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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導讀目錄:1、云南石油電子券小程序怎么改***號碼2、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水資源條例3、云南省價格管理條例4、現在92號汽油多少錢?5、云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2005修正)6、云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7、云南省價格監測規定(2021修改)8、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2019修訂)撥打中國石油客服熱線95504。來滇的外省朋友都可以通過實名注冊登錄。中國石油“中油好客e站”APP、支付寶“中油好客e站”小程序。云南省“一部手機云品薈”APP平臺申領,登錄進入APP或小程序后,在首頁輪播圖點擊“加油·彩云南”進入電子加油券領取界面,填寫手機號后點擊“提交”按鈕后按提示完成操作,就可完成電子加油券領取。每個手機號每期可領取3張面值20元的電子加油券。電子加油券可在云南全省范圍的中國石油加油站使用。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加強水污染防治,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庫、壩塘中的水,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第四條 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民生優先、保護為主、節約用水、綜合治理、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應當將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自治縣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用水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第七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和河道的統一管理。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文化旅游、移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第八條 自治縣發展節水型產業,支持節水和防治水害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運用,并合理控制高耗水項目。第二章 保護管理第九條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綜合規劃及***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批準,并報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修改。確需變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水資源綜合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并兼顧各行業的需要。***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第十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江河、水庫和城鄉居民飲用水水源地為水資源保護區。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水資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由自治縣人民***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執行。第十一條 水資源保護區內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未納入省級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的,由自治縣人民***納入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第十二條 因劃定水資源保護區或者實施水工程建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水資源保護區和水工程建設區內居民的原承包林地,應當納入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劃定為水資源保護區和水工程建設區內的居民,需要搬遷的,應當實行開發性移民政策,妥善安置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應當在水資源保護區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涂改、損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水工程設施、水文監測設施、環境監測設施、測量標志、隔離防護及其他有關設施。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應當采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退耕還林、生態公益林建設等措施,增加植被,改善生態環境。第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三)爆破、探(采)礦、采砂、采石、取土、燒窯、打井、修墳;
(四)排放含重金屬、病原體、油類、酸堿類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質;
(五)堆放、傾倒和填埋粉煤灰、廢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種廢物;
(六)畜禽養殖、網箱養殖、垂釣和放牧;
(七)種植不利于涵養水源、水質安全和會引起土壤退化的樹種;
(八)亂丟垃圾;
(九)其他可能污染水資源的行為。第十六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炸魚、毒魚、電魚;
(二)清洗車輛、裝貯油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裝器材;
(三)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清洗藥械、農藥包裝物;
(四)傾倒、堆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動物尸體和其他廢棄物。
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價格管理和監督機制,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與價格行為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物價工作的領導,健全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機構;根據國家和本省國民經濟計劃確定的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建立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建設和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建立價格調節基金、風險基金和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增強***對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加強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的監審;建立價格預警系統和監測制度;發揮國有、集體企業平抑物價和穩定市場的作用。第五條 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地、州、市、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和負有行政職能的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價格管理工作。
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價格協調組織,接受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委托,協助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業的價格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開展價格信息交流、咨詢服務、價格鑒證以及價格評估工作,提供價格服務;組織價格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第七條 價格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以間接管理為主,直接管理為輔,促進公開、公平、合法、正當的價格競爭。建立在***調控下的主要由市形成價格的機制,實行***定價、***指導價、經營者定價三種價格形式。第八條 實行***定價、***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除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外,由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擬定價格管理目錄,報省人民***批準后公布執行。第九條 對直接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公益性的少數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實行***定價,由縣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目錄規定的權限制定,并以書面形式下達。第十條 對涉及工農業生產的少數重要原料、居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服務價格,實行***指導價,由縣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目錄規定的權限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以及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差價率、利潤率,指導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并公布施行。第十一條 對實行***定價和***指導價以外的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實行經營者定價。由從事商品生產、銷售、收購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根據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依法制定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
經營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其合法價格權益的行為。第十二條 在市場物價總水平或者某類商品、服務價格發生異常波動,對社會穩定和群眾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時,縣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經本級人民***和上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在規定權限和時間內對經營者定價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采取階段性平抑物價的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實施和解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縣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制止牟取暴利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反暴利的辦法。經營者自行制定價格時,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市場平均水平的合理幅度。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定價和***指導價以及***的行政措施,接受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合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成本調查、價格監測和審驗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明碼標價,價格與質量相符;實行公平、公正交易和誠實信用的服務,禁止價格欺詐;不得串通哄抬市場價格,或者巧立名目變相提高價格和加收費用,不得從事無服務事實的收費和強行服務收費。
對重要經營服務性行業,可實行收費許可證和年度審驗制度。
目前現在92號的汽油在6.7左右一升,價錢根據地域差異也會有所不同的,如果你想用的話直接去加油站就可以了啊。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行為,促進公正執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應當委托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涉案財物,是指委托人在辦理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和有爭議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
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對需要鑒證的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的鑒定、認證。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鑒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第二章 鑒證機構第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必須經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方可設立。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第七條 省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中央駐滇機構和省級單位委托的以及跨地、州、市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地、州、市價格鑒證機構負責地、州、市級單位委托的和跨縣、市、區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縣、市、區價格鑒證機構負責縣、市、區級單位委托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第八條 省價格鑒證機構負責全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工作。
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地、州、市價格鑒證機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工作。
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工作的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復核裁定資質證。第九條 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委托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支付。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章 鑒證人員第十條 價格鑒證人員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作中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事項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申請回避:
(一)鑒證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鑒證人員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鑒證人員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證的。
價格鑒證人員的回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
委托人對回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價格鑒證機構主管部門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第四章 鑒證程序第十二條 價格鑒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人委托;
(二)價格鑒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勘測、鑒定、計算、論證;
