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吏
春秋時期,世卿世祿制顯示出了對社會發展的阻礙,為了加強國君對于地方的統治,楚秦兩國開始實行郡縣制,地方的治理使用不世襲的流官,產生了官僚等級制。流官有任期,可以調動,郡縣制的實施,加強了國君的集權統治,降低了因為分封制而導致的分裂的風險。
那么,問題就來了,國君用什么方式來制約地方官吏,如何評價地方官吏是否合格呢?對于官吏的評價體系就應運而生了,這就是從春秋時期誕生一直延續到明清的考課制度。
楚國先建縣制
春秋戰國考課制度
春秋時期,郡縣制和官僚等級制度剛剛建立,考課制度不是很完善,但是此時的考課制度已經形成了雛形,往后千余年沒有大變。對于諸侯的考課使用的是述職和巡狩,述職是諸侯到天子那里去,帶著當地的土特產進貢,順便講講自己這一年做了些啥。巡狩是天子到諸侯國考察工作。對于一般官員的考課主要是“以六計課群吏”,都是哪六計呢?
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辯。
廉善指善于行事,群眾基礎好;廉能指執行能力強,可以貫徹朝廷指令;廉敬指工作態度好,愛崗敬業,尊重上級,團結同事;廉正指品行端正,廉潔自律;廉法指的是知法守法,嚴格執法;廉辯指的是遇事冷靜,思維清晰,明辨是非。
這是用善、能、敬、正、法、辯六項標準來評價考核官吏。因為《周禮》有曰:“既斷以六事,又以廉為本”,所以每項標準都以冠以廉。這六計中,善、敬、正是對于官吏品德的要求,能、法、辯是對于官吏的能力的要求。要求官吏“德才兼備”,這一種評價方式,一直到現在還在沿用,這個是“六計考課”的合理性。考察的時間是“三年一大比”,根據考課結果,對于官吏實行賞罰。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六計考課”出發點是好的,但是評價標準模糊,主要靠人的主觀判斷,為了得到好的考課成績,就會有人賄賂考察人員,提高自己的考課成績。
秦始皇
秦朝考課制度
秦朝統一六國,后依然使用這種考課制度,不過標準改變了。秦朝的標準是“五善”“五失”(睡虎地秦簡記)。
五善:指忠信敬上,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
五失:指奢侈超過限度,妄自高大,擅自決斷,犯上弗知害,輕士人而重錢財。
這種“五善”“五失”與“六計考課”的標準大同小異。
漢武帝
漢代考課制度
漢承秦制,考課制度依然是針對“德”“才”兩方面。漢代的選、考不分家,選拔官吏的標準與考課標準通用。主要有:“四科取士”、“光祿四行”。
“四科取士”就是:
第一條:德行高妙,志節清白。對應“六計考課”里面的“廉善、廉正”
第二條:學通行修,經中博士,大約對應部分“廉法”,因為漢朝武帝之后,以儒教立國,以孝悌為本,作為官吏首先要了解這些儒家經典。
第三條: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史御史。對應部分“廉法”“廉能”。說明漢朝對于官吏的能力要求更多一些。
第四條: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對應“廉辯”。
對于“廉敬”工作態度這個不好計量的指標搬到了“光祿四行”里面去了,要求官吏“質樸、敦厚、遜讓、節儉”,大體上還是春秋戰國時的要求標準的變形。因為漢朝是儒教立國,秦朝是法家治國,秦朝那些詳細的要求,到了漢朝就廢止了。而對于官員道德的要求更多,特地列出一個“光祿四行”,而道德標準是有主觀性的,比起秦朝的考課制度,漢朝的考課沒有多少進步。
曹操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考課制度
曹魏時期,散騎常侍劉劭曾起草“都官考課法”,將考課制度詳細為72條,這在制度上無疑是一種進步,但是并未實施。
兩晉時期,世道紛亂,考課廢弛,無復殿考。
