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72條明確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該條文第三款同時指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而對于拘役同時適用緩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