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立法權利;
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4、培養干部的權利;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
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
8、管理財政的權利;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國家憲法的規定,各少數民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利,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地區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制度,少數民族自治區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建立起來的自治區;
中國的少數民族自治區有五個,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