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蔡希有受賄案,蔡希有被判有期徒刑12年。5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王某、大連保稅區鴻源化工有限公司單位行賄二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蔡希有的部分案情。遼寧商人王某利用蔡希有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蔡希有財物1137.2萬元。法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
中化原總經理受賄5367萬獲刑12年
今年58歲的蔡希有是遼寧丹東人,畢業于撫順石油學院,曾擔任錦州石油化工公司副總經理,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代總經理,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常務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等職務。2014年8月,蔡希有出任中化集團總經理。
2017年7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通報稱,中化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高級副總裁蔡希有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8年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蔡希有受賄案,對被告人蔡希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蔡希有利用擔任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同性質變更、成品油購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367.4557萬元。
股票賬戶內存794萬供蔡希有炒股
5月30日公布的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9刑終45號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蔡希有的部分案情。
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9年至2006年,被告單位大連鴻源公司、上海恒融石油化工公司及錦州東誠化工公司(已注銷)、錦州昌海化工公司(已注銷)、青島金佰公司(已注銷)等單位,通過擔任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副經理、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等職務的蔡希有,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石化產品和成品油購銷、開展船舶代理業務等事項上,謀取業務照顧的不正當利益,2000年至2015年,上述公司通過實際控制人被告人王某送給蔡希有財物共計人民幣1137.2萬元。
判決書顯示,王某行賄蔡希有的事實有兩起。2000年,王某與蔡某商議,以王某名義開立股票賬戶、由蔡希有控制炒股,并將賬戶內資金的一半送給蔡某,至2006年賬戶內共存入人民幣794.4萬元,王某送給蔡希有人民幣397.2萬元;2005年,王某與蔡希有商議,成立青島金佰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并約定了利潤分配比例,到2015年4月蔡希有實際分得人民幣740萬元。
犯單位行賄罪終審獲刑兩年半
一審法院以大連鴻源化工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上海恒融石油化工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120萬元。王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6個月。
一審宣判后,檢方提起抗訴,檢方認為,王某所持有的本金397.2萬元及其收益均為因行賄而獲得的不正當財產利益;青島金佰公司船舶代理業務均來源于蔡希有的幫助,公司賺取的收益是通過單位行賄獲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行賄犯罪所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予以追繳。王某也提起上訴,他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一審判決沒有將留置時間進行折抵,刑期到期日計算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泰安中院認為,在卷證據不能證實蔡希有提供具體幫助與王某謀取實際利益之間有一一具體明確的對應關系,不能證實蔡希有為王某的全部經營活動均提供幫助。處理涉案財產,應堅持刑法的謙抑審慎原則,對該王某所持有的本金397.2萬元及其收益予以追繳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因此,對檢方提出追繳該397.2萬元及其收益的抗訴理由和支持抗訴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某提出“一審量刑過重,一審判決沒有將留置時間進行折抵,刑期到期日計算錯誤”的上訴理由,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根據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給予充分考量,確定相應刑罰,量刑并無不當。刑期到期日計算符合法律規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泰安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對原審被告單位謀取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處置不當,依法予以改判。泰安中院維持一審判決中的定罪量刑部分。追繳王某通過青島金佰公司單位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548.7萬元。
(北青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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