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惠文(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州大學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河北法學》2022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要樹立整體主義法治觀和整體主義治理觀,科學解讀《民法典》中行政權運行規范。《民法典》規定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具有目的性和終極性,是行政法治的基礎,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學術界要為行政權的權限和行使提供民法的解釋路徑,要更多運用民法思維去詮釋和解決行政問題。民法學者應當與行政法學者一道,以《民法典》基本內容為依據,以民事權利保護為中心,以民行交叉問題的合理解決為目標,構建人格行政法、家庭行政法、組織行政法、財產行政法、契約行政法和損害救濟行政法的行政法體系。
關鍵詞:民法典;行政權;民行交叉;國家治理;行政法體系
目次
一、民事主體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
二、民事權利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
三、民事法律行為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
四、民事責任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
五、《民法典》行政權運行規范的理論反思
結語
《民法典》并不是純粹的私法,而是包括了大量的行政權運行規范。《民法典》共使用了184次“***”、13次“批準”、2次“行政許可”和1次“備案”。《民法典》共使用了5次“國家機關”、1次“行政機關”、6次“有關機關”、9次“民政部門”、8次“有關部門”、21次“***機構”和7次“主管部門”。《民法典》很多條款涉及行政***、行政備案、行政審批、行政指導、行政協議、行政給付、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強制、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民法典》中的行政權運行規范,是經過專家多次討論,經過人大代表多次審議形成的,需要認真對待。
對民法與行政法的交叉問題,民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均進行了較多的研究。如有民法學者認為,物權的排他性就是劃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不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國家的干涉。***針對市場準入問題,實施負面清單制度,既是私法自治精神的具體落實,又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重要保障。編纂民法典務必注意行政的因素,并重點關注物權變動中的行政因素、建造建筑物中的行政因素和合同效力中的行政因素。出于國家治理、社會服務、市場調控的需要,包括行政權在內的公權力及為其提供依托的公法規范會有機地介入物權法,在物權領域形成公私法攜手調整的格局。要從民法學視角下行政許可的類型區分出發,以法律規范的類型區分和體系建構為依托,確定行政許可的民法意義。行政法學者認為,物權排斥行政權、行政權確認物權、行政權保護物權、行政權消滅物權、行政權創設物權等。《民法總則》中的“行政法條款”,應當采用以私主體為中心的立法范式,彰顯民事規范屬性。在保障個人權利實現、維護社會秩序的過程中,需要行政法主動適應、對接民法典,讓兩者相互銜接,而非各行其道。《民法典》是依法行政的依據,其中一些條款劃定了公權力的邊界,對某些行政行為直接提出了要求。礦業權具有行政特許屬性和民事物權雙重屬性,礦業權法律關系融合了行政性因素和契約性因素,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共治,實現國家干預和私人自治的適當平衡。
上述研究成果,更多是從立法角度研究,更多是從宏觀上闡述,沒有針對《民法典》行政權運行規范。為此,本文從《民法典》文本出發,采用法律解釋學的***,依次闡述民事主體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民事權利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民事法律行為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民事責任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最后從理論上分析《民法典》與行政權的關系,提出整體主義的治理觀和整體主義的法治觀,提出以民事權利保護為中心的行政法學體系。
一
民事主體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
“自然人”的概念,具有鮮明的自然法思想,具有制約行政權的天然潛質。在我國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具有較強行政強制色彩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要以“自然人”概念為介質,通過《民法典》相關條款的解釋,在民事領域全面貫徹人人平等觀念。行政***并不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成立、變更和終止的必備要件。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從法律解釋看,可以追溯至協議成立之日。不符合***條件但進行了行政備案的社會組織,具有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需要行政審批才能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嚴格限縮在特定的領域。
(一)民事主體與行政***
1.自然人與行政***
《民法典》第25條對住所的認定,除了依據戶籍***,還承認居住證和港澳通行證等“其他有效身份***”。該條具有法律適用的重大意義,可以類推適用于其他領域。自然人出生***、死亡***是通過戶籍***實現的,而目前的戶籍***仍然具有城鄉二元的色彩。受制于歷史因素,城鎮戶籍人口和農村戶籍人口、本地戶籍人口與外地戶籍人口,在資源配置中仍然存在諸多的不平等。2015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在相關城市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基于“自然人”的自然權利,《民法典》第25條規定的以居住地為中心的法條意旨,具有廣闊的適用空間。在類似領域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25條,如要逐步允許自然人在居住地結婚、離婚、收養、就學、就醫等。《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國函〔2021〕48號)規定,在河南等試點地區,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機關申請辦理婚姻***。這是全面實施《民法典》的重大舉措,弱化了戶籍***的效力,強化了居住證的效力,弱化了不必要的行政強制,強化了自然人平等理念,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基于“自然人”的自然法思想,要全面實施城鄉居民人身損害一元化的賠償標準。2019年4月發布的《***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指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從法律適用看,可以對《民法典》第1180條“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城鄉賠償標準要統一。
2.法人、非法人組織與行政***
