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黑鞋身、白鞋帶,在鞋幫位置印上一個經典標志,一雙高仿版“范斯”小黑鞋就誕生了,售價不到30元,4年賣出16萬雙……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依法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某足鞋廠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范斯公司2428226元。
范斯公司是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在鞋類商品上,經過范斯公司長期宣傳和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足鞋廠是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為鞋制造、銷售等。
2019年11月5日,瑞安市市監局對某足鞋廠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并扣押該鞋廠生產的標有“”標識、貨號675的鞋子共計1230雙。后市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足鞋廠構成商標侵權,決定沒收侵權鞋子1230雙,并處罰款37392元。
2021年3月25日,市監局對某足鞋廠進行檢查時再次查獲上述侵權鞋子共計1590雙,后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侵權鞋子1590雙,并處罰款71550元。
2020年至2021年期間,范斯公司發現某足鞋廠生產的上述貨號675的鞋子在網絡店鋪廣泛銷售,月銷量居高不下,累計成交金額達百萬余元。2021年6月,范斯公司將某足鞋廠及三家主要的網店公司訴至瑞安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58萬元。
被告某足鞋廠辯稱,被控侵權標識右側開叉,有自己的獨特性,并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與范斯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系。且網店的鞋子價格在20元左右,面對的是低端市場客戶,涉案注冊商標的鞋子價格多在數百元,面對的是中高端市場客戶,兩者目標市場客戶完全不同,顯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間,某足鞋廠大量生產標有“”標識、貨號675的鞋子,并出貨給14家網店作線上銷售,交易成功的訂單總數量為160183雙,成交金額達3553581元。另查明,四年間市監局兩次對某足鞋廠作出行政處罰,但至2021年7月,某足鞋廠仍在生產涉案商品。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控侵權鞋子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鞋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商品在其鞋幫等處使用的“”標識清晰顯著,明顯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使用行為。經比對,“”標識與注冊商標“”在整體構圖、線條形狀等方面基本相同,僅線條末端開叉,整體上構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權商品屬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品,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屬于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某足鞋廠兩次被市監局認定侵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且侵權獲利金額巨大,應認定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情形。瑞安法院遂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某足鞋廠適用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依法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28226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足鞋廠提起上訴。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維持原判決。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某足鞋廠作為生產涉案侵權商品的源頭企業,經歷兩次行政處罰后仍不思悔改,依舊進行大量生產銷售。瑞安法院依法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標準,嚴厲打擊源頭生產環節,斬斷違法假冒制銷產業鏈,讓惡意生產商付出慘痛代價,讓潛在侵權人望而卻步,有力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引導社會尊重知產權利、保護創新創造。(記者余建華通訊員陳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