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看見鄰居家的豬跑出來,本想幫忙趕回鄰居家中,誰知竟被鄰居家的大型藏獒咬成重傷。近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這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了二審判決。
徐某與郭某、王某夫婦系同村村民,2018年7月24日上午,徐某駕駛電動車前往玉米田里看莊稼長勢,發現一頭豬從郭某、王某家院里跑出來,擔心豬糟蹋莊稼,便往郭某、王某家驅趕。在郭某、王某家門口,徐某被郭某、王某家飼養的藏獒咬傷。徐某受傷后在靈璧縣夏樓鎮衛生院救治,支出醫療費166.33元。因傷勢嚴重,當天被送往徐州仁慈醫院住院治療17天,支出醫療費30795.64元(郭某給付1000元),打狂犬疫苗支出365元。出院診斷:***性小腿損傷(右小腿);***性手部損傷(右環指)。傷情好轉,應患者要求辦理出院。出院醫囑:1.院外繼續預防感染治療;2.隔天換藥一次,術后兩周視傷口情況拆線;3.術后六周禁止患肢負重活動;4、術后三周來院復查視情況去除外固定;5、出院1、2周、1、2、3、6月來院復查;6、在醫生指導下功能鍛煉等。另查明,當時郭某、王某不在家,一扇大門開著,郭某、王某家飼養的藏獒拴在院內的墻上,狗繩較長,可延伸至大門處。
靈璧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徐某在郭某、王某家門口,被其家飼養的藏獒(屬于烈性犬)咬傷,徐某無故意和重大過失,郭某、王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郭某、王某辯稱徐某的傷不是其家飼養的狗咬傷,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郭某、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33846.93元。二人不服上訴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徐某提供光盤一張、U盤一個,其中有視頻、錄音資料。同時,結合村委會出具的案件調解的過程證明,能夠綜合反映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郭某、王某上訴提出事發時其大門是鎖上的、其家狗并未咬傷徐某、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成通訊員王沖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