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股權結構,主要指AB股。
早期在美國上市的互聯網公司,因為通過出讓股權融資發展,創始人的持股比例較低,容易失去公司控制權。
為了保住創始人的控制權,他們多都采用AB股的雙重股權結構,把股票分為A股和B股兩種類型,通常是創始人持有1股多票的特權股,其他股東持有1股1票的普通股。
京東、百度等早期上市的互聯網公司,多采用AB股的雙重股權結構,因為這些公司知名度較高,AB股也隨之被廣為傳播。
港股在2018年重啟同股不同權制度,小米、美團等采用AB股在香港上市。
國內在2019年推出科創板,可以采用AB股上科創板了。
2020年8月開始,創業板實施注冊制的企業上市,創業板也可以采用AB股了。
現在新三板也可以實行AB股。
有些人以為非上市公司不可以采用AB股,還有人說《公司法》規定不可以采用AB股,這都是對公司法的誤解。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分類,并不是按照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來劃分的,《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
一類是股份有限公司
上A股(包括科創板、創業板)的公司、上新三板的公司必須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上市,比如螞蟻金服。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是不同的,《公司法》第76條至145條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3條規定,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所以,一般情況下,所有A股上市和新三板公司都是不能實行AB股的。
但是,公司法第131條又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就是這么一句話,可以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況下,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后,在科創板、創業板、新三板實行AB股。
這就是立法的智慧吧,因為現實經常變化,但法律又不能經常修改,制定法律既要考慮到解決現在的問題、又要考慮到適應未來不斷變化的情況,并不能像寫雞湯文那么簡單。
二類是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全部都不是上市公司,市場上的大部分公司都是這種。
在國內上市之前,需要從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3條至75條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1個字的意思是: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股東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外規定,可以實行AB股或者超級AB股、平均主義等都是可以的,***就是在公司章程做出規定。
《公司法》第42條并不是新規定,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已經是這么規定了,上海高級法院在2007年也對這個問題做過說明。
在《公司控制權》的書里介紹了采用AB股、超級AB股、平均主義等80多個股權案例。
書里的案例中,有人持股0.02%就能控制公司,也有公司在10多年前就采用同股不同權設計了。
有些人說《公司法》規定不能設AB股,可能有以下原因:
(1)沒有弄清楚《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是不同的。
(2)看不懂公司法第42條“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1個字的意思?
(3)沒看過《公司法》,自己虛構法律?
由于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更嚴格,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要求更寬松,自由設計空間更大。所以,沒上市的大部分公司都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在上市之前才會改制成為股份有限公司。
正因為這樣,上市公司的操作未必適合于非上市公司,也建議你不要盲目套用上市公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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