至北魏,鮮卑拓跋氏孝文帝重開考課之法。延興五年頒布考課法:百官三年一考、六年一遷,考即黜陟(廢官、升職),并分三等九階定獎懲。六品以下由尚書負責考課,六品以上由孝文帝親自與公卿論其善惡。“上上者升遷、下下者降免、中中者守其原職。”并且結合加秩、賜錢谷財帛、進爵加封、加榮號、加儀仗獎勵措施,也相應地有降官、降號、削封、削爵、褫奪官服、罰奉減秩等懲罰措施。就制度上,北魏無疑是對與考課制度的發展有了新的貢獻。但是魏孝文帝之后,孝明帝頒布“停年格”,以年勞銓選官員,考課制度遂廢。南北朝間,考課制再沒有認真地實行過。
隋文帝
隋朝考課制度
隋朝統一天下,開始恢復各種制度,他的大體原則是“復廢周官,還依漢魏”,建立三省六部,罷免前朝所有地方官員,人數以十萬計。設吏部管理官員人事行政,有尚書一名,吏部侍郎二人,主爵侍郎一人,司勛侍郎二人,考功侍郎一人。其中考功侍郎就是專管百官考課的。并且廢止北魏三年一考,為一年一考。職位變動由六年改為“刺使縣令三年一遷,佐官四年一遷。”
隋煬帝時,設御史、謁者、司隸三臺,御史臺監察朝官,司隸臺監察地方官,司隸臺設大夫一名,掌管巡查,刺使十四名,巡查地方,諸郡從者四十人,副刺使巡查。并頒布刺使巡查六條標準:
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術。
二察:官人貪殘害政。
三察:豪***猾,侵害下人,及田宅逾制,官司不能禁止者。
四察:水旱蟲災,不以實言,枉征賦役,及無災妄蠲免者。
五察:部內盜賊,不能窮逐,隱而不申者。
六察:德行孝悌,茂才異行,隱不貢者。
隋煬帝的這六條標準非常明確,可操作性強,對于官員品德這種難以量化的標準完全去掉了。任何美好的德行必須轉化成美好的行為,光有內在品德,但是什么事也不干,叫什么好官,這個標準是個進步。
隋煬帝另外一個貢獻就是廢除按照年資升遷的制度,強調考課必須有德、才、功三樣,才能升遷,無功無德,只靠熬年頭,雖年勞久,不得升遷。
唐太宗
唐朝考課制度
雖然隋煬帝是個暴君,但是他的考課制度非常合理,唐朝的考課制度就沿襲了隋朝的制度,設立了考功司來管理百官考課,并且吸收了北魏的三等九級的評判體系,頒布了“四善,七十二最”詳細了評價標準。
四善包括: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非懈。這四善包括春秋時的善(德義有聞)、敬(恪勤非懈)、正(清慎明著、公平可稱)。
他又將工作能力的評價標準“能、法、辯”分解成二十七最,根據各個部門職能的不同要求,提出了更加詳細的標準,例如:
銓衡人物,擢盡才良,為選司之最;清激濁,褒貶必當,為考校之最;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
有了詳細的標準,這種考課制度無疑變得更有操作性、公平性,也意味著中央集權的加強。
相比前朝,唐朝的考課制度實行的最好,卻是最沒有特點的朝代,完全使用了前朝創建的制度。就制度方面沒有特點,就是在實行起來,唐朝的考課制度是比較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
五代雖有考課,但是戰爭頻仍,疆土分裂,沒有好好施行。
宋太祖
宋金元考課制度
因為唐朝的考課制度已經比較完善了,宋朝也是承唐制,頒布了《守令四善四最》考課法,比起唐朝來越發簡易了。具體的實行***是“磨勘”法,設立“考狀即審官院”和“考課院”,對于官員的考課不進行實地巡查,只是根據上報的考核材料進行審定。這樣的考課法弊端很大,特別容易造成腐敗。所以考課制在宋朝時退步了的,宋朝更注重年資,而非政績,也為宋朝的滅亡埋下了伏筆。
完顏阿骨打
金朝實行“四善十七最考課法”和“六事縣令考課法”,這個四善是完全照搬唐朝的制度。十七最是按照金朝的情況制定的,六事也是按照實際情況制定,有專門的吏部負責考課,農司、行司農司、大司農司,提刑司,按察司等也參與考課。考課的方式也比較多遠化,有上奏法、詢問法、記簿法、巡訪法,即要看上報的報告和記錄,也允許別人告狀,還要跟他的同事談話,還要下到基層去查看。保證了考課的真實性,這個考課結果比宋朝的“磨勘”更可靠一些。
縣令六事考課標準是:田野辟、戶口增、賦役平、盜賊息、軍民和、詞訟簡。這六條標準完全是針對于政績的,既簡單又包括關系民生的農業生產、人口增長、收稅平穩、治安穩定、軍民團結、司法公平。這個是少數民族政權的務實性決定的,沒有追求一些主觀的標準,這也是金朝迅速崛起的一個原因。
