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親屬和近親屬都有誰?民法典規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立法過程:近親屬的范圍調整
新華社北京2019年12月24日電《離婚冷靜期·共同居住權·近親屬范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草案》: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典草案還對近親屬的范圍作出了調整,刪除了將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規定。信春鷹委員對此表示,不能因為“共同生活”不好界定就刪掉這一整條規定。建議明確將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相關解讀:親屬和近親屬都包括哪些人?
1、親屬:配偶+血親+姻親
親屬為有血緣關系或者婚姻關系的人。血緣關系中包括法律擬制的血緣關系如收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
(一)配偶:亦即夫妻,是男女因結婚而形成的親屬關系。男女因結婚互稱配偶。結婚是發生配偶關系的法律事實。
(二)血親:血親關系包括兩種情況——有自然血緣聯系的親屬,稱為自然血親;因法律擬制的撫養關系而形成的親屬,稱為擬制血親。
親生父母子女、祖孫、曾祖孫等之間,為直系血親。養父母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為擬制直系血親。
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與侄、甥之間為旁系血親。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的一方與對方的旁系血親之間,為擬制旁系血親。
“直系”“旁系”的“系”指親系,親系指親屬間的聯系脈絡。
(三)姻親:姻親是因婚姻為中介形成的親屬,但不包括己身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親等與配偶同,血親的配偶的親等與血親同。
姻親關系因婚姻而產生,亦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民法典第1129條都規定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作為繼承人繼承財產的規定。可以肯定在我國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則姻親關系不終止。離婚或婚姻被撤銷,姻親關系終止。對于兒媳“離婚不離家”的情況,應從保護婦女利益出發,從權利義務相一致和公平的角度,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2、近親屬
我國許多法律和司法解釋都使用“近親屬”的概念。但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其范圍界定寬窄不同。所以,有必要界定其范圍。民法典本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適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石宏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相關法條——法律中的“近親屬”: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在法信中檢索“近親屬”這一關鍵詞,共出現一千多處,其中法律和立法解釋中就有123處出現“近親屬”,以下為部分列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緊急情況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中有很多條款涉及“近親屬”,大家可以關注每天學點法律知識在民法典全文進行檢索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第二十四條 監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上述人員和其他監察官;
(二)監察委員會機關同一部門的監察官;
(三)同一派駐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監察機構的監察官;
(四)上下相鄰兩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四十七條 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舉人、控告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沒有主動申請回避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決定其回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控告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 監察官因依法履行職責,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監察機關、***機關應當對監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保護措施。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