《民法典》第78條“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不能僅從文義上解釋。從市場決定作用的改革目標看,從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看,當事人意思是營利法人成立的決定性因素。法人***只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而不是一種賦權行為。法人成立時間屬于當事人自治事項,而不是***管制對象。根據《民法典》第75條,營利法人成立前的民事活動,由成立后的營利法人承受,因此從體系解釋看,營利法人成立的時間就應當溯及當事人協議設立營利法人之時。根據《公司法》第210條,未經***,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公司***機關可以給予行政罰款。然而,根據《民法典》第153條,未經***的公司,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必然無效。2021年8月頒布的《市場主體***管理條例》第19條和第20條規定,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業主體***申請,***機關要當場進行***,并簽發營業執照。據此,***申請之日,就簽發營業執照,大大提高了***效率,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從更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除需要行政審批的特殊領域,營利法人成立時間不能限定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時,而要根據情況,追溯至當事人提交申請之日,乃至當事人協議成立之日。
《民法典》第72條“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時,法人終止”中的“清算結束”,應當做相對寬松的解釋,不能僅從文義上解釋。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改革。簡易注銷***只需要全體投資人承諾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并不需要進行嚴格的清算程序。這是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嘗試,充分尊重了企業自***,提高了注銷***的效率。從司法政策選擇上,要降低法人注銷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強制。
《民法典》第63條和第103條分別規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但沒有規定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備案。實踐中,實行社會組織***與備案的雙軌制,對尚未達到***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先選擇備案,等其達到相關條件后,再進行***。如《安慶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社區社會組織***與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東莞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備案的社會組織,雖然不符合依法***的條件,但畢竟進行了備案管理,應當視為民事主體。從解釋論上,可以將社會組織的備案,視為一種***類型。
(二)民事主體與行政審批、行政指導
1.自然人與行政審批、行政指導
《民法典》雖然刪除了《婚姻法》第2條第3款“實行計劃生育”的規定,但一些條款仍然保留了對人口增長一定程度的控制。如《民法典》第1100條第1款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該條來源于2021年修改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第1款“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立法用語雖然是“提倡”,具有行政指導的性質,但聯系上下文,實際是具有“行政審批”的性質。根據2021年修改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條,違反規定多生育子女,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繳納社會撫養費雖然不是行政罰款,但起到與行政罰款類似的作用,長期是限制人口增長的重要措施。
2021年8月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可以收養的子女數量,是否因此發生變化,需要合理的解釋。本文認為,作為特別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能突破作為基本法的《民法典》的明文規定。雖然《民法典》第1100條采用的是“可以”的情態動詞,但《民法典》第1098條采用的“應當”的情態動詞。收養屬于擬制父母子女關系,屬于特殊的情形,并不會對人口政策產生較大的影響。況且,《民法典》第1100條第2款規定,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等,可以不受收養數量的限制。因此,從《民法典》解釋適用看,三胎政策落地后,要繼續對無子女的收養人,作出只收養兩名子女的限制,對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作出只收養一名子女的限制。這是維護《民法典》權威,切實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2021年修改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刪除了多生育子女,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國家某種意義上要實施鼓勵生育的政策,要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因此,要適時啟動《民法典》第1098和第1100條的修改,切實保護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2.法人、非法人組織與行政審批、行政指導
《民法典》第58條第3款規定,特殊法人的設立,需要行政審批。該條是法人設立的許可主義,適用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等特殊領域。根據《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營利法人的成立采取負面清單的模式。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安全法》《高等教育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食品藥品生產企業、民辦高校和醫療機構的設立,需要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從改革趨勢看,非營利法人的成立,同樣應當采取負面清單的模式。需要指出的是,法人的設立人為成立需要審批的法人而達成的協議,并不是無效的或效力待定的。類推適用《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該協議整體是有效的,只是報批義務條款沒有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277條第2款,地方人民***有關部門要加強行政指導,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幫助,并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這主要是應對業主大會召開難和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現狀。《2018年河南省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報告》顯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平均只占全部小區的9%。《民法典》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住建部門對已經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實施備案管理,在保障業主自治權利的基礎上,加強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備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明確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類型,可以行使《民法典》第286條第2款規定的相關職責。當然,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因程序不合法,可以被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
二
民事權利與行政權關系的解釋適用
