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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使用農藥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藥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蟲、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藥劑;
(二)調節蔬菜或者昆蟲生長發育的藥劑;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鮮劑;
(四)提高上述藥劑效力的輔助劑和增效劑。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蔬菜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藥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蔬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蔬菜管理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使用農藥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蔬菜使用農藥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蔬菜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應當開展對蔬菜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加強科學、安全使用農藥的宣傳、教育和指導工作,提高蔬菜生產者的公德意識和施藥技術水平,保證消費者食用安全。第六條 蔬菜生產者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
鼓勵蔬菜生產者應用防治病蟲害的新技術,降低蔬菜的農藥殘留量,減少農藥對土壤的污染。第七條 蔬菜生產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所標明的用量、次數、防治對象、使用***和安全間隔期等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增加用藥濃度和數量。
蔬菜生產者在配藥和施藥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第八條 禁止將甲胺磷、氧化樂果、呋喃丹、三氯殺螨醇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用于蔬菜生產。施用過劇毒、高毒、高殘農藥的土地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種植蔬菜。
禁止用于蔬菜的農藥品種,由市蔬菜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農藥毒性標準確定并公布。第九條 施用過農藥的蔬菜必須在規定的安全間隔期期滿后才能采收、銷售。第十條 農藥經營單位銷售的農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銷售無產地、無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農藥購買者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用量和注意事項。第十一條 禁止在常年性蔬菜生產地區銷售由市蔬菜管理部門公布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第十二條 在非常年性蔬菜生產地區銷售由市蔬菜管理部門公布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實行購買者******制度。第十三條 蔬菜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田蔬菜使用農藥的品種、藥效和使用范圍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 蔬菜管理部門應當對即將上市的在田蔬菜進行抽樣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蔬菜不得上市。第十五條 蔬菜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進入市場的蔬菜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蔬菜批發市場、各類集貿市場和其他經營蔬菜的單位應當對進入市場的蔬菜進行抽樣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蔬菜不得交易。第十六條 蔬菜加工企業應當建立檢測制度,配備檢測設備和人員,對加工的蔬菜進行農藥殘留量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蔬菜不得加工。第十七條 從事檢測蔬菜農藥殘留量的人員,必須經過蔬菜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第十八條 依照本規定對蔬菜農藥殘留量進行的抽樣檢測不得收取費用。第十九條 經批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蔬菜新藥劑田間試驗示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蔬菜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的,由市、縣(區)蔬菜管理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由市、縣(區)蔬菜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銷毀所生產的蔬菜,沒收違禁的農藥,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銷售或者加工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蔬菜的,由市、縣(區)蔬菜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銷毀蔬菜,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穩定和發展全市蔬菜生產,確保人民生活對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常年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耕地和蔬菜科研、技術推廣、良種繁育的場地。第三條 蔬菜基地范圍內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第四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必須將蔬菜基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管理。第五條 本條例由南京市人民***蔬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蔬菜基地的保護。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蔬菜基地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蔬菜基地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蔬菜基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縣)、鄉(鎮)人民***應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劃定第七條 劃定蔬菜基地保護區,必須根據當地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合理布局,相對集中,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與鄉(鎮)、村長期發展規劃相協調,確保蔬菜基地長期穩定和重點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第八條 蔬菜基地由市、區(縣)人民***劃定并實行保護。
市人民***對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0.03畝的標準,由市蔬菜主管部門分解下達到各區(縣)。第九條 各區(縣)人民***劃定的蔬菜基地,報經市人民***審核批準,市蔬菜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對符合城市規劃實行長期保護的蔬菜基地,由市人民***設立“蔬菜基地重點保護區”標志,區(縣)人民***負責監督與管理。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設第十條 市、區(縣)、鄉(鎮)人民***應當根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設規劃,組織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對蔬菜生產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進行建設,提高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適應機械化作業,建成穩產高產的蔬菜基地。第十一條 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蔬菜生產基地的地力、肥力和促進土壤熟化程度,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第十二條 堅持多渠道、多層次增加對蔬菜基地建設的投入。
各級人民***應當在地方財政和農業發展、水利建設等各項基金中扶持蔬菜生產基地;引導、鼓勵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對蔬菜基地的投入。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管理第十三條 蔬菜基地劃定后,市、區(縣)人民***應當與下一級人民***簽訂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蔬菜生產經營組織或者菜地承包經營者應當與鄉(鎮)人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
