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消費者協會
根據《“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征集調查報告》,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教育培訓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具體如下:
一、免責聲明排除或者減輕其自身責任。
例如:
XX網校不保證(包括但不限于):……
用戶使用經由本服務下載的或取得的任何資料,其風險自行負擔。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免責條款的擬定應遵循公平原則,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于免責條款,相關法律已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對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情形,所涉免責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而歸于無效。經營者對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接受教育培訓服務而獲得的資料,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這一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風險自負”的格式條款屬于排除其自身責任的情形,有違公平原則,當屬無效。
對于消費者而言,在接受教育培訓服務過程中,應注意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條款,對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免責條款應及時與經營者反饋溝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經營者而言,在擬定相關服務合同時,應當謹慎對待免責條款的擬定,確保條款合規。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二、購買錄播課后,實際沒有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約定視為全部交付,一經交付不退不換。
例如:
XX課時線上的錄播課程,課程一經售出永久有效,支持無限次數的播放和學習,您可自由選擇時間、地點登錄APP學習。
您在APP登錄并匹配購課賬號后視為XX完成全部虛擬課程的交付,課程一經交付不退不換。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就前述情形而言,課件的交付應當是整體交付,而非分節交付,即只有在經營者完成全部課件錄制并全部傳輸給消費者時,方能視為經營者完成了交付義務。
因為交付的完成意味著風險的轉移,如果將部分課件的交付視為交付義務的完成,一旦經營者不能繼續履行交付義務,則未交付課件的風險則會由消費者承擔,使得消費者花了全部的價格購買了半成品的課件,此種風險轉嫁的行為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其條款亦因加重消費者責任而涉嫌構成無效。
對此,消費者要提高警惕,增強對此類不公平不合理條款的辨識能力,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三、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允許退費。
例如: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請退費的情況:包含但不限以下幾條因甲方個人原因引起的退費行為。
甲方以個人主觀觀點評判教師授課水平、教學管理與安排的;因個人時間安排,無法繼續享受課程服務的;因個人身體狀況,無法繼續享受課程服務的。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經營者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允許退費或由消費者承擔全部剩余課費損失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明顯有違公平交易的原則,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故其所列相關條款涉嫌構成無效。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四、申請更換班型要求消費者放棄協議解除權及申請退費的權利。
例如:
甲方有權在服務期(延保服務期除外)結束前向乙方申請更換班型,申請權限有且僅有一次;且更換班型后,甲方自愿放棄本協議約定的協議解除及申請退費的權利。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就更換班型而言,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一致即可更換,或經營者亦可設置與更換班型本身相關的合理的條件。但經營者以更換班型為條件進而排除消費者解約退款的權利,則明顯構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明顯不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則超過期限不允許退費。
例如:
甲方在開課7天后不得申請退費。但出現不可抗力導致培訓不能繼續的情況除外。此時甲方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乙方進行審核確認后方可予以申請退費。
(a)未上滿16課時(含16課時),扣除16課時費用,其余退還。
(b)超過16課時,扣除實際已上課時費用,其余退還。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對于超期不允許退費,明顯超過了消費者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退費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于消費者退費可以主張相關違約責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費者退費權利的行使,該條款明顯不具有合理性,屬于限制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六、退課時計算方式不當,退費不按照優惠后的實際價格計算,而是按照課程原價計算。
例如:
本課程協議總價款為優惠后價格,原價為38640元,483元/課時(下稱課程原價),若甲方符合退費條件,且中途退費導致退費后已購課時不足32課時的,則甲方將喪失優惠權益,退費時應按照本課程原價扣除已上課時課程費用后,余款進行退費。
點評意見
(一)法律分析
從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優惠價格更符合課程的真實價值,也屬于事實上的成交價格,退費應當按照實際成交的價格進行。按照原價退費的約定與“概不退費”條款的性質一樣,屬于“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條款。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