民事權利涉及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住建部門、***部門、民政部門、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國資委、衛健委和人民銀行等行政機關的具體職責。民事權利與行政***、行政監管、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救助等具有密切的關系。行政權創設民事權利、變更民事權利、限制民事權利、消滅民事權利、公示民事權利、行使民事權利、確認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不得干預民事權利。
(一)財產權利與行政***、行政管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要弱化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行政屬性,適時由交通運輸部門統一***,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實現制度的漸進式創新。不動產冒名處分,原則要保護原權利人,在特殊情形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第311條,保護交易第三人。財產權行使“不違反法律”即可,不需要“依法”進行。從《民法典》第117條和第245條的解釋看,具有準所有權屬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征收的對象,可以實施非緊急情況下的常態征用。
1.財產權與行政***
不同性質的財產***,具有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屬性。不動產***的行政屬性最強,動產抵押的民事屬性最強。目前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具有較強的行政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7條,先交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的買受人,優先于先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買受人。該條是對《民法典》第224條和225條的解釋,具有現階段的合理性。未來應當以民事屬性***為改革目標,實行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統一***,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這樣就可以在《民法典》框架下,實現特殊動產***制度漸進性的變遷,突出交易安全的保護,優先保護先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買受人。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統一承擔動產和權利擔保***的職責,目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在不動產統一***、動產統一***和特殊動產統一***的基礎上,設立財產***局是下一步改革的目標。財產***局只能解決財產統一***問題,不能解決身份統一***問題,不能解決社團統一***問題,因此設立民商事***局是遠期改革的目標。保護第三人的私權公示理論、***機構設置的大部制理論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大數據理論,是設立民商事***局的理論基礎。
假冒他人身份進行不動產的***或抵押,并辦理了不動產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抵押權證。此時,優先保護原權利人,還是交易第三人,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冒名處分不動產的合同,不是無效的,不是可撤銷的,也不是效力待定的,而是不成立。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要推定保護原權利人,保護交易第三人僅僅是例外。冒名處分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犯罪的受害人是交易第三人。交易第三人原則要通過刑事追贓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民法典》沒有規定交易安全原則,只是在一些具體制度設計中體現了交易安全的理念。《民法典》第86條雖然采用了“交易安全”的表述,但該條更多是倡導性規范,不能直接作為裁判規范。《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的不動產善意取得,是以不動產***公信力為基礎,以***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為前提。在冒名糾紛中,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即使辦理了不動產***轉移***或抵押***,也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如果在特殊的案件中,要保護交易第三人,從法律適用看,只能類推適用《民法典》第311條或第172條。而類推適用要嚴格遵循關鍵要素基本相似的原則,不能任意擴大使用。如果冒名行為人帶著被冒名權利人的***或戶口簿原件,帶著不動產權證的原件,去辦理不動產***手續,再加上其他合理信賴因素,就有可能保護交易第三人。
2.財產權與行政管制
由于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市場監管、文物保護等原因,財產權受到行政權越來越多的影響。財產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還是在法律禁止范圍外均可行使,是兩種不同的立法觀念。《民法典》第240條對所有權的定義,采用的是“依法”的表達。然而,《民法典》第8條規定了“不得違反法律”的不違法原則,揚棄了《民法通則》第6條“必須遵守法律”的合法原則。根據體系解釋,《民法典》第240條中的“依法”應解釋為“不違反法律”。機動車單雙號限行,一定程度解決了交通擁堵問題,但限制了所有人的所有權。目前機動車限行基本都是根據政策文件確定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都需要再討論。
3.財產權與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民法典》第117條規定,征收的對象是“不動產或者動產”。《民法典》第243條將征收對象表述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這兩條中的“不動產”有很大的包容性。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到期后再延長30年。宅基地使用權沒有確定的期限,某種程度上具有準所有權的屬性。因此,從法律解釋的角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等作為征收的對象,有利于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245條規定的是緊急征用,局限于“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而《民法典》第117條規定的征用,并沒有限定緊急情況,只是強調公共利益。因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因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范圍的劃定或者擴大,因國防需要,因進行軍事演習、訓練等,可以征用不動產和動產。因此,從法律解釋的角度,應當明確承認特殊事項的常態征用。疫情防控等需要,實施知識產權的強制許可與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征用,具有功能的相似性。在缺少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民法典》第245條的規定進行解釋適用。
(二)人身權利與行政***、行政管制、行政給付、行政救助
要充分考慮《民法典》姓名權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限制更改姓名的各種規章制度,充分保障自然人更改姓名的權利。婚姻的本質不是***,而是結婚的合意,因此要對事實婚姻予以一定程度的保護。代孕涉及人格尊嚴,在立法沒有明文允許的情況下,應當解釋為禁止。民政部門在離婚冷靜期的當事人應當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向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和組織進行了緊急救助,有權要求國家支付必要的費用,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1.人身權與行政***
