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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公積金應由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并加蓋公章;填好后進行補繳***;到銀行窗口存款;銀行加蓋收訖印鑒,作為補交公積金的記賬憑據。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一、自己補繳:1.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書》并蓋公章。2.填寫《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要填好補繳人姓名、***號、補繳月份,個人繳交比例和金額,單位繳交比例和金額,需要個人簽名確認。并附個人***復印件。3.寫好單位補繳說明(說明中要注明是否有員工投訴)并蓋章。4.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積金中心經辦網點審核并辦理補繳(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5.把住房公積金中心審核蓋章資料提交到企業開戶銀行,委托銀行在公司住房公積金專用賬戶上扣款即可。二、銀行網點辦理補繳業務:單位為全部職工補繳公積金分為首次匯繳前的補繳和正常匯繳后的補繳,以上補繳業務由銀行網點受理后按“單位補繳”業務處理,并在電腦系統備注欄中注明補繳月份。單位為個別職工補繳可分為漏繳的補繳和少繳的補繳兩種情況,其中對于少繳的補繳,對應月份已匯繳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原則上不予辦理個人補繳。因計算錯誤等原因確需補繳的,應提供職工工資清單及單位補繳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法律分析】:公積金補繳流程如下:第一可以由銀行網點直接辦理的補繳業務;第二須經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核準的補繳業務;第三經辦人員應嚴格按照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報分管主任批準后方可辦理。單位為全部職工補繳公積金分為首次匯繳前的補繳和正常匯繳后的補繳,以上補繳業務由銀行網點受理后按單位補繳業務處理,并在電腦系統備注欄中注明補繳月份,核準程序,屬銀行網點直接辦理補繳業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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