(四)價格鑒證機構出具價格鑒證結論書。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鑒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鑒證委托書,如實提供鑒證財物及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價格鑒證委托書應當加蓋委托人印章或者由委托人簽名。第十四條 價格鑒證機構收到委托書后,對委托書載明的事項和委托鑒定的財物有異議的,應當與委托人共同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留存鑒證物品,如確需留存鑒證物品的,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價格鑒證機構接收鑒證物品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鑒證物品。
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進行價格鑒證,并應當將價格鑒證人員的名單告知委托人。第十五條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涉案財物在鑒證基準日的新舊及完損程度、性能、技術參數及其重置價格和預期獲利能力等狀態進行價格鑒證:
(一)涉案財物屬于***定價的,按照***制定的價格鑒證;
(二)涉案財物屬于***指導價的,以***規定的基準價格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鑒證;
(三)涉案財物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市場中準價格鑒證。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行為,促進公正執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應當委托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涉案財物,是指委托人在辦理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和有爭議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
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對需要鑒證的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的鑒定、認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鑒證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第二章鑒證機構第六條價格鑒證機構必須經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方可設立。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第七條省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中央駐滇機構和省級單位委托的以及跨地、州、市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地、州、市價格鑒證機構負責地、州、市級單位委托的和跨縣、市、區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縣、市、區價格鑒證機構負責縣、市、區級單位委托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第八條省價格鑒證機構負責全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工作。
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地、州、市價格鑒證機構,經省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工作。
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工作的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復核裁定資質證。第九條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涉案財物價格鑒證費用由委托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支付。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章鑒證人員第十條價格鑒證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鑒證人員,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復核裁定工作。第十一條價格鑒證入員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工作中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事項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申請回避:
(一)鑒證人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鑒證人員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鑒證人員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證的。
價格鑒證人員的回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
委托人對回避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價格鑒證機構主管部門的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第四章鑒證程序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人委托;
(二)價格鑒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勘測、鑒定、計算、論證;
(四)價格鑒證機構出具價格鑒證結論書。第十四條委托人委托鑒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鑒證委托書,如實提供鑒證財物及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價格鑒證委托書應當加蓋委托人印章或者由委托人簽名。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收到委托書后,對委托書載明的事項和委托鑒定的財物有異議的,應當與委托人共同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留存鑒證物品,如確需留存鑒證物品的,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價格鑒證機構接收鑒證物品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鑒證物品。
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進行價格鑒證,并應當將價格鑒證人員的名單告知委托人。第十六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涉案財物在鑒證基準日的新舊及完損程度、性能、技術參數及其重置價格和預期獲利能力等狀態進行價格鑒證:
(一)涉案財物屬于***定價的,按照***制定的價格鑒證;
(二)涉案財物屬于***指導價的,以***規定的基準價格為基礎,參照市場價格鑒證;
(三)涉案財物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按照市場中準價格鑒證。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監測工作,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云南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監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和公布的宏觀經濟監測活動。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活動適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價格監測規定》和本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加強對價格監測工作的領導,重視價格監測工作的基礎建設。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價格監測網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第五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履行下列價格監測工作職責:
(一)調查和分析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及其相關成本,以及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
(二)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
(三)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四)組織實施國家下達的價格監測任務;
(五)發布價格信息。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工作。第六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一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調控的需要,制定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和補充價格監測項目及標準。
州、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全省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要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充價格監測項目及標準,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價格監測以定點價格監測和周期性價格監測報表為基礎,并可以針對價格重點問題、熱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發生重大災情或者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時,可以開展非定點價格監測或者臨時性價格調查。第八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及時、準確、有序地開展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監測預警工作。第九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序和***,選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證書或者標志牌,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一)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能夠反映當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
(二)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市場信譽良好;
(三)具備價格監測資料收集和傳送手段;
(四)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定專職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價格監測資料的收集和報告工作,價格監測資料上報前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
其他需要進行價格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價格監測資料。
價格監測單位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必須真實,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者篡改。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可以向同級有關部門通報價格監測的重要情況,并適時向社會公布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信息。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應當保密。第十二條 價格監測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第十三條 價格監測單位違反價格監測規定,拒報、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下達監測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監測工作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自然保護區,是指自治州行政區域內依法建立的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區。第四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規定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限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第五條 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依法監督、永續利用的原則,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應當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促進生態環境建設。
自治州、縣(市)人民***應當加大對自然保護區以及周邊居民生產、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廣使用太陽能、電能、液化石油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支持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以及周邊村寨開展棲息地恢復。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對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自然保護區開展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社區發展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自然保護區實施綜合管理。
自治州、縣(市)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相關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自治州、縣(市)其他相關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應當在自然保護區設立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下設所(站),配備相應***技術和管理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組織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調查,開展資源巡護和生態環境監測,并建立自然資源檔案;
(四)開展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普等活動;
(五)探索合理利用、開發資源的途徑,開展社區共管、生態補償等活動;
(六)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七)規劃和開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的保護與修復、重點保護對象的拯救保護工作;
(八)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單位建立共管機制,引導當地社區、居民參與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自治州自然資源***機關按照批準的權限,可以在自然保護區設置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林區治安秩序,依法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行為。第十三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禁止向自然保護區傾倒廢棄物、超標排放污染物、毀壞林木等其他損害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活動。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人民***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州、縣(市)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自治州人民***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治州人民***予以妥善安置。第十六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州、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同級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