《民法典》第1016條從姓名權的角度,對自然人更改姓名辦理***手續作出了規定。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戶口***條例》,對姓名的初始***和變更***,作出了原則規定。1958年4月***部治安管理局制定的《***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條例的初步意見》第9條,對姓名的變更采取了嚴格限制的立場,沒有充分理由,不允許更改姓名。《黑龍江省***廳關于規范常住戶口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山東省戶口***管理規范(試行)》《江西省常住戶口***管理規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浙江省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福建省居民戶口***管理辦法》等地方規定,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基本精神都是將更改姓名的事由,限定在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易造成性別混淆、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在同一單位重名等特定情形。甚至有地方對姓名的更改,進行時間的限制。如《浙江省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71條規定,變更姓名未滿三年再次申報變更姓名***的,不予辦理變更姓名***。這樣一來,普通自然人很難改姓名。法院也采取從嚴的立場,對于很多姓名變更的申請均不予支持。如“小妹”諧音存在易造成受歧視或傷及感情,申請改名,未得到支持。對姓名更改予以一定限制,如限制被終生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正在被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更改姓名等,可以節約行政管理成本,具有合理性。然而***部及其地方***頒布的上述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普通人更改姓名予以嚴格的限制,違反了比例原則,應當及時予以修改。司法裁判應當充分考慮從《民法典》的規定,充分保障自然人更改姓名的權利。
《民法典》只規定了以***為要件的婚姻制度和收養制度,而沒有規定未***的同居制度和事實收養制度。基于誠信原則,法律也要對事實婚姻和事實收養予以一定程度的保護。首先,同居產生的人身權益和事實收養產生的人身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112條“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中的“等”,具有兜底性功能,可以作為事實婚姻、事實收養等相關權益保護的法律依據。其次,同居產生的財產權益和事實收養產生的財產權益,也應當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民法典》第308條規定,“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共有推定為按份共有。該條中的“等”,同樣具有豐富的內涵。同居關系不能簡單按照合伙關系處理,不能簡單按照按份共有。沒有辦理***手續的收養,并不是當然無效的。收養最重要的是收養的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收養的實質性要件,不宜輕易認定無效。最后,《民法典》第1041條第3款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從法律解釋的空間,應當保護同居關系中的弱者權益,保護事實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2.人身權與行政監管
為了維護個人尊嚴和社會公共利益,人體醫療試驗、人體胚胎管理、人體基因管理等方面,有很多行政管制的法律規范。臨床試驗涉及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因此不能完全由當事人自愿,《民法典》設置了行政審批程序。人體醫療試驗中的行政審批,是觀察生命健康權與行政權關系的重要窗口。《民法典》第1009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要遵守行政監管的相關規定。該條是原則性的規定,為科學界定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管理中的行政權,提供了基本的依據。人體基因、人體胚胎利用,應當秉持自由與管制并重的理念,突出個人權益與公共倫理的平衡。代孕是否合法,是人體胚胎行政監管面臨的重大問題。我國目前還缺乏調整早期人類胚胎的法律,目前主要有《人類***庫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等部門規章。《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曾經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最后通過的立法文本將此條款刪掉。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代孕合法。代孕涉及人格尊嚴,在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前,不宜通過法律解釋予以認可。因此,目前代孕仍然是違法的,代孕協議仍然是無效的。
3.人身權與行政給付
根據《民法典》第32條、第34條和第36條,必要時,民政部門應當作為監護人,或者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民政部門肩負著國家監護的職責,彌補了家庭監護和社會監護的不足。這充分展示了新型的行政權觀念,凸顯了現代國家治理的新理念。民政部門沒有專門的人員,往往將需要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給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收留、撫養。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只是未成年人的照顧人,而不是監護人。從《民法典》國家監護制度的落實看,應當在中央和地方層面,設立專門的國家監護中心,監護對象包括未成年人和失智的老年人等。國家監護中心要明確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的職責分工,還要探索家庭寄養等方式。
行政權在離婚冷靜期內,是否要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等公共服務,是需要討論。婚姻家庭是社會生活的細胞,是國家保護的對象。作為國家公權力組成部分的行政權,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婚姻家庭的自治權利,負有不得干擾、侵犯婚姻家庭的義務,另一方面要合理滿足婚姻家庭領域的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務,關照婚姻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因此,從《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的本意出發,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4.人身權與行政救助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保護,不僅是私法的使命,也是公法的使命。根據《民法典》第1005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部門、民政部門和衛健委等行政機關,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部門的救助義務,主要是處理與人身權益保護相關的各種行政違法行為或刑事違法行為。民政部門主要對生活危困人員提供救助供養,對突發災害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員,提供臨時救助。國家衛健委下屬的衛生應急辦公室,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有救助義務。***部門、民政部門和衛健委等行政機關不履行緊急救助義務,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和組織進行了緊急救助,等于替國家履行了義務,參照《民法典》第979條,對國家有關部門享有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