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3.1
建筑、廠房、倉庫、商場以及寫字樓這些地方都應該會有消防應急疏散照明。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營業(yè)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chǎn)場所及疏散走道。
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后,仍然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本條規(guī)定了建筑內應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這些部位主要為人員安全疏散必須經(jīng)過的重要節(jié)點部位和建筑內人員相對集中、人員疏散時易出現(xiàn)擁堵情況的場所。
對于本規(guī)范未明確規(guī)定的場所或部位,設計師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從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需要出發(fā)考慮設置疏散照明,如生產(chǎn)車間、倉庫、重要辦公樓中的會議室等。
二、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lx;
2、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lx;
3、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規(guī)定的區(qū)域均為疏散過程中的重要過渡區(qū)或視作室內的安全區(qū),適當提高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條件,有效減少人員傷亡。
本條規(guī)定設置消防疏散照明場所的照度值,考慮了我國各類建筑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影響人員疏散的問題,參考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但仍較這些國家的標準要求低。因此,有條件的,要盡量增加該照明的照度,從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yè)面的.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等是要在建筑發(fā)生火災時繼續(xù)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應急照明的照度值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這些場所一般照明標準值參見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guī)定。
四、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五、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qū),不應大于1.0m。
應急照明的設置位置一般有:設在樓梯間的墻面或休息平臺板下,設在走道的墻面或頂棚的下面,設在廳、堂的頂棚或墻面上,設在樓梯口、太平門的門口上部。
對于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位置,是根據(jù)國內外的建筑實踐和火災中人的行為習慣提出的。具體設計還可結合實際情況,在規(guī)范規(guī)定的范圍內合理選定安裝位置,比如也可設置在地面上等。總之,所設置的標志要便于人們辨認,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時目視前方的習慣,能起誘導作用,但要防止被煙氣遮擋,如設在頂棚下的疏散標志應考慮距離頂棚一定高度。
目前,在一些場所設置的標志存在不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規(guī)定的現(xiàn)象,如將“疏散門”標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標成“非常口”或“疏散口”等,還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亂等。因此,有必要明確建筑中這些標志的設置要求。
對于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設計還要根據(jù)標志的大小和發(fā)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員在較低照度條件清楚識別的原則進一步縮小。
六、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shù)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shù)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qū)。
要求展覽建筑、商店、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電影院、劇場和體育館等大空間或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設計,應在這些場所內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疏散指示標志。該標志是輔助疏散指示標志,不能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標志。
合理設置疏散指示標志,能更好地幫助人員快速、安全地進行疏散。對于空間較大的場所,人們在火災時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難以看清較大范圍的情況,依靠行走路線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可以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縮短到達安全出口的時間。
七、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GB17945的規(guī)定。
八、燈具的選擇,參考《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GB51309-2018
(1)燈具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應選擇采用節(jié)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b、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
c、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yōu)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huán)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d、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應選擇A型燈具;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e、燈具面板或燈罩的材質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除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鋼化玻璃外,設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標志燈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質;
2)在頂棚、疏散路徑上方設置的燈具的面板或燈罩不應采用玻璃材質。
f、標志燈的規(guī)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g、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h、標志燈應選擇持續(xù)型燈具。
i、交通隧道和地鐵隧道宜選擇帶有米標的方向標志燈。
(2)燈具的布置應根據(jù)疏散指示方案進行設計,且燈具的布置原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照明燈的設置應保證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qū)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b、標志燈的設置應保證人員能夠清晰地辨識疏散路徑、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處的樓層位置。
(3)火災狀態(tài)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b、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c、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4)系統(tǒng)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xù)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a、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b、醫(y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c、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d、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2)三、四隧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e、本條第1款~第4款規(guī)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guī)定設計時,持續(xù)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燈具持續(xù)應急點亮時間。
f、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本條第1款~第5款規(guī)定的持續(xù)工作時間。
(5)照明燈應采用多點、均勻布置方式,建、構筑物設置照明燈的部位或場所疏散路徑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應規(guī)范要求。
(6)***、***的每個客房內宜設置疏散用手電筒。
(7)標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標志燈。
(8)出口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應設置在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入口的上方;
b、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與地上建筑共用樓梯間時,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樓梯通向地面層疏散門的上方;
c、應設置在室外疏散樓梯出口的上方;
d、應設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門的上方;
e、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時,應設置在通向樓梯間疏散門的上方;
f、應設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臺、天橋、連廊出口的上方;
g、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豎向梯疏散時,應設置在豎向梯開口的上方;h、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qū)疏散的防火分區(qū)中,應設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qū)甲級防火門的上方;
i、應設置在步行街兩側商鋪通向步行街疏散門的上方;
j、應設置在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防煙前室、避難走道入口的上方;
k、應設置在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yè)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的上方。
(9)方向標志燈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2)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3)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b、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yè)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了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2)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c、保持視覺連續(xù)的方向標志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應設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2)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m。
d、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導向安全出口。
(10)樓梯間每層應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以下簡稱“樓層標志燈”)。
(11)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應增設多信息復合標志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