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社論: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及管理要突出便民利民原則
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對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擾民和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等現象具有“勒韁繩”的警示作用。
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到2023年年底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實現行政裁量標準制度化、行為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確保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細化量化的執法尺度,行政裁量權邊界明晰。
近年來,雖然各地各部門不斷加強制度建設,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執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主體不明確、制定程序不規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問題,從而導致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時有發生。
為什么會產生這種現象?根本原因就是在行政執法方面存在裁量權的“彈性”。對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可以規定對其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但這些規定更多是原則性,處罰裁量權是在執行的地方和部門。
正是因為有這種“彈性”,不單是不同地方對行政違法處罰標準存在差距,在同一部門系統內部也難盡相同。執行標準不統一就可能會造成很多糾紛,甚至會引發行政訴訟,造成各方面資源的損耗。
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設定和管理,首先是要堅持法制統一原則。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要于法于規有據,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行政執法事項、條件、程序、種類、幅度的規定,做到相互銜接,確保法制的統一性、系統性和完整性。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設定和管理的基本點是“規范”,而不是對法律法規規章等原則要求的突破。
其次是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要突出便民利民原則,最大程度為市場主體和群眾提供便利,減少其負擔。
《意見》提出:要堅決避免亂罰款,嚴格禁止以罰款進行創收,嚴格禁止以罰款數額進行排名或者作為績效考核的指標;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權基準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開、尊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等原則,重點對行政征收征用的標準、程序和權限進行細化量化,合理確定征收征用財產和物品的范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
20日,上海市將正式施行《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根據16日上海市***新聞發布會上的信息,從2019年到現在,已對超過5000家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如果以單行法罰則的最低罰款金額來計算,減免的罰款金額超過5.95億元。數額或許不重要,其對企業主體帶來的發展寬松環境更重要。
其三是行政裁量權基準設定之后要加強其執行力。
《意見》規定,因為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變化,可以調整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但因不規范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都是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的渠道。行政裁量權基準制訂和管理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市場主體和群眾監督,這是保證制度落實的重要基礎。
總之,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對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對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擾民和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等現象,具有“勒韁繩”的警示和實際作用。在法治建設方面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制度建設方面,上述四條原則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