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過多件重大影響案件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特別提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ST柏龍(***)股票索賠案,受損股民可起訴中介機構。(ST柏龍***入口)
2022年4月20日,廣東柏堡龍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了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查明,柏堡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柏堡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暨上市公告書及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柏堡龍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其他非流動資產”報表項目的情況,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未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的情況;3、柏堡龍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對外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柏堡龍因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證券法》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章祥兵律師表示,中國證監會查明柏堡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投資者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將為柏堡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如國信證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等)列為共同被告。這些中介機構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與柏堡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章祥兵律師正在代理ST柏龍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為:在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間買入ST柏龍股票,并在2021年3月18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系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并提供下述文件:***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系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1、最終索賠條件和承擔責任的主體以法院認定為準。
2、律師費為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章祥兵律師,證券***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案件,有多年投資者***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