蔬菜基地保護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面積、范圍、基礎設施、權利與義務和獎懲等事項。第十四條 在蔬菜基地范圍內,蔬菜生產經營組織和菜地承包經營者不得將菜地拋荒,不得擅自改種其它作物或者改挖魚塘。第十五條 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應盡量避開蔬菜基地重點保護區,確需占用蔬菜基地重點保護區的菜地,建設單位應當報請市蔬菜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江蘇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確需占用城鎮建設規劃區內蔬菜基地的,按照《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對征用的蔬菜基地,各級人民***應當按照先補后征的原則,占一畝補一點五畝以上,無法增補或增補不足的應該向市蔬菜主管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統一安排增補新菜地。第十六條 用地單位經批準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人民***的規定向市蔬菜主管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凡征用重點保護區域內的蔬菜基地,應當加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拖欠和挪作它用。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設。第十七條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圍建立有污染的企業。區(縣)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對蔬菜基地的土壤、水體以及蔬菜進行監測。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并處違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給予行政處分。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0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6月29日通過,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7月29日批準?,F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11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廢止《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蔬菜生產用地的管理,保證蔬菜的生產和供應,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蔬菜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指蔬菜基地,是指根據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城郊從事蔬菜商品生產的菜地。
按照城市建設的發展和蔬菜供應的需要,將蔬菜基地的遠、近郊成片菜地劃為禁止征用區、嚴格控制征用區和控制征用區三類進行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
凡屬蔬菜基地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第四條市人民***的土地管理部門是統一管理全市土地的國家行政機構。其對蔬菜基地管理的主要職責為:貫徹國家關于土地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江蘇省實施辦法》;主管蔬菜生產土地調查、***、統計,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蔬菜生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蔬菜生產土地征用、劃撥和權屬變更的審查報批、發證;對全市的蔬菜生產土地利用和保護依法進行檢查和監督,查處違法占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解決蔬菜生產土地糾紛,做好協調工作;調查研究解決蔬菜生產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的蔬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土地統一管理的要求,做好菜地規劃、管理、使用和保護工作。第五條蔬菜基地原則上不得征用,因國家建設必須征用的,建設單位必須持市以上人民***根據基本建設程序規定批準的初步設計、規劃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選址定點等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并報經市以上人民***按審批權限批準,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第六條經批準征用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菜地建設,不得移作它用。
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應根據“先補后征”的原則,負責落實相應面積的菜地。第七條城鄉聯營企業必須使用菜地的,應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聯營用地申請手續,報市人民***按批準權限審批,并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后,方可使用。第八條鄉(鎮)村企業建設需要使用本鄉(鎮)村菜地,一律按征用土地的程序報市人民***按批準權限審批。并按規定標準的三分之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或補足同等數量的菜地面積。第九條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由鄉(鎮)人民***統一規劃,應當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必須使用菜地(包括自留地)建房的,應從嚴掌握,經鄉(鎮)人民***審核后,報經區人民***按照規定標準批準。新建或復建成片農村居民住房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需報市以上人民***審批。第十條蔬菜基地內的菜地,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生產單位不得將菜地荒蕪。如有荒蕪,由市蔬菜主管部門征收菜地閑置費。
蔬菜生產單位不得將菜地改種其他作物或開挖魚塘,如特殊情況需要改種或開挖的,須報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蔬菜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改種和開挖的,由區人民***負責處理、糾正。第十一條對破壞菜地資源,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使蔬菜生產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人民***或區人民***責令限期治理,并處罰款。第十二條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征用后連續兩年未使用的菜地,或多征少用而閑置的菜地,土地管理部門應予收回,并交原鄉、村恢復蔬菜生產。被征地單位因征地而撤銷,勞動力也已全部安排就業,未征完的剩余菜地,由鄉人民***安排種植蔬菜,或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主管部門另行安排使用。第十三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菜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準用地數量占用菜地的,多占的菜地按照非法占用菜地處理。第十四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菜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菜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和非法***菜地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條 為加強蔬菜生產用地的管理,保證城郊蔬菜基地的穩定,根據《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城郊依據城市規劃控制管理的商品蔬菜地。第三條 各級人民***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城郊蔬菜基地。蔬菜基地范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第四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蔬菜基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市、區蔬菜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蔬菜基地的規劃、管理、使用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蔬菜基地的遠、近郊成片菜地應劃分為禁止征用區、嚴格控制征用區和控制征用區三類。
三類區的劃定、調整以及控制的范圍、內容、年限等具體規定,由市蔬菜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批準后執行。第六條 從事商品蔬菜生產的鄉、村、隊(組),不得將菜地荒廢,不得擅自改種其他非蔬菜作物或開挖魚塘。確因耕種條件差,需改種其他非蔬菜作物或開挖魚塘的,須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蔬菜主管部門審批,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經批準改種或開挖魚塘的,原菜地上的噴灌、大棚等生產設施,應完好地搬遷到其他菜地上使用,不得廢棄。第七條 國家建設征用菜地,建設單位須持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并取得用地指標,經市規劃部門征求市蔬菜主管部門意見,選址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再按規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申請用地的有關手續。
