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兄弟
難道還比不過堂兄弟?
個中緣由可不簡單
“親弟弟”的財產該如何處置
蔣大與蔣二(皆為化名)系同胞兄弟,兩人原本在上海工作和生活。蔣二一生未婚,也未生育子女。
2002年5月,蔣二因接受胃部切除手術提前辦理了退休手續,回到故鄉江蘇宜興,此后一直與堂弟蔣君一家在一起生活,由堂弟夫妻照顧蔣二的生活起居。
2016年,蔣二在上海承租的公租房屋被征收,于次年1月分得拆遷安置款260萬元。當天,蔣二將其中的75萬元通過轉賬的形式給了哥哥蔣大的女兒,次日向堂弟蔣君轉賬180萬元。
2021年4月,蔣二因肺癌去世,其身后事由堂弟蔣君一手操辦。
為了繼承親弟弟蔣二生前的財產,哥哥蔣大將同母異父的弟弟陳某和堂弟蔣君告上法庭,要求堂弟蔣君返還蔣二的180萬元遺產。案件審理過程中,蔣大、蔣二兩人的弟弟陳某表示放棄繼承。
原告蔣大訴稱,蔣二租賃的公租房屋被征收時,自己(蔣大)也居住在內。弟弟蔣二此前轉賬的75萬元(即轉賬給蔣大女兒的75萬元)就是為了給其解決居住問題。而另外的180萬元,則是蔣二交由蔣君代為保管的款項。蔣大還稱,由于蔣二一直跟蔣君生活在一起,蔣二的財產全都被蔣君控制,這才導致在蔣二離世后,自己身為蔣二的親哥卻無法繼承蔣二的遺產。
對于蔣大的說法,堂弟蔣君并不認同。他表示,自從堂兄蔣二2002年提前退休回鄉后,近20年的時間里,都是由他跟妻子悉心照顧,蔣大訴請的180萬元正是堂兄為了感謝其多年的照顧而贈與的財產。
隨后,蔣君還向法庭提供了當地村委會、鄰居出具的證明,證明自己照顧蔣二多年的事實,并提供了一段蔣二于2021年3月臥病在床時錄制的視頻。視頻中,蔣二親口表示將自己的財產都交給蔣君,與其他人無關。
法院:案件涉及的180萬元財產
并非“遺產”
經審理,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涉及的180萬元財產發生于2017年1月,且已轉賬,不在蔣二的賬戶內,非其死亡時留下的財產,不符合遺產的特征。
而蔣二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蔣二將180萬元轉賬給堂弟蔣君,結合其與蔣君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及蔣二死亡前的視頻錄像,足以認定該180萬元為蔣二生前贈與蔣君的財產。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親哥蔣大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繼承”需分辨
所涉財產是否為遺產
本案中,蔣大作為蔣二的親哥,確有繼承權。但其訴請的180萬元“遺產”,在蔣二生前就已由其本人處分完畢。且根據蔣二生前錄制的視頻,也可證明該筆款項是蔣二生前對堂弟蔣君的贈與,所以蔣大訴求中的180萬元并不屬于蔣二的遺產。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自然人死亡前已經處分的財產并非遺產,亦不能進行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完成后,非特殊情況不得撤銷。所以,蔣大也無權要求蔣君返還該案中的180萬元。
來源:CCTV今日說法
【來源:陜西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