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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廢舊金屬收購業是指由國營、集體經營單位從事的下列生產性廢舊金屬和生活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務活動:
(一)收購廢舊鋼鐵、舊鋼材、廢鋼材和鋼鐵材料加工廢舊棄物等廢舊鋼鐵;
(二)收購廢舊銅、鋁、鉛等材料、廢舊零部件等有色金屬;
(三)收購報廢或不能利用的各類機電設備,報廢的機動車輛和各內機械部件,配件等廢舊機電設備;
(四)回收和提取稀有貴重金屬;
(五)收購生活性廢舊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等零部件;
(六)收購其他金屬類廢舊物品。第二條 凡經營廢舊金屬收購的站(點),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儲存、保管物品的倉庫,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防盜等安全設施。收購站(點)負責人,必須由主管單位正式職工擔任,并具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收購站(點)嚴禁聘用外來盲流人員作為從業人員。第三條 凡經營廢舊金屬收購的站(點),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經所在地縣區***機關審查批準,核發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后,方準營業。未經審查、核準***的廢品收購站(點)和其他單位、個人,禁止從事收購廢舊金屬業務。
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更改負責人等情況,應向原發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并辦理有關注銷或變更手續。第一條 廢舊金屬收購業是指由國營、集體經營單位從事的下列生產性廢舊金屬和生活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務活動:
(一)收購廢舊鋼鐵、舊鋼材、廢鋼材和鋼鐵材料加工廢舊棄物等廢舊鋼鐵;
(二)收購廢舊銅、鋁、鉛等材料、廢舊零部件等有色金屬;
(三)收購報廢或不能利用的各類機電設備,報廢的機動車輛和各內機械部件,配件等廢舊機電設備;
(四)回收和提取稀有貴重金屬;
(五)收購生活性廢舊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等零部件;
(六)收購其他金屬類廢舊物品。第二條 凡經營廢舊金屬收購的站(點),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儲存、保管物品的倉庫,配備符合規定的消防、防盜等安全設施。收購站(點)負責人,必須由主管單位正式職工擔任,并具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收購站(點)嚴禁聘用外來盲流人員作為從業人員。第三條 凡經營廢舊金屬收購的站(點),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經所在地縣區***機關審查批準,核發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后,方準營業。未經審查、核準***的廢品收購站(點)和其他單位、個人,禁止從事收購廢舊金屬業務。
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更改負責人等情況,應向原發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并辦理有關注銷或變更手續。第四條 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應建立健全嚴格的收購***、驗證、保管制度,收購中發現可疑人員、可疑物品或者***機關要求檢查的贓物,應及時向***機關報告,主動配合并扣留可疑物品、贓物,不得隱瞞、包庇。
凡到收購站(點)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者,企事業單位需持本單位出具的證明;個人需持有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和本人的居民***,收購站點必須認真***出售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稱、數量等以備查驗。第五條 禁止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收購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裝容器;
(二)個人出售的鐵路、供電、水利、通訊、市政、軍用設備或器材;
(三)報廢手續不全的成品、半成品;
(四)可疑物品或***機關通報查尋的贓物。第六條 禁止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對個人出售揀拾的生產性廢舊金屬實行專點收購。專點由物資、商業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鋼廠、鐵路工地、廠礦企業附近不準設專點。第七條 凡調運廢舊金屬出省,須持物資、商業(供銷)或***機關出具的證明。第八條 對無照經營、違法違章經營和違反本規定從事經營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視其情節輕重,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予以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安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廢舊金屬收購、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
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公路、通信、電力、水利、礦山、國防及其他生產領域中已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城鄉居民及企業事業等單位使用的生活資料和農村居民用于農業生產的小型農具中已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的金屬制品。第四條 縣級以上***機關負責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秩序;
(二)指導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負責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人的備案;
(四)組織廢舊金屬收購從業人員的治安培訓和教育;
(五)依法查處廢舊金屬收購、銷售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五條 縣級以上物資、供銷、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機關做好廢舊金屬收購業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
企業應對其產生的廢舊金屬加強治安防范管理。第六條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有經營所在地常住戶口。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從業人員,必須有所在地常住戶口或暫住戶口。第七條 設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人,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并須在三十日內向同級***機關備案。第八條 在鐵路、高速公路、飛機場、軍事禁區、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大型工礦企業和地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工地附近不得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確需設立的,須經縣級以上***機關批準。第九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人關閉、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經營范圍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并到原備案的***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十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必須懸掛企業名稱牌。