每年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市下達的菜地征用年度控制指標。第八條 經批準征用菜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九條 征用菜地的批準文件下達前,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用地單位不得擅自同被征地鄉、村或村民就土地補償、勞力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因擅自簽訂協議造成蔬菜生產減產、減收的,由用地單位負責賠償。第十條 被征土地上的鄉(鎮)、村企業用房、生產隊用房或村民住房需易地復建的,一般不得占用菜地。確需占用菜地的,應按征用菜地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一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需使用本鄉(鎮)、村菜地的,一律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程序報批,并按規定標準的三分之一繳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或補足同等面積的菜地。第十二條 城鄉聯營企業使用土地,應盡量利用鄉(鎮)、村企業原有的場地。確需使用菜地的,按本細則第七條和第八條辦理。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應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確需使用菜地的,由鄉人民***審核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鄉(鎮)、村企業、城鄉聯營企業及村民建房所用的菜地上,有噴灌、大棚等生產高施的,應遷移到其他菜地上繼續使用,也可作價補償給市蔬菜主管部門。第十五條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占用菜地的收費問題另行規定。第十六條 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蔬菜生產單位不得將菜地閑置。對閑置菜地的,由市蔬菜主管部門發出《菜地閑置限期還耕通知書》,限期還耕。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征收菜地閑置費:
(一)拋荒達6個月以上或只種不收的;
(二)已通知限期還耕,到期仍不恢復耕種的。第十七條 市蔬菜主管部門征收菜地閑置費應發給《菜地閑置費征收通知書》,由鄉人民***代收。菜地閑置費自菜地閑置之日起,每6個月征收一次。菜地閑置費的征收標準由市蔬菜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物價部門制定。第十八條 市蔬菜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將征收的菜地閑置費的50%撥付給負責代收的鄉人民***,用于菜地建設。
對拖欠或拒絕繳納菜地閑置費的鄉、村、隊(組),市蔬菜主管部門可停止對其相應的投資和其他蔬菜補貼。第十九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包括菜地熟化費用和蔬菜生產基礎設施補償費用,其征收標準由市蔬菜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批準后執行。第二十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主管部門統一征收,交市財政專項儲存,??顚S谩5诙粭l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為開發建設新菜地和改造老菜地所需的水利、道路等基礎工程建設及其設備購置;
(二)為減輕勞動強度,提高勞動生產率應配置的農機具和運輸機械;
(三)為提高科學種菜水平所需的科技服務設施及科技培訓;
(四)為提高蔬菜基地的抗災能力所需的保護地栽培設施以及土壤改良、蔬菜良種繁育。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菜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并處違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給予行政處分?!倍?、第十九條修改為:“無權批準或者越權批準違法占用蔬菜基地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在違法批準占用的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并處違法占用菜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批準占用菜地的單位主管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三、第二十條修改為:“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蔬菜基地改變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在蔬菜基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耕種條件,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主要經辦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彼摹⒌诙粭l修改為:“經批準征用的蔬菜基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蔬菜主管部門按每年每畝收取產值二至三倍的土地荒蕪費。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規定收取荒蕪費外,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無償收回,注銷土地使用證。
“人為造成蔬菜基地拋荒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耕種。在恢復耕種前,應按每年每畝收取產值一至二倍的土地荒蕪費。”五、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故意損壞蔬菜基地保護標志的,由蔬菜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標志,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使用農藥的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藥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和蟲、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藥劑;
(二)調節蔬菜或者昆蟲生長發育的藥劑;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鮮劑;
(四)提高上述藥劑效力的輔助劑和增效劑。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蔬菜生產、加工、配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農藥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蔬菜使用農藥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商業、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蔬菜使用農藥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應當加強對蔬菜使用農藥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蔬菜使用農藥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對蔬菜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加強科學、安全使用農藥的宣傳、教育和指導工作,提高蔬菜生產者的公德意識和施藥技術水平,保證消費者食用安全。第七條 蔬菜生產者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
鼓勵蔬菜生產者應用防治病蟲害的新技術,降低蔬菜的農藥殘留量,減少農藥對土壤的污染。第八條 蔬菜生產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所標明的用量、次數、防治對象、使用***和安全間隔期等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增加用藥濃度和數量。
蔬菜生產者在配藥和施藥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第九條 禁止將市人民***公布禁用的農藥及其混配劑用于蔬菜生產。施用過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土地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種植蔬菜。第十條 施用過農藥的蔬菜必須在規定的安全間隔期期滿后才能采收、銷售。第十一條 農藥經營單位銷售的農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銷售無產地、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農藥經營和使用的***知識。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農藥購買者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用量和注意事項。第十二條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市人民***公布禁用的農藥及其混配劑。第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田蔬菜使用農藥的品種、藥效和使用范圍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無公害蔬菜基地及產品的管理,做好對基地環境和土壤中農藥殘留的監測工作。第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即將上市的在田蔬菜進行抽樣檢測。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蔬菜不得采收。經檢測合格的蔬菜,可以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合格標識。第十六條 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蔬菜經營場所的農藥殘留量檢測網點建設,并負責對上市蔬菜農藥殘留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蔬菜經營者不得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
蔬菜批發市場、各類集貿市場舉辦單位或者其經營服務機構和超市等其他經營蔬菜的單位,應當設立蔬菜農藥殘留量檢測點,建立檢測制度,對進入市場的蔬菜進行抽樣檢測。發現超標蔬菜,應當要求并督促經營者就地銷毀,拒不銷毀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及時將超標蔬菜的檢測結果及其經營者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將超標蔬菜及其經營者的情況予以公示。第十八條 蔬菜加工、配送企業應當建立檢測制度,配備檢測設備和人員,對加工、配送的蔬菜進行農藥殘留量檢測,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不得加工,加工過程中不得超標添加防腐保鮮劑等藥劑或者添加其他有毒有害藥劑。第十九條 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應當加強蔬菜食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查處因蔬菜農藥殘留量超標而造成的中毒事故。