雖然制度上有學習漢地的,有的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的,看起來制度不是特別的先進,但宋朝不一樣的是,金朝的考課制度實行的比宋朝嚴格的多,并且強化了多部門聯合執行考課,對于官員的獎勵和懲罰也很嚴格,該升的升、該降的降,該獎的獎,該罰的罰,即便是宗室貪污也會受到嚴格的懲戒。
忽必烈
元朝的考課繼承了金朝的“六事考課法”但是把六事中的“軍民和”去掉了,改成五事考課,到了元朝末期,丞相脫脫又增加了農桑、學校和常平倉得法,成了六事。元朝考課由中書吏部管理,設廉訪使監察,監司監督考功。但是元朝后期,政治混亂,考課制度實行的并不是很好。
朱元璋
明朝考課制度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重視考課制度,所以明朝的考課制度建立的比較完善。明朝考課有兩種,一種是考滿考察法,考滿即任職限滿時,進行常規考課,評定功過,予以獎罰。考察,就是不定時不定點,對于所有官員的過失進行考察,抓住有過失的,就給予嚴懲。另外一種就是朝覲考課法,讓地方官員到京城來覲見皇帝,通過組織談話來考察官員。
但是朱元璋的考課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就駕崩了,之后的建文帝、明成祖對于考課不重視,考課制度沒有什么進展。直到明孝宗時,考課制度才逐漸完善,建立了京察制度、御史巡視考課制、軍政五年一考制。
后,張居正又頒布考課法,對于考課制度的發展做出了新的貢獻,但是隨著張居正倒臺,這個進步又被廢止了。隨著張居正考課法廢止,明朝的考課制度又崩壞了,負責考課的機構癱瘓、考課結果嚴重失實、考課程序流于形式。
雍正皇帝
清朝考課制度
清朝前期,官員的考課制度是承襲明制,使用的是“考滿考察”考課制,三年一考滿,決定職務升降。
隨著政治經驗的增加,清朝開始制定自己的考課制度,雍正初年形成了新的考課制度,用“大計制”,不再分考滿和考察,每三年一考,在寅、巳、申、亥舉行考課。主考機構為吏部考功司。
清代考核內容標準為“四格”“八法”。四格即:守、才、年、政。
守,就是操守和品德,分廉、平、貪三等。
才,就是才干和能力,分長、平、短三等。
年,就是資歷和歲數,分青、中、老三等。
政,就是政績和態度,分勤、平、怠三等。
綜合四格成績,再評為稱職、勤職、供職,守廉、才長、年青、政勤列第一等,可以優先有任職資格,其他組合列為二三等,守貪、才短、年老、政怠不入等。
八法要接受處分的標準,包括:貪、酷、不謹、浮躁、疲軟、才力不及、年老、有疾。這是三年一考的標準,乾隆年間貪和酷可以隨時告狀,查實之后,立刻處分。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古代的官吏考課制度的演變過程。從春秋戰國時形成后,幾乎一致保持著最初的框架,都是以品德作為首要標準,并且對于才能也有著要求,要求官吏要“德才兼備”。
德才兼備
另一方面,我們看到古代官員的考課制度本身是有兩面性的,一方面是皇帝要控制官吏的質量,維護封建統治,不要讓他們太過貪腐,像是宋朝考課制度執行不嚴,造成了嚴重的腐化后果;另一方面也不無法太過于嚴格,畢竟封建王朝是靠這些官吏來治理地方的,水至清則無魚,尤其是在亂世,皇帝對于地方控制力量不足時,考課制度幾乎廢止。張居正制定嚴格詳細的考課法,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受到當時官吏的***,最終廢止。這也是在封建社會,考課制度一直沒有太大進步的原因。
以古為鑒,可以知得失,古代官吏的考課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對于我們的現實社會是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的,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合理的部分,并且盡力避免它的消極作用,建立起更加完善合理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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