛進行宣傳,以便選民做好準備,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動日程,保證按時參加選舉。
四是確定的選舉日要依法符合“選舉完成后兩個月內”召集新一屆人代會的規定。依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地方各級人大每屆第一次會議,應在本屆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召集。因此,在確定選舉日的同時,就要統籌考慮到人代會的召開時間,絕對不能出現代表選出后的兩個月內無法召集人代會的超限違法情形。
五是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同步換屆選舉,應依法確定同一選舉日。選舉法所說的“選舉日”是指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投票選舉日期。在同一次選舉中,本行政區域內只能規定一個選舉日;若是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同步換屆選舉,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確定選舉日時,應依法確定同一選舉日,這樣才能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同步”。否則,就會出現兩個“選舉日”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也不便統一協調和組織選舉。
六是“選舉日”一經確定,不能變動。選舉日一旦依法確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某一區域范圍內的各選區都應遵守,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或者變動;同時,要將選舉日向選民公布,盡早讓全體選民知道;其它相應的時間規定和安排,都要依法服從服務于選舉日的投票選舉。也就是說,選舉委員會確定的選舉投票日就是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直接選舉投票的日期,也是代表選舉最后完成時間。因此,縣鄉人大代表投票選舉依法只能在法定的選舉日進行,不能提前或推后。否則,隨意變更選舉日期,在法定選舉日之前或之后進行投票為違規非法操作,其結果也是無效的。
作者:張天科
編輯:樊婧
責編:鄭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