餐飲業經營者、團體伙食單位應當采購經檢測合格的蔬菜,或者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蔬菜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發現采購的蔬菜農藥殘留量超標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并按有關規定銷毀。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對生產、加工、銷售的蔬菜農藥殘留量按照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并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一、對下列法規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和法規之間不協調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南京市城鎮房屋權屬***條例
1.增加一項,作為第六條第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p>
2.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明和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明。代理境外委托人***的,提交的委托書應當按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p>
3.刪去第十三條。
(二)南京市鼓勵和保護臺灣同胞投資條例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舉辦下列行業的生產性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二)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三)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四)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五)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七)建筑業;
“(八)貨物運輸業;
“(九)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十)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p>
(三)南京市水資源保護條例
1.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設置水上餐飲、娛樂設施(場所),新建、擴建碼頭、砂場、船廠、水上加油站等污染水源的建設項目;”
2.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在水域內采砂、取土;”
3.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設置畜禽養殖場;”
4.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從事采礦、采石、爆破等活動;”
5.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在水體放養畜禽;”
6.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從事運動、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水上經營活動;”
(四)南京市種畜禽管理條例
1.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向所在縣、區或者市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受理部門初審后,按下列權限核發:
“(一)畜禽繁殖場(戶)、父母代種畜禽場(戶),由市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專門從事種畜禽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縣、區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2.將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品種(品系)、代別和有效期?!斗N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p>
3.將第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供種或者經營前六個月提出,發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驗收并給予書面答復,驗收合格的在二十日內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4.刪去第十三條第六款。
5.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從事家畜人工授精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6.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非法從事商品代苗畜禽經營的,由市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五)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
2.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未按照國家、省規定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用的;”
(六)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批準征用的蔬菜基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蔬菜主管部門按每年每畝收取產值二至三倍的土地荒蕪費。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按規定收取荒蕪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按規定無償收回,并向原批準征用機關備案?!?/p>
(七)南京市機動車維修市場管理條例
1.將第八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設立分支維修機構、連鎖店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p>
2.將第九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作業場所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向當地的機動車維修管理機構備案?!?/p>
3.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中的“每車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修改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4.將第二十九條第六項修改為:“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收繳其非法證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南京市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1.將第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2.將第七條修改為:“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部門許可,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將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非法生產、運輸、銷售或者攜帶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p>
4.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九)南京市蔬菜使用農藥管理規定
1.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蔬菜批發市場、各類集貿市場舉辦單位或者其經營服務機構和超市等其他經營蔬菜的單位,應當設立蔬菜農藥殘留量檢測點,建立檢測制度,對進入市場的蔬菜進行抽樣檢測。發現超標蔬菜,應當要求并督促經營者就地銷毀,拒不銷毀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及時將超標蔬菜的檢測結果及其經營者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超標蔬菜及其經營者的情況予以公示,并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p>
2.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的農藥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銷售本市禁用的其他農藥的,沒收違禁農藥和違法所得,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處罰?!?/p>
(十)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條例
1.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2.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并入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的,依據《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p>
3.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航道和航道設施嚴重危及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船舶證書,直至滯留船舶、排筏。滯留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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