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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證監局
關于對廣州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8號
廣州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持有康芝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芝藥業或公司)5%以上股票期間,名下證券賬戶于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間多次交易康芝藥業股票,累計買入公司股票2萬股,賣出952.01萬股。上述交易存在數次賣出后買入、買入后賣出的情況,相關賣出和買入或買入和賣出行為之間的時間間隔不足六個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認真汲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股票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