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類
一、一般分類
類型
分類標準
概念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創制與表達形式
1、成文法: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公布,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2、不成文法:不具有法條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和判例法。
實體法與程序法
法律規定的內容
1、實體法:以實體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如民刑。
2、程序法:以程序性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如訴訟法。
根本法與普通法
地位和效力
1、根本法:憲法。
2、普通法:憲法以外的法律。
一般法與特別法
適用范圍
1、一般法:在一般時間、一般地點針對一般人、一般事的法。
2、特別法: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針對特定人、特定事的法。
國內法與國際法
創制和適用主體
1、國內法:由特定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并在本國***范圍適用的法。
2、國際法:由國家或組織通過協議制定或認可,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
二、特殊分類
公法和私法
公法與私法的分類源于古羅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適用的一種法律分類。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普通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調整國家的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一般認為,憲法、刑法、行政法屬于公法,民商法屬于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是指英國在11世紀后由法官通過判決形式逐漸形成的適用于全英格蘭的一種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國在14世紀后對普通法的修正和補充而出現的一種新的判例法。