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開始,有社交媒體視頻爆料,上海一社區強制要求居民交出鑰匙,并進入居民家中開展入戶消殺。有學者研究后認為,這種行為是“屬于違法侵入居民住宅的行為”,且“法律法規并沒有授權任何人能闖入私宅進行入戶消殺”。那么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法條原文,對“入戶消毒”是怎么規定的吧。
一、對被病毒污染的場所,法律明確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也明確要求:“對被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等按照要求進行消毒,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消毒的,由疾控機構進行強制消毒。”這里的場所并未作任何限定,無疑也包含了居民家里。因此,任何單位和公民對自己被病毒污染的單位和家里進行消毒是一項法定義務,若拒絕履行該義務,本身就可能涉嫌違法。
二、強制消毒措施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和條件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強制消毒的使用具有典型的高壓性強制性,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對“強制消毒措施”的使用亦規定了一定的前置條件。
第一,在使用對象上有限定性。即只能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使用,不能對沒有病毒污染的場所使用,而場所是否有病毒污染,需要由***公共衛生機構進行判斷。
第二,在使用程序上具有條件性。即只有在陽性患者拒絕履行終末消毒義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強制手段。具體來說,當陽性患者家中需要進行終末消毒時,應當首先要求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疾控提出的衛生要求自行消毒(實務中,更多的做法是由疾控部門經患者同意后代為上門進行終末消毒)。而在陽性患者拒絕自行消毒、代為消毒等情況下,為了公共衛生健康,疾控部門可采取強制消毒措施。
三、對私宅入戶消毒措施的特殊保障
與一般公共場所相比,私宅有其特殊性。法諺云“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私權利和公權利之間本身是有嚴格的界限。因此,在相關部門為了公共衛生健康,決定對私宅采取強制消殺時,要特別注意方式***,盡最大可能以柔性方式爭取居民的理解和同意。此外,在消殺中尤其要注意居民家中私人物品的保護問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