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說的三流:合同流、付款流、發票流
背景:甲與乙簽訂供貨合同(甲為乙的供貨商),甲指定丙為乙供貨
合同流:甲與乙簽訂供貨合同,甲與丙簽訂采購合同(乙與丙之間無合同)
付款流:乙全額付款給甲
發票流:丙全額開票給乙
上述安排是否符合三流一致?對于乙有什么風險?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此條款為“三流一致”的源頭]
乙與甲簽訂合同并向甲支付貨款,甲指定丙向乙供貨,且由丙實際向乙供貨并向乙開具發票,“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不匹配,不符合192號文“三流合一”的要求。
由于乙與丙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也無資金往來,根據192號文,乙取得丙開具的發票存在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的風險。
另一方面,由于乙與丙之間實質上存在真實的貨物供應關系,所以乙和丙,構成虛開的風險均不大。為了進一步降低風險,建議在合同和資金流均不變的情況下,丙向甲開具發甲向乙開具發票,以完整和真實地反映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