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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晨光
招商證券因*ST中安事件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
8月12日晚,招商證券公告稱于當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公司2014年在開展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現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即*ST中安)獨立財務顧問業務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涉嫌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招商證券指出,將全面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據了解,*ST中安為8年前的案件,屬于處置歷史存量風險。
根據公開資料,*ST中安前身為飛樂股份,成立于1987年,并于1990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與飛樂股份成功實現戰略重組。2015年,公司更名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再次更名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ST中安于2016年和2019年先后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主要源于2014年,中安科在購買中恒匯志持有的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中,因中安消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中安科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其評估值存在嚴重虛增,并且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5515萬元,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因*ST中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原告李淮川、周向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請訴訟,*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招商證券、瑞華會計師對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審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招商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須對中安科的付款義務分別在25%和1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彼時披露的內容,上海高院認為,招商證券未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獨立財務顧問的職業要求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在審核涉“班班通”項目相關材料并出具***意見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其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誤導性陳述。對由此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招商證券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1年12,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不服判決,申請再審,但最終經法院裁定后駁回。
去年5月14日,*ST中安發布了關于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上海金融法院新增受理99名原告訴公司及共同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當前*ST中安后續的相關案件還在持續進行。
知情人士告訴界面新聞,招商證券已依法履行對投資者的賠付責任。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消除投資者損失方面,盡到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