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雙方的贈與行為與一般公民之間的贈與行為有所不同。如果婚約關系解除,贈與人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原則上應當返還;如果贈與人沒有提出返還要求,受贈人自然可以不返還。
不過,還應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婚約期間一方在平常消費中對第三人的給付不應視為對他方的贈與;
二是贈與物價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贈與人不應再要求返還;
三是價值大的贈與物,受贈人已經處理的,應向贈與人折價償。
以訂立婚約為名騙取他方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財產,構成詐騙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