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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證監局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公告》,預計2021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4000萬元至-16000萬元,2021年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為10502.12萬元至21004.23萬元。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預計2021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62000萬元至-54000萬元,2021年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為-59171.72萬元至-48669.61萬元。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1年度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52843.73萬元,2021年末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48997.26萬元。你公司2021年度業績預告披露的凈利潤、凈資產與實際凈利潤、凈資產存在較大差異,信息披露不準確。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規范意識和履職能力。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