流動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第十一條 ***機關應加強對收購廢舊金屬從業人員的治安宣傳和遵章守法教育。第十二條 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不得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
嚴禁個人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第十三條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須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應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經辦人的姓名、住所、***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第十四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收購下列金屬物品:
(一)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
(二)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鐵路、公路、通信、電力、水利、礦山、測量等專用器材和城市公用設施;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五)國家明令禁止收購的其他金屬物品。
前款第(三)項所列金屬物品報廢后,由本系統回收利用,在本系統失去回收利用價值的,可持單位證明,向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銷售。第十五條 禁止收購廢舊金屬的從業人員唆使、串通他人進行違法收購活動。第十六條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人,應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責任制。
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人發現有出售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不得隱瞞包庇。第十七條 對執行本條例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或***機關給予表彰、獎勵。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關給予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治安防范制度的;
(二)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未懸掛企業名稱牌的。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機關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不查驗出售單位證明、不***或不如實***出售單位、經辦人及物品情況的;
(二)發現有出售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物品不向***機關報告的。
一、刪去第四條第三項。
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負責廢舊金屬收購企業和個人的備案”。二、第七條修改為:“設立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人,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并須在三十日內向同級***機關備案。”三、第九條修改為:“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人關閉、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經營范圍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變更***,并到原備案的***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四、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必須懸掛企業名稱牌。”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五、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六、刪去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第十八條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未懸掛企業名稱牌的”。七、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機關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不查驗出售單位證明、不***或不如實***出售單位、經辦人及物品情況的;
(二)發現有出售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物品不向***機關報告的。”八、第二十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其收購物及非法所得,可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扣留、沒收其收購物并沒收非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唆使、串通他人實施違法收購行為的,沒收其收購物及非法所得。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令
(第50號)
《關于修改〈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經市人民***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關于修改
《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決定對《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市人民***令第11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經營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的單位和個人,須到經營所在地的***分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管理工作,合理開發利用再生資源,防止盜竊犯罪,堵塞銷贓渠道,維護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金屬包括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舊機電設備及廠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可以利用的各種金屬邊角廢料等。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城鄉居民使用過的廢舊金屬工具、農具和自行車、人力車的金屬零部件以及生活性廢舊金屬器皿、裝飾品和迷信品等。
廢鋼鐵包括廢鋼、廢鐵、廢次鋼材和鋼鐵材料加工后的廢物等。
廢有色金屬包括銅、鋁、鉛、鋅、錫、鎳等材料的廢料、加工廢物、廢舊零件和廢舊包裝罐等。
廢舊機電設備包括廢、舊的或不能利用的各類機電設備、以及報廢的車輛船舶和各類機械零部件、配件與軍隊退役廢棄裝備等。第三條 廢舊金屬回收利用管理的原則是: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加強回收,合理利用。第四條 省計劃委員會設立甘肅省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收購經營的宏觀管理,在廢舊金屬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對全省的廢舊金屬回收、利用、加工進行統一管理,綜合平衡,組織協調,統籌安排,
(二)負責全省廢舊金屬回收、利用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的檢查落實,審批下達省供銷聯社、省物資局編制上報的廢舊金屬回收利用年度計劃;
(三)組織廢舊金屬回收、串換、加工利用與合理調撥;
(四)配合物價管理部門做好廢舊金屬的物價監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廢舊金屬出省審批工作。第五條 廢舊金屬的收購經營業務,仍由供銷和物資兩個系統承擔。
設立收購經營廢舊金屬專營企業,須經地(州、市)以上計劃委員會審批同意,并向***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特種行業***和企業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營業。第六條 除供銷、物資兩個系統外,不允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參與收購經營工作。
對現有收購廢舊金屬的集體單位和個體戶,由各級工商、***機關進行清理,并停止其廢舊金屬的收購經營活動。第七條 不準跨區域收購經營廢舊金屬。外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本省境內收購廢舊金屬。
廠礦、油田、鐵路、施工工地附近區域內不準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第八條 凡本省內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出售的廢舊金屬,一律由供銷、物資兩系統廢舊金屬回收部門設立的專點憑單位證明收購,不是專點的,不許收購。一律不許現金交易。
個人出售自用或揀拾的廢舊金屬,只能由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收購,其他收購站、點一律不得收購。
個人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必須持本人居民***或所在街道、村委會可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廢舊金屬收購單位憑證件***收購,無證件的一律不得收購。第九條 嚴禁從個人手中收購下列物品:
(一)鋼鐵、銅、鎳、鋁、鉛、鋅等生產性金屬原材料;
(二)鐵路、油田、供電、郵電、礦山、水利、測繪專用等器材;
(三)市政公用設施;
(四)軍用器械和設施;
(五)貴重稀有金屬;
(六)各類機械零部件。第十條 企業廢舊金屬實行內部回收。所有國營、集體企業的邊角廢料、更換報廢設施及設備、剩余材料等廢舊金屬,一律由單位內部統一回收后,由***回收部門按計劃統一上交調撥,不準進入回收市場。第十一條 以廢舊金屬為原料的加工企業所需廢舊金屬,由當地供銷、物資回收部門按當地計劃部門的計劃安排負責供應。加工企業不得直接設點收購廢舊金屬,不準自行串換,更不準與非廢舊金屬回收部門或個人簽訂收購合同,已簽訂的收購合同一律無效。第十二條 加強廢舊金屬購銷價格管理。凡國家實行最高限價的,必須執行最高限價,尚未實行限價的,由省物價委員會參照省計劃委員會再生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提出的參考價格核定本省的市場購銷價格,供省內執行,并在收購站、點張榜公布。
嚴禁抬價爭購和轉手倒賣,嚴禁變相提價買賣廢舊金屬。第十三條 凡以廢鋼鐵為原料的小電爐、小高爐,一律要經省、地計委審批,所需廢鋼鐵納入計劃供應。未經批準的供銷、物資部門不得供應廢鋼鐵。
第一條為加強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經營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以下簡稱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經營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單位,須經經營所在地的***分局、縣***局審查,符合規定的,由市***局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經營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的單位和個人,須到經營所在地的***分局備案。
禁止無證經營。第四條經營舊貨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經營的,須有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個人經營的,須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開具的證明。
(二)有符合治安管理規定的固定營業場所或物品存放場所。
(三)從業人員須有本市常住戶口。第五條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歇業、停業、轉業、搬遷、合并或變更經營項目及單位負責人時,應向原發證的***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第六條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業人員須有***機關發給的治安防范知識培訓合格上崗證。
(二)嚴格執行收購或寄售物品的***、審查、驗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購或寄售物品的***冊,以備查考。
(三)接到***機關的查物通知,應進行查找。發現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報告***機關。
(四)***機關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時,應予提借。
(五)對已收購、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遺棄的可疑物品,應單獨***造冊,妥善保管。遺棄的可疑物品交***機關處理。第七條不準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鐵路、石油、供電、通訊、軍用、市政公用等金屬設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經***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單位和指定的收購專點按核準范圍經營的除外。第八條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不準收購放射性、劇毒性物品的金屬包裝容器以及其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收購或寄售的物品。第九條寄售汽槍、***,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實行治安安全崗位責任制。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可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經營信托寄賣業的,予以查封,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2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一)項規定的,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二)、(三)、(四)、(五)項或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一的,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下罰款。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的,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的治安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經營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以下簡稱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開業后5日內須到經營所在地***分局備案。第四條 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歇業、停業、轉業、搬遷、合并或變更項目、單位負責人時,應在5日內向原備案的***機關報告。第五條 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舊貨業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機關的治安業務檢查。
(二)嚴格執行收購或寄售物品的***、審查、驗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購或寄售物品的***冊,以備查考。
(三)接到***機關的查物通知,應進行查找。發現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報告***機關。
(四)***機關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時,應予提借。
(五)對已收購、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遺棄的可疑物品,應單獨***造冊,妥善保管。遺棄的可疑物品交***機關處理。第六條 不準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和鐵路、石油、供電、通訊、軍用、市政公用等金屬設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單位和指定的收購專點按核準范圍經營的除外。第七條 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不準收購放射性、劇毒性物品的金屬包裝容器以及其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收購或寄售的物品。第八條 寄售汽槍、***,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實行治安安全崗位責任制。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對單位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2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五)項或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之一的,由***機關處以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的,視情節輕重,由***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1990年10月6日發布、1997年12月17日修訂發布、2002年1月18日再次修訂發布的《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托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市人民***令第50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吉林市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范圍內購銷、聯營、串換、協作、開發國家指令性計劃以外的黑色金屬材料、有色金屬材料、冶金料、廢舊金屬材料等金屬材料(以下簡稱鋼材)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鋼材市場交易在國家的調控下,有領導、有組織地進行。市場交易要公開化、票據化、規范化、法制化。
組建鋼材市場交易必須堅持管理者和經營者相分工的原則。第四條 市物資局是市人民***鋼材市場的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的鋼材市場。日常工作由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其職責為:審查經營條件、辦理鋼材外運證明手續。組織實施有關鋼材市場的各項規章和管理辦法,統一管理鋼材市場的各種圖章。第二章 經營范圍和資格第五條 申請經營鋼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主管部門的正式批準文件,填寫《吉林市鋼材進場經營中申請***表》,向物資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核發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后,方可進場經營。第六條 物資供應企業要嚴格按物資管理部門確定的分工和營業執照確定的經營范圍組織購銷。
工業主管部門的供應機構,只能供應本系統企業使用的鋼材。
生產企業的銷售機構,可以批發零售本企業生產的鋼材第七條 下列鋼材必須在鋼材市場內經營:
(1)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
(2)使用鋼材的單位庫存剩余的;
(3)回收部門用廢舊金屬加工的;
(4)進口購進的;
(5)企業用自銷產品串換的;
(6)企業間互相調劑、串換的;
(7)有關部門搞協作或補償貿易購進的。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八條 經營鋼材都必須進入鋼材市場進行交易,嚴禁場外交易。
所有的交易活動都必須在市場的管理和指導下進行。第九條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生產建設單位,需要銷售其超儲、積壓及企業自行加工,進口串換等鋼材時,必須報市鋼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批,必須在鋼材市場內銷售。第十條 生產企業按季度、品種、規格完成國、省、市指令性計劃任務后自銷鋼材的也必須進入市場。第十一條 經營再生鋼材回收的企業嚴禁從個人手中購買鐵路、油田、供電、礦山、城市公用和軍事設施上的專用鋼材。
向個人收購非生產用鋼材,嚴格執行專點收購和***制度。第十二條 承擔計劃供應任務的物資供應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計劃,不準擅自截留或轉計劃外銷售。計劃內物資轉計劃外銷售的必須經計委、物資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在交易大會上簽訂的鋼材交易合同,必須由鋼材市場統一簽證,并經鋼材市場審核加蓋“吉林市鋼材市場合同簽證章”方可生效。第十四條 物資經營企業要逐步推行對生產建設單位實行定時、定量、定品種的承保和承包配套供應鋼材。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用短線品種搭配滯銷品種;不得倒賣經營許可證、批件、訂貨合同、發票、提貨單,不得從企業套購緊俏鋼材轉手倒賣,不得為非法經營單位和個人提供帳號、代定合同、代開發票。第十六條 銷售鋼材必須有一定量的庫存,必須有合法的進貨憑證,嚴禁指控賣空。第十七條 進入市場交易的鋼材,要有質量保證書、化驗單、產品合格證。
偽劣、過期報廢和國家公布的淘汰鋼材,不準進入市場銷售。第四章 價格及收費管理第十八條 銷售鋼材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和收費標準。國家有最高限價的,必須執行最高限價,沒有最高限價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鋼材調劑串換、委托代辦、代購代銷可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第二十條 進入交易市場經營鋼材的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第二十一條 在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要明碼標價、一貨一簽。第二十二條 購銷業務核算,一律通過銀行轉帳或商業匯票,不得支付現金(小額除外),不得搞兩票,支票加現金逐筆業務開兩張發票的方式結算。
凡進入市場經營的單位,必須憑市場交易合同,通過銀行辦理貨款結算。第二十三條 經營鋼材必須使和稅務部門印制的“吉林市鋼材市場專用章”的發票。第五章 運輸管理第二十四條 凡需向外發運鋼材的,必須向市物資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蓋有“吉林市鋼材市場運輸專用章”的運輸證明辦理發運手續后,方可運輸。
需要向省外發運鋼材的,必須持市運輸證明,到省鋼材辦理出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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