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貴陽水泥今日價格一覽表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貴州今日水泥價格最新行情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建筑業的技術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劑等成分,經計量集中拌制后,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承包資質。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備。第六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生產與供給的有關規定、標準及相關管理規程,并向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第八條 運輸預拌混凝土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灑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區河道內。第九條 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相互串通操縱預拌混凝土市場價格。第十條 搶險救災等緊急工程需要預拌混凝土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第十一條 除有特殊要求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原料供應單位。第十二條 專用預拌混凝土散裝水泥罐車、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等運送預拌混凝土的車輛在運送預拌混凝土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現場勘驗后,先卸載后接受處理。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接受并配合監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法處罰。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或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其他區、縣(市)人民***所在地、旅游區(點)和市人民***確定區域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塵污染。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筑垃圾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第三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城管、林業綠化、土地、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會同建設、城管、林業綠化、土地、交通等部門制定本市揚塵污染防治的實施方案。
各區、縣(市)人民***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按照全市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治揚塵污染。第五條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承包或者發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施工前15日內,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污染防治申報***,并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從事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將經審核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報當地建設、施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房屋建設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圍攔高度最低不少于2米);工程腳手架外側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2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三)施工工地進出口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四)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五)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現場攪拌混凝土;
(七)在中心城區范圍內,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符合《貴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八)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九)閑置3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村民自建住宅除外),施工單位應當對其***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第七條房屋拆除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7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采取灑水或者噴淋等防塵措施;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第八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2日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三)新、改、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要干道,應當鋪設改性瀝青路面。第九條從事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十條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砂石、煤灰、水泥等物料的,應當密閉運輸、車身清潔,不得超載和***運輸,并嚴格執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貴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貫徹落實“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地、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及職工***培訓;
(五)協調和處理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散裝水泥大中型項目進行規劃及審核;
(七)負責對散裝水泥行業社會團體進行業務指導。第五條 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新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的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
有關部門對擴建、改建、新建進行設計審查時,未達到要求的,不予批準建設。第六條 城市人民***應積極發展商品混凝土,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限制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
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盡量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裝水泥,具體比例由當地城市人民***確定。
大中型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應分別達到60%和80%以上。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檢驗、計量等項工作的管理,建立有關制度,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第八條 運輸和使用散裝水泥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裝卸、運輸、儲備、使用設施和設備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防止污染環境。第九條 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攪拌車及其他散裝水泥專用設備在城區運行、安裝和使用時,***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辦理有關手續。散裝車及設備外觀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第十條 國家規定的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依照下列標準征收:
(一)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繳納2元專項資金;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2元專項資金。
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每噸繳納5元專項資金。第十一條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地、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或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其中,貴州水泥廠、貴州水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市水泥廠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或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后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有關單位代征。
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其專項資金由購入地的地、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或委托有關單位代征。
專項資金實行代征的,代征單位按實際入庫數額的0.2%提取代征業務費。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按季繳納,季后10日內必須繳納。
征收和代征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四條 按規定征收的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就地繳入國庫。具體繳庫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地、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收取的專項資金按征收數額的10%上繳,作為全省集中調劑使用。專項資金上繳省的部分就地按比例繳入省級金庫。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屬于***性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體規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推廣;
(三)散裝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四)代征業務費開支;
(五)獎勵發展散裝水泥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
(六)與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一、對12部省***規章予以廢止。二、對6部省***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貴州省人民***決定廢止的省***規章
??????2.貴州省人民***決定修改的省***規章
??????3.修改后的省***規章文本
附件1
貴州省人民***決定廢止的省***規章
一、貴州省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二、貴州省木材經營管理辦法
三、貴州省企業新產品暫行管理辦法
四、貴州省實施《鹽業管理條例》辦法
五、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六、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
七、貴州省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管理辦法
八、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暫行條例》辦法
九、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十、貴州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辦法
十一、貴州省污染物排放申報***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
十二、貴州省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附件2
貴州省人民***決定修改的省***規章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建筑業的技術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劑等成分,經計量集中拌制后,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三條 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預拌混凝土***承包資質。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備。第六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生產與供給的有關規定、標準及相關管理規程,并向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第八條 運輸預拌混凝土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灑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區河道內。第九條 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相互串通操縱預拌混凝土市場價格。第十條 搶險救災等緊急工程需要預拌混凝土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服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第十一條 除有特殊要求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原料供應單位。第十二條 專用預拌混凝土散裝水泥罐車、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等運送預拌混凝土的車輛在運送預拌混凝土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主管部門現場勘驗后,先卸載后接受處理。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接受并配合監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法處罰。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或者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罰。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建筑業的技術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劑等成分,經計量集中拌制后,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經貿、工商、環保、***、價格、質監、城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持有《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后,應當在領證之日起15日內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 云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小河區的下列建設項目除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以外,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建筑;
(二)磚混結構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中一次性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項工程;
(三)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第六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但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或者無法滿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第七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生產與供給的有關規定、標準及相關管理規程,并向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出具產品質量試驗報告單。第九條 運輸預拌混凝土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漏灑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區河道內。第十條 禁止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相互串通操縱預拌混凝土市場價格。第十一條 搶險救災等緊急工程需要預拌混凝土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第十二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時,應當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設計、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原料供應單位。第十三條 專用預拌混凝土散裝水泥罐車、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等運送預拌混凝土的車輛在運送預拌混凝土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部門現場勘驗后,先卸載后接收處理。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預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接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工程造價0.5%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不超過5萬元。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或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城管、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第六條第一、二、三款中的“商品混凝土”修改為:“預拌混凝土”。二、第十條修改為:“國家規定的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屬于***性基金,依照下列標準征收:
(一)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繳納1元專項資金;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每使用1噸袋裝水泥,繳納2元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三、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或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其中,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建設概算預計袋裝水泥使用量預繳專項資金,并在工程竣工之后,憑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袋裝水泥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地方財政部門和原預收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后,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工程建設使用袋裝水泥應當繳納的專項資金,不得向施工單位重復征收”。
第十一條第三款刪除。四、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征收或代征專項資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性基金專用票據”。五、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袋裝水泥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建設單位計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六、第十六條修改為:“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末節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圍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代征手續費;
(七)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一)、(二)、(三)、(四)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0%”。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散裝水泥管理部門的管理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設備建設項目屬于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科研開發項目的,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九、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漏繳或不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或受委托的征收單位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辦公室責令其限期繳納,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貴陽水泥今日價格一覽表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