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洋通訊員靳浩佳胡雅茹)職工在上班時感覺身體不適,下班后回到職工宿舍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行政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對于受害人的死亡依法認定為視同工傷。
陳某某生前是某塑業公司的職工,在擠出車間工作,工作時間為一周白班、一周夜班,依次輪替。某日早上7點40分左右臨近夜班下班時,陳某某在職工食堂吃完早飯便回到職工宿舍休息。晚上8點左右,因陳某某沒有去車間交接班,工友袁某便到宿舍尋找陳某某,發現陳某某呼之不應,雙腳冰涼。隨后到場的120現場確認陳某某已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停止。***局出具的報案回執載明,陳某某死亡時間大約為下午4點左右。
通過民警走訪調查,陳某某死亡當天早上和中午,陳某某的工友看見其在就餐時表現出食欲不佳、難受得捂住胸口等,還稱下班后要去醫院看病拿藥,身體狀態不太好。經過勘查發現,尸體沒有明顯外傷,無自殺跡象,懷疑是因病死亡。
后,某塑業公司向人社局提交了陳某某受傷的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審查后認為陳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條款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陳某某的兒子不服,向***申請行政復議,***維持了人社局的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陳某某兒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陳某某是在即將下班時感到身體不適,回到宿舍休息后死亡的,其已不在工作崗位,也不是在工作時間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之情形,遂判決駁回陳某某兒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某兒子提起上訴。
重慶三中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即已明顯身體不適,因臨近下班時間,其延遲至下班后回到職工宿舍休息以緩解癥狀,符合常理。而職工宿舍本來就是單位為職工提供的工作休息場所,可以視為陳某某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陳某某的死亡事件,符合認定視同工傷的上述規定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而死亡”的情形。同時,本案并無證據證明,陳某某的死亡事件中,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不得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遂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視同工傷決定書和***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中“視同工傷”條文的制定,是考慮到職工在正常工作中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情形,通常具有突發性、迅猛性和危重性的特點,其病情的變化讓人猝不及防,或者即使經搶救也在48小時內因搶救無效死亡。上述情形雖不屬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但立法上將此作為“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體現了對非工作原因死亡的職工既特殊保護也作嚴格限制的工傷保險立法精神,有利于為職工提供勞動保障,也有利于撫慰死者家屬的心靈創傷,減輕其遭受的痛苦和損失。
本案結合工友證言、體檢報告、***機關出具的證據等進行綜合評判,推定陳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已突發疾病癥狀,因臨近下班時間,延遲至下班后回到職工宿舍休息以緩解癥狀,從而認定陳某某的死亡事件符合認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本案的認定有助于厘清對視同工傷條文的正確理解和認識,從而進一步規范實踐中視同工傷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