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屬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販賣象牙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41條,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象牙不以重量的多少來確定刑期。如果已經制成成品的話,價值在10萬以上的為重大案件,在20萬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則涉及一根象牙即為